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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9-04-07 9页 doc 21KB 18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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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1、范围 本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T 4854(所有部分) 声学校准测听设备的的基准零级 GB/T734l(所有部分) 听力计 GB/T 7582—2004声学听阈与年龄关系的统计分布 GB/T 7583 声学纯音气导昕阈测定保护听力用 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Z 4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5 职业性氟及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 GBZ 7职业性手臂振动病诊断标准 GBZ 9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紫外线角膜结膜炎)诊断 GBZ 12职业性铬鼻病诊断标准 GBZ 23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GBZ 24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 GBZ 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5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49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GBZ 54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Z57职业性哮喘病诊断标准 GBZ60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 61职业性牙酸蚀病诊断标 GBZ 70尘肺病诊断标准 GBZ8l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Z 82职业性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 GBZ 83职业性慢性砷中毒诊断标准 GBZ 94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95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 GBZ 96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放射性肿瘤诊断标准 GBZ 101放射性甲状腺诊断标准 GBZ 1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5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6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7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9放射性膀胱疾病诊断标准 GBZ 110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 GBZ/T 238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3.2 医疗依赖 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3.3生活自理障碍 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4、总则 4.1判断依据 4.1.1 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1.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a)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 置进行治疗; b)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4.1.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a)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b)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 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一级 5.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 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 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 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 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 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 全胰切除; 16) 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 )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 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 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 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 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 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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