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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标审查案例解析

2013-02-20 9页 pdf 485KB 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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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商标审查案例解析 食品商标审查案例解析 吴承轩 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总结分析,介绍了通常情况下申请食品商标应注意的情况,又根据“食品”的特殊性,进 一步地分析哪些商标在这类商品上可以注册,哪些可能被驳回,以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避免申请商标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申请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一、不违反《商标法》第10条1款第(2)项 1、“SIAM KITCHEN BRAND”(使用商品:调味品等,申请人为泰国企业) 该商标中的"SIAM"为“泰国”的旧称,国家...
食品商标审查案例解析
食品商标审查案例解析 吴承轩 本文通过大量的案例和分析,介绍了通常情况下申请食品商标应注意的情况,又根据“食品”的特殊性,进 一步地分析哪些商标在这类商品上可以注册,哪些可能被驳回,以利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避免申请商标因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申请人的经济和时间成本。 一、不违反《商标法》第10条1款第(2)项 1、“SIAM KITCHEN BRAND”(使用商品:调味品等,申请人为泰国企业) 该商标中的"SIAM"为“泰国”的旧称,国家的旧称已不作国名使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 1、“佰氏特BEST”(使用商品:糖果) 该商标英文部分"BEST"含义为“最好的”,夸大了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 2、“一顶好”(使用商品:糕点等) 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并夸大地表示了本商品的质量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军队有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例如, “军礼”(使用商品:茶等) 该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其它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识。例如, “毛家祖屋”(使用商品:饼干等) 该商标中的“毛”字不同于其他字,手写且模仿毛体,使人感到意指毛泽东主席的故居,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 “代寺”商标(使用商品:米、玉米粉等) 宗教活动场所名称,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拜拜及图”(使用商品:咖啡等) 该商标文字与他人在先注册的“拜拜”商标判近似,图形部分属于佛教中的常见图案,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注意:根据国务院1994年第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组织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 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 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申请商标:“凤山寺”(使用商品:“可可制品”等) 申请人为“南安市诗山凤山游览区管理处”,可予以初步审定。 注意:在烟、酒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凤山寺”(使用商品:“香烟”等) “凤山寺”是宗教活动场所名称,在“香烟”等商品上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3、容易误导公众的。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例如, “轩尼诗HENNESSY”(使用商品:饼干等) 该商标与法国轩尼诗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25686号轩尼诗商标近似。抄袭他人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 品的产源产生误认,也易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注意:下列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产生误认 “港包”(使用商品:咖啡、茶、食用糖果等) 该文字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源产生误认,可以初步审定。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误认的。例如, “SHANTOU COFFEE尚豆咖啡”(使用商品:咖啡豆、饼干等) 商标中含有“COFFEE咖啡”等字,“咖啡豆、咖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其余商品由于易导致消费者对所购商品产 生误认,予以部分驳回。 “燕翅世家”(使用商品:鱼翅;炖熟的水果等) “燕翅”,一般指燕窝鱼翅。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 标的识别作用。且将该商标用在与燕窝鱼翅无关的商品上,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易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注意:对于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对指定使用商品的限制可以适当放宽,这类商标可以 起到指示商品产源的作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例如“马兰拉面”虽包含商品名称,但由于作为企业字号长时间使用,已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在一些与“拉面”无 关的商品上也获得了注册。马兰拉面快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在第21类“勺子(餐具)、碗(盆)、筷子”等商品上注册了 “马兰拉面”。 “馄饨侯”(包子、馄饨、速冻饺子等) 北京馄饨侯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0类“包子、馄饨、速冻饺子”等商品上注册了“馄饨侯”。 4、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例如, “木子美”商标(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等) “木子美”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傻妞”(使用商品:糖果;巧克力等) 该商标格调不高,含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文字,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陈世美”(使用商品:酱油;调味品等) “陈世美”作为反面历史人物,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5、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例如, “顶尖”(使用商品:糖果等) 该商标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宜作为商标注册。 