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33.160
M 72
备案号:QB/441900 33 —2008
东莞市比尔电子有限公司企业
Q/BIL 1—2008
代替Q/BIL 1-2005
多功能DVD组合机
2005-08-31发布 2005-09-16 实施
东莞市比尔电子有限公司 发 布
Q/BIL 1—2008
前 言
本标准是对Q/BIL 1-2005《DVD/SVCD/VCD/CD/MP3/收录放音组合机》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BIL 1-2005.
本标准主要按GB/T 15860—1995《激光唱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9374—1988《声音广播接收机基本参数》、SJ/T 10730—1997《VCD视盘机通用规范》、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DVD视盘机行业自律通用规范》等标准制定的,并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与Q/BIL 1-2005的主要差异在于:
a) 修改了标准名称;
b)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c) 增加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本标准由东莞市比尔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兴。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5年 8月31日。
本标准首次修订日期: 2008年10月28日。
本标准有效日期至: 2011年11月28日。
多功能DVD组合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功能DVD组合机的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用和个人用,具有磁带录放音、收音功能和播放DVD、超级VCD、VCD、CD、MP3、的组合机(以下简称“组合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0,ISO 780:1997,EQV)
GB/T 2018 磁带录音机测量方法(GB/T 2018—1987,IEC 60094-3,NEQ)
GB/T 2019—1987 磁带录音机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846 调幅广播收音机测量方法(GB/T 2846—1988,IEC 60315,NEQ)
GB/T 5080.6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的有效性检验(GB/T 5080.6—1996,IEC 605-6:1989,IDT)
GB/T 5080.7 设备可靠性试验 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
(GB/T 5080.7—1986,IEC 605-7:1978,IDT)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
GB/T 5465.2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GB/T 5465.2—1996,IEC 417:1994,IDT)
GB/T 6163 调频广播接收机测量方法(GB/T 6163—1985,IEC 315-4:1982,NEQ)
GB 8898—2001 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GB 8898—2001,IEC 60065:1998,EQV)
GB/T 9374—1988 声音广播接收机基本参数
GB/T 9379—1988 电视广播接收机主观试验评价方法(GB/T 9379—1988,IEC 569:1977,NEQ)
GB/T 938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GB/T 9383—1999,IEC/CISPR 20:1998,EQV)
GB/T 9384 广播收音机、广播电视接收机、磁带录音机、声频功率放大器(扩声机)的环境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9384—1997,IEC 68,NEQ)
GB/T 12281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与其他设备互连配接要求(GB/T 12281—1990,IEC 268-15:1978, NEQ;IEC 608:1977,NEQ;IEC 574-3:1983,NEQ)
GB 13837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 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GB 13837—2003,IEC/CISPR 13:2001,MOD)
GB/T 14197 声系统设备互连的优选配接值(GB/T 14197—1993,IEC 268—15,EQV)
