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Ebola Fever)
一、 臨床條件
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
急性發燒、腹瀉(可能帶血)、嘔吐、頭痛、噁心、腹痛,進一步發
展成結膜充血、吞嚥困難、流鼻血、牙齦出血、吐血、血便、紫斑等
症狀,有些病人也可能在軀幹出現斑點狀丘疹,接著出脫水和虛脫,
疾病後期經常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症狀,明顯的嗜睡、精神錯亂或昏迷。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臨床檢體(咽喉擦拭液或有病灶之皮膚切片)分離並鑑定出伊
波拉病毒(Ebola virus)。
(二) 臨床檢...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Ebola Fever)
一、 臨床條件
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
急性發燒、腹瀉(可能帶血)、嘔吐、頭痛、噁心、腹痛,進一步發
展成結膜充血、吞嚥困難、流鼻血、牙齦出血、吐血、血便、紫斑等
症狀,有些病人也可能在軀幹出現斑點狀丘疹,接著出脫水和虛脫,
疾病後期經常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症狀,明顯的嗜睡、精神錯亂或昏迷。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臨床檢體(咽喉擦拭液或有病灶之皮膚切片)分離並鑑定出伊
波拉病毒(Ebola virus)。
(二) 臨床檢體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血清學抗體 IgG及(或)IgM檢測陽性。
(四) 組織切片免疫化學染色(IHC)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 3週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具有伊波拉病毒出血熱流行地區之旅遊史,且有靈長類或疑似
動物之接觸史。
(二) 具有最近 6 個月內發病之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或其污染物
之接觸史。
(三) 進行伊波拉出血熱病毒或檢體之實驗室操作。
四、 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一) 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二) 經醫院自行檢驗,符合檢驗條件。
(三) 醫師或法醫師高度懷疑。
五、 疾病分類
(一) 可能病例:
NA
(二) 極可能病例:
雖未經實驗室證實,但符合臨床條件及流行病學條件。
(三) 確定病例:
符合檢驗條件。
六、 檢體採檢送驗事項
項目 檢體種類 採檢目的 採檢時機 採檢規定 運送條件 注意事項
咽喉擦拭
液
以病毒拭子之棉
棒擦拭咽喉,插入
病毒保存輸送管。
皮膚切片
病 原 體 檢
測(分離、
RT-PCR)
發病 7天內
皮膚出血或病變
處。
馬 堡 病
毒 出 血
熱
伊 波 拉
病 毒 出
血熱 血清 抗體檢測
急性期(立
即採檢);恢
復期(發病
14-40天之
間)
以無菌試管收集
3 mL血清。
低 溫 ( 感
染性物質
A包裝)
1. 檢體勿加入任何添
加物。
2. 血清檢體見附錄一
2.7.3及 2.7.4備註
說明,血清採檢步驟
請參考附錄一第3.3
節。
3. 感染性物質 A包裝
及運送請參考附錄
一第 4節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Ebola F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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