注意: “集体户”(使用商品:米、谷类制品、玉米(磨过的)等) 在我国当前的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的,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 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的,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 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因此,该商标无不良影响,可予以初步审定。 四、违反《商标法》第10条之款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构成的商标,不得用作为商标注 册。 申请商标:“TIANJlNSANKYO"及图(使用商品:饺子等) 该商标中的"TIANJlN"是我国直辖市天津市的拼音,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禁作商标。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1)如果地名被注册为商标长期使用,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就认为该地名获得了第二含义。 例如,申请商标:“天河及图”(使用商品:面粉等) “天河”为广东广州市一区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天河”即“银河”,在先已注册几十件,可以作为有其他含 义的地名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竹山”(使用商品:饼干、面包等) “竹山”是湖北省的一个县名,但具有明显的其他含义,且在先核准数件。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例如, 申请商标:“六安瓜片及图”(使用商品:茶等) 申请商标中虽含有安徽省六安市的名称,但作为证明商标申请,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3、不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标识,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申请商标:“bauli la colomba di Verona”(使用商品:面包等) 该商标虽含有意大利地名“Verona”(维罗纳),但该地名不为公众所知晓。 申请商标:“台林WORCESTERSHIRE”(使用商品:调味酱油等) 《牛津现代汉语双解词典》中解释“WORCESTERSHIRE”为“伍斯特郡”(英格兰原郡名),不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 名”。 五、违反《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情况 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例如, 申请商标:“A.BEST”商标(使用商品:茶、蛋糕等) 该商标中“BEST”意为“最好的”,夸大宣传了商品的质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例如, 申请商标:“HI-MAIZE”(使用商品:加工过的玉米等) 该商标中的“MAIZE”含义为“玉米”,整体上也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 申请商标:“芦荟醋”商标(使用商品:醋、调味品等) “芦荟”是一种多年生常绿草本植物,叶大而肥厚、基出、簇生、狭长披针形,花黄色或有赤色斑点,多产于热 带地方。又名“油葱”,叶边缘有尖锐的锯齿,花像穗子,叶汁可入药。现常用于化妆品、食品中作主要原料。用作 本商品的商标直接表示了主要原料,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注意: 申请商标:“灵芝”商标(使用商品:面粉、谷类制品) 根据普通消费者所具有的常识,该文字在指定商品上不会表示商品的原料或成分,也不会使消费者对所购商品 产生误认,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3)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例如, 申请商标:“好嗓”(使用商品:糖果、非医用口香糖等) “好嗓”用作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 注意: 申请商标:“激活键”商标(使用商品:咖啡饮料等) 该商标是操作电脑软件时常用的专业术语,并未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等特点,可予以初步审定。 (4)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适用或消费对象特点。例如, 申请商标:“女性生命素”(使用商品:茶、豆粉等) 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直接描述了本商品的适用对象、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注意: 申请商标:“啃面族”、“干吃先锋”使用商品:方便面、挂面等) 该两商标文字不是对特定消费群体的称呼,并非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食用方式或消费对象等特点的常用词 语,可予以初步审定。 (5)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口味特点。例如, 申请商标:“八大味”(使用商品:调味品、五香粉等) 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口味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注意: 申请商标:“泰榴香”商标(使用商品:糖果、饼干等) 该文字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或口味特点,可予以初步审定。 (6)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所含成份特点。例如, 申请商标:“NOPB”商标(使用商品:饼干等) “PB”是铅的化学元素符号,该商标可直译为“无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 (7)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其它特点。例如, 申请商标:“变色多彩”商标(使用商品:糖果;巧克力等) “变色多彩”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颜色特点,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大酱缸”(使用商品:调味品等) 该商标所指是一种容器,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腌制方式,可以初步审定。 2、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 申请商标:“DO IT YOURSELF”(使用商品:方便面等) 该商标译为“自己动手做”,用于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海南岛”(使用商品:茶、糖等) 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产地特点,缺乏应有的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韩氏”、“祝记”(使用商品:糕点等) 常见姓氏用在食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母亲节”(使用商品:牛奶、茶、饺子等) 该文字属节日名称,应为公知公用的特定词语,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申请商标:“素食主义斋”(使用商品:咖啡、茶饮料等) “素食主义”是一种文化理念,主要思想为吃素,“素食主义斋”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 别作用。 申请商标:图形(使用商品:非医用口香糖;泡泡糖等) 该商标属指定商品的包装、装饰图案,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 注意: 申请商标:“电脑”(使用商品:咖啡、糖、面包等) 该商标所指事物与指定使用商品的价值、形态等特点差异较大,不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所表示的事物即是其 正在购买的商品。 