GB/T 15860—1995 激光唱机通用技术条件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SJ/T 10730—1997 VCD视盘机通用规范
SJ/T 11196 超级VCD系统技术规范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DVD视盘机行业自律通用规范》
3 要求
3.1 使用条件
产品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10℃~+40℃;
b) 相对湿度:不大于90%;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d) 电源:220×(1±10%)V,50 Hz±1 Hz。
3.2 外观结构、功能要求
产品外观应整洁,表面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毛刺、霉班等缺陷,表面涂层不应起泡、龟裂、脱落。金属件不应有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灌注物不应外溢。
开关、按键、旋钮的操作应灵活可靠,零部件应紧固无松动,指示正确。各种功能应能正常工作。说明功能的文字和图形符号标志应正确、清晰、端正、牢固,图形符号符合GB/T 5465.2的规定。使用说明书应能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
3.3 互连配接要求
视频接口应符合GB/T 12281的有关规定;音频接口应符合GB/T 14197的有关规定。
3.4 主要电性能参数
3.4.1 C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CD部分基本参数见表1,其它参数应符合GB/T 15860—1995中C级的有关规定。
表1 C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基准输出电压
-
2 V±3 dB
2
1 kHz通道不平衡度
dB
≤1.5
3
串音(L←→R,基波)
dB
≥70(1 kHz)
4
频率响应
dB
±3.0(20 Hz~20 kHz)
5
信噪比
dB
≥60
6
互调失真
dB
≤-50
7
频率误差
%
±0.02
8
读取时间
长
s
≤10
短
≤5
3.4.2 VC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VCD部分基本参数见表2,其它参数应符合SJ/T 10730—1997中5.4的有关规定。
表2 VC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视频特性
视频输出电平Vp-p
V
1.0±0.3
2
水平清晰度
TV线
≥250
3
亮度信噪比
dB
PAL:≥50(不计权)
NTSC:≥52(不计权)
4
色度信噪比
dB
AM:≥45
PM:≥40
5
亮度非线性失真
%
≤8
5
音频特性
音频幅频响应
dB
±8(20 Hz~20 kHz)
6
音频信噪比
dB
≥60
7
音频失真加噪声
dB
≤-38(1 kHz)
8
动态范围
dB
≥70(1 kHz)
9
串音(基波)
dB
≥70
10
1 kHz通道不平衡
dB
≤1.5
11
频率误差
%
±0.02
12
读取时间
短
s
≤5
13
长
s
≤10
3.4.3 DV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DVD部分的基本参数见表3,其它参数应符合《DVD视盘机行业自律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
表3 DVD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视频特性
视频输出电平Vp-p
V
1.0±0.2
2
水平清晰度
TV线
≥500
3
亮度信噪比(不计权)
dB
≥50(PAL)
4
色度信噪比
dB
AM:≥60
PM:≥50
5
音频特性
音频幅频响应
dB
±3(20 Hz~20 kHz)
6
音频信噪比
dB
≥60
7
音频失真加噪声
dB
≤-40(1 kHz)
8
动态范围
dB
≥80(1 kHz)
9
串音(基波)
dB
≥60
10
1 kHz通道不平衡
dB
≤1.5
11
频率误差
%
±0.02
12
其他特性
短
s
≤5
13
长
s
≤10
3.4.4 MP3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MP3播放电性能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MP3播放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音频幅频响应
dB
±3(20 Hz~20 kHz)
2
1 kHz通道不平衡
dB
≤1.5
3
信噪比(A计权)
dB
≥60
4
互调失真
dB
≤-50
3.4.5 超级VCD部分的要求
应符合SJ/T 11196的要求。
3.4.6 收音部分的要求
3.4.6.1 调频收音的要求
调频收音的要求见表5。其它参数应符合GB/T 9374—1988中C类要求。
表5 调频收音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频率范围
MHz
88~108