六、商标近似的审查 1、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或中心词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天天”(使用商品:蜂蜜等) 申请商标:“天天山珍煲”(使用商品:虫草鸡精、调味品等) “山珍煲”可理解为以“山珍”为主要原料煲汤,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适用对象或用途等特点,因此“天天山珍煲” 的显著部分是“天天”,与申请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太太”(使用商品:年糕等) 申请商标:“陪陪太太”(使用商品:糕点等) “陪陪太太”的中心词是“太太”,易使消费者的误认与注册商标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该商标与“太太”判为 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乌镇”(使用商品:糕点等) 申请商标:“乌镇水乡”(使用商品:面粉制品等) 申请商标的中心词是“乌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与注册商标为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商标,该商标应与在先注册的 商标判为近似。 注册商标:“减”(使用商品:茶等) 申请商标:“三减”(使用商品:茶叶代用品等) 该两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减”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彩宝”(使用商品:巧克力等) 申请商标:“彩宝棒”(使用商品:糖果等) 两商标整体差异较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注意:虽然商标中的部分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但两商标整体差异显著,可不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雪雁777”(使用商品:食用淀粉等) 申请商标:“777”商标(使用商品:食用淀粉产品等) 注册商标由汉字、数字和鸟图形构成,申请商标由数字和麦穗图形构成,两商标整体差异显著,可不判为近似。 注册商标:“舜园及图”(使用商品:食用糖果等) 申请商标:“张三丰及图”(使用商品:糖等) 两商标都由文字与图形组成,整体差异显著,可不判为近似。 2、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字序相反,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陈氏”(使用商品:味精等) 申请商标:“氏家陈”(使用商品:酱油等) “氏家陈”从右向左读为“陈家氏”,与“陈氏”文字构成及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商标。 3、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所有人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两商标构成近似。 注册商标:“辣妹子”(使用商品:八宝饭等) 申请商标:“辣妹夫”商标(30类调味品) 申请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系列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两商标构成近似。 注册商标:“金嗓子”(使用商品:糖果等) 申请商标:“亲嗓子”(使用商品:薄荷糖等) 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读音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系列商标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两商标构 成近似。 注册商标:“天誉堂”(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等) 申请商标:“天昱棠”(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膏等) 两商标整体读音、字形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同一申请人的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 4、以大、小、老、少、数字、颜色、味觉、方向等词汇作为修辞性词的商标与具有相同主体词的商标,一般 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东方”(使用商品:红糖等) 申请商标:“ORIENT GREEN”(使用商品:咖啡、糖等) 申请商标中文含义为“东方绿”,与他人在先的“东方”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东方”(使用商品:红糖等) 申请商标:“百宝盒”(使用商品:糖果等) 两商标整体差异较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一品”(使用商品:米等) 申请商标:“一品香”(使用商品:玉米等) 在指定使用商品为“食品”的商标中含有“香”等字,这些字直接表示了制定使用商品的口味等特点,显著性较弱, 所以两商标互判为近似商标。 注意: 注册商标:“国”(使用商品:糕点等) 申请商标:“老国”馅饼 “国”商标已经图形化,两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可不判为近似。 5、食品商标多以“堂、居、坊、楼、斋”等词汇作为修辞性词,如“六必居”等。此类带有销售、制作、服务等场 所的商标与具有相同主体词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同心”(使用商品:酱油等) 申请商标:“特级酱皇 同心园”(使用商品:调味酱等) 申请商标与“同心”商标近似。 注册商标:“美和居”(使用商品:调味品等) 申请商标:“美和”(使用商品:调味酱等) 两商标整体差异较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6、两商标含义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万岁”(使用商品:茶叶等) 申请商标:“万岁爷”(使用商品:咖啡饮料等), “万岁爷”与“万岁”都指皇帝,两商标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注意: 注册商标:“都市”(使用商品:包子等) 申请商标:“都市厨房”(使用商品:方便米饭等) “都市厨房”与在先注册的“都市”含义不同,不判为近似商标。 7、注册商标明显为两部分,申请商标与其任何一部分相同或近似均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野蜂骄子”(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等) 申请商标:“骄子”(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品等) “野蜂骄子”中的“野蜂”与“骄子”字体、大小均不同,从排列形式看明显为两部分,申请商标与其任何一部分相 同或近似均判为近似商标。 8、两商标的外文相同,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GREENTIME”(使用商品:咖啡等) 申请商标:“绿色时间GREENTIME”(使用商品:咖啡饮料等), 两商标英文部分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注意: 注册商标:“家有鲜;JYX”(使用商品:糖等) 申请商标:“极原欣;JYX”(食用葡萄糖) 虽然这两个商标中都包含有“JYX”,但是该英文分别是这两个商标中文的每个字所对应的拼音声母组合,两商 标显著部分不同,整体构图差异较大,不判为近似商标。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中华商标(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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