2
中频
MHz
10.7±0.3
3
噪限灵敏度
µV
≤40(88 MHz)
4
信噪比(不计权)
dB
≥36(98 MHz)
5
整机频率特性
Hz
400~3150(98 MHz)
6
整机谐波失真(电压)
%
≤10(98 MHz)
7
最大有用功率
W
≥2(98 MHz)
3.4.6.2 调幅收音的要求
调幅收音的要求见表6。其它参数应符合GB/T 9374—1988中C类要求。
表6 调幅收音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频率范围
kHz
530~1600
2
中频
kHz
465±5或455±5
3
信噪比(A计权)
dB
≥36(1 MHz)
4
噪限灵敏度
mV/m
≤6.0(600 kHz)
5
单信号选择性
dB
≥10(1 MHz)
6
整机频率特性
Hz
400~2200
7
整机谐波失真(电压)
%
≤10(1 MHz)
3.4.6.3 录放音部分的要求
录放音部分的要求见表7,其它参数应符合GB/T 2019—1987第3章中C级要求。
表7 录放音部分的电性能要求
序号
项目
单位
性能要求
1
带速
额定值
cm/s
4.76
允差
%
±3
2
抖晃率
%
≤0.5
3
全通道频率特性
Hz
250~6300
4
全通道信噪比
dB
≥30(1 MHz)
5
全通道谐波失真(电压)
%
≤7(1 MHz)
6
消音效果
dB
≥40
7
输出阻抗
kΩ
≤10
8
放音通道信噪比
dB
≥36(1 MHz)
3.5 安全性要求
应符合GB 8898的要求。
3.6 电磁兼容性要求
3.6.1 干扰特性要求
应符合GB 13837的要求。
3.6.2 抗扰度
应符合GB/T 9383的要求。
3.6.3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应符合GB 17625.1的要求。
3.7 环境适应性要求
3.7.1 高温负荷
产品在温度40℃条件下,应能持续工作8 h,其外观、机械结构符合3.2的规定。
3.7.2 高温贮存
产品在温度55℃条件下搁置2 h,恢复后,其外观、机械结构、功能及其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2和3.4的规定。
3.7.3 恒定湿热
产品在温度40℃、相对湿度93%的条件下搁置48 h,恢复后,其外观、机械结构、功能及其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2和3.4的规定。
3.7.4 低温负荷
产品在温度-10℃条件下,应能持续工作1 h,其外观、机械结构符合3.2的规定。
3.7.5 低温贮存
产品在温度-25℃条件下搁置2 h,恢复后,其外观、机械结构、功能及其主要性能应分别符合3.2和3.4的规定。
3.7.6 扫频振动
无包装产品在按表8的规定进行频振动试验后,其外观、机械结构符合3.2的规定。
表8 扫频振动试验要求
频率范围
Hz
位移幅值
mm
每一轴线上的扫频循环次数
要求
10~30~10
0.75
5
样品应按工作位置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依次振动
30~55~30
0.15
5
以1 oct/min的扫频速率,在某一频率范围内进行一次循环扫频 (ƒ1~ƒ2~ƒ1) 的时间T 按式(1)计算:
T = 6.644×lg(ƒ2/ ƒ1) ………………………………(1)
式中:
T ——时间,min;
ƒ1——扫频的下限频率,Hz;
ƒ2——扫频的上限频率,Hz。
3.7.7 碰撞
无包装产品在经受了脉冲峰值加速度为100 m/s2、持续时间为16 ms、碰撞次数为1000次的碰撞试验后,其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应符合3.2的规定。
3.7.8 自由跌落
带包装的产品按表9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后,其外观、机械结构、功能应符合3.2的规定。
3.8 可靠性要求
可靠性要求用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表示。MTBF的下限值应大于或等于5000 h。
3.9 图像质量要求
参照GB/T 9379,按五级质量制评分的图像质量应达到“良(图像好,比较满意)”的水平。
3.10 音质要求
音质应清晰、明亮、无明显缺陷,应具有一定的力度和丰满度,能较好地重现声源本身具有的特点。
按GB/T 9379—1988中6.10规定的方法评分时,音质评分应不低于4分。
表9 自由跌落试验要求
样品重量
kg
面跌落
棱、角跌落
跌落次数
跌落高度
mm
跌落面
跌落高度
mm
跌落棱
跌落角
≤10
800
6
4 3 2
5
600
跌落角的三条棱
样品正面下方的任一角
各一次
>10~≤25
600
450
>25~≤50
450
350
>50~≤75
350
300
>75~≤100
300
250
注:跌落面按3-2-5-4-6面次序向下跌落(2面为正面,3面为底面,4,5,6面为侧面,顶面不跌)。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
若无其它规定,产品试验条件按以下规定:
a) 环境温度:15 ℃~35 ℃;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4.2 外观结构及功能检查
用目测法检查。
4.3 电性能检测
4.3.1 CD部分的测量
按GB/T 15860—1995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4.3.2 VCD部分的测量
按SJ/T 10730—1997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4.3.3 DVD部分的测量
按《DVD视盘机行业自律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
4.3.4 MP3部分的测量
参照GB/T 15860—1995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4.3.5 超级VCD部分的测量
按SJ/T 11196的有关规定进行。
4.3.6 收录放音部分的测量
4.3.6.1 调幅收音性能按GB/T 2846的规定进行。
4.3.6.2 调频收音性能按GB/T 6163的规定进行。
4.3.6.3 录放音性能按GB/T 2018的规定进行。
4.4 安全性试验方法
按GB 8898的规定进行。
4.5 电磁兼容试验
4.5.1 干扰特性试验
按GB 13837的规定进行。
4.5.2 抗扰度试验
按GB/T 9383的规定进行。
4.5.3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试验
按GB 17625.1的规定进行。
4.6 环境试验
4.6.1 试验顺序
环境试验包括气候试验和机械试验。全部试验应在同一样机上进行。试验项目和顺序如下:
a) 高温负荷试验;
b) 高温贮存试验;
c) 恒定湿热试验;
d) 低温负荷试验;
e) 低温贮存试验;
f) 扫频振动试验;
g) 碰撞试验;
h) 自由跌落试验。
4.6.2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如下:
a) 样品预处理:按GB/T 9384规定;
b) 初始检查和主要性能测量:按本标准4.6.3进行;
c) 条件试验;
d) 恢复:按GB/T 9384有关规定进行;
e) 中间测量:样机恢复后,测量主要性能;
f) 最后测量:样要恢复后,测量主要性能。
环境试验过程式中的主要性能测量,在产品定型试验时,应按4.3的规定,在例行检验时,可以在气候试验结束后和机械试验结束后各测量一次。
低温试验时可采取措施防止凝露。
4.6.3 检查项目的要求及方法
4.6.3.1 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
样品外表面应无锈蚀、霉斑、涂镀层剥落、划痕、毛刺、塑料件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溢出等现象;文字符号标记应清晰;结构件与控制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功能应正常。
用目测和手感检查。缺陷分类和判据按表12有关规定。
4.6.3.2 主要性能测量项目
4.6.3.2.1 CD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基准输出电压;
b) 1 kHz通道不平衡度;
c) 串音(L←→R,基波);
d) 频率响应;
e) 信噪比;
f) 频率误差;
g) 互调失真;
h) 读取时间。
4.6.3.2.2 VCD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视频输出电平Vp-p;
b) 水平清晰度;
c) 亮度信噪比;
d) 色度信噪比;
e) 音频幅频响应;
f) 音频信噪比;
g) 音频失真加噪声;
h) 动态范围;
i) 串音(基波);
j) 1 kHz通道不平衡;
k) 频率误差;
l) 读取时间。
4.6.3.2.3 DVD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视频输出电平Vp-p;
b) 水平清晰度;
c) 亮度信噪比(不计权);
d) 色度信噪比;
e) 音频幅频响应;
f) 音频信噪比;
g) 音频失真加噪声;
h) 动态范围;
i) 串音(基波);
j) 1 kHz通道不平衡;
k) 频率误差;
l) 读取时间。
4.6.3.2.4 MP3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音频幅频响应;
b) 1 kHz通道不平衡;
c) 信噪比(A计权);
d) 互调失真。
4.6.3.2.5 超级VCD部分的测量按4.3.5。
4.6.3.2.6 调频收音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频率范围;
b) 中频;
c) 噪限灵敏度;
d) 信噪比(不计权);
e) 整机频率特性;
f) 整机谐波失真(电压);;
g) 最大有用功率。
4.6.3.2.7 调幅收音部分的测量项目如下:
a) 频率范围;
b) 中频;
c) 信噪比(A计权);
d) 噪限灵敏度;
e) 单信号选择性;
f) 整机频率特性;
g) 整机谐波失真(电压)。
4.6.3.2.8 录放音部分的测试项目如下:
a) 带速;
b) 抖晃率;
c) 全通道频率特性;
d) 全通道信噪比;
e) 全通道谐波失真(电压);
f) 消音效果;
g) 输出阻抗;
h) 放音通道信噪比。
4.6.4 高温负荷试验
非包装样机按GB/T 9384的要求,在40℃±2℃条件下,接通电源持续工作8 h。
4.6.5 高温贮存试验
非包装样机,不通电,在温度为55℃±2℃的条件下放置2 h,降温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范围的某一数值,恢复2 h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及主要性能测试。
4.6.6 恒定湿热试验
非包装样机,不通电,在温度为40℃±2℃时,先预处理4 h,然后加湿,使之在
%的机相对湿度条件下放置48 h,然后在半小时内降湿到(75%±3%)RH,再在半小时内降湿至正常大气条件范围内的某一数值,恢复4 h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及主要性能测试。
4.6.7 低温负荷试验
非包装样机,不通电,在温度为- 10℃±3℃时,先预处理2 h,然后接通电源,持续工作1 h,应正常工作。
4.6.8 低温贮存试验
非包装样机,不通电,在温度为- 25℃±3℃时,先预处理2 h,再升温至正常试验大气条件范围的某一数值,恢复2 h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及主要性能测试。
4.6.9 扫频振动试验
将非包装样机按表8的规定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
4.6.10 碰撞试验
将非包装样机按工作状态的方向固定在冲击台面上,然后以100 m/s²的峰值加速度、脉冲持续时间16 ms、70次/min的频率碰撞1000次。试验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
4.6.11 自由跌落试验
将带运输包装的样品按表9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试验后进行外观、机械结构和功能检查。
4.7 可靠性试验方法
4.7.1 统计试验方案
统计试验方案是用于确定产品是否满足规定的的可靠性要求的统计方法。其依据是假设产品的失效分布符合指数分布规律。试验采用定时截尾试验方法。统计试验方案符合GB/T 5080.7和本标准规定,见表10。定型鉴定采用方案1。
表10 统计试验方案
方案
判决风险率
%
鉴别比Dm
总试验时间T
(θL的倍数)
样品数量
n
台
试验时间
T0
h
判定标准(失效数)
α
β
拒收
(大于或等于)
接收
(小于或等于)
1
20
10
3
6.68
20
1670
4
3
40
1114
60
835
2
20
20
2.5
4.3
20
1075
3
2
40
717
60
538
3
30
20
2.5
3.0
20
750
2
1
30
500
40
375
4.7.2 试验要求
4.7.2.1 老炼预处理
样品与其代表的该批产品的预处理时间、预处理应力应完全相同,不应采取特殊的预处理措施。
4.7.2.2 试验样品
试验样品应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意抽取,样品经开箱检查应无外观、结构各功能等A、B类不合格(其中不合格分类按5.3.4.1的要求)。
4.7.2.3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能提供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试验室应具备排风、安全、报警和消防等措施。
4.7.2.4 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如下:
a) 环境温度:40℃±3℃;
b) 相对湿度:45%~75%;
c) 大气压:86 kPa~106 kPa。
4.7.3 试验方法
4.7.3.1 将试验样品置于高温试验箱(或房间)内,当环境温度达到规定的气候条件时,给样品通电,开始计时。 4.7.3.2 样品通电工作5.5 h,关机0.5 h为一个工作周期。在工作周期之间试验可以中断,但中断时间不应超过24 h。
4.7.3.3 在每个工作周期内应检查下列内容:
a) 放音质量;
b) 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工作;
c) 各种开关、按键、旋钮、插孔的作用是否正常。
4.7.3.4 每台样品的试验时间至少应为所有样品平均试验时间的一半。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则在出现失效时不用更换样品的方法,而用延长试验时间的办法。以保证满面足总试验时间T。
4.7.3.5 在不能精确判定失效时间时,应取近两次检查记录时间的中间值作为失效发生的时间。在整个可靠性试验过程中,应按时详细如实地记录各项试验条件,随时记录试验过程中的异常状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
及发生的时间。
4.7.3.6 在发现故障时,应在高温室内复查,确定属于失效后,再从高温室内取出,对失效样品进行及时检查,分析失效原因。可对已正确分析原因的失效样品进行修复,但对未失效部位不应修整或更换元件。
4.7.3.7 在试验过程中允许对样品进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维护,但不应打开后盖、底盖进行调整。
4.7.4 失效判据及计算
4.7.4.1 失效判据
凡出现表12所列功能控制件和功能重缺陷均判为失效,当发现有致命缺陷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并判定不合格。轻缺陷不算失效,但应记录和分析原因。
4.7.4.2 失效区分
独立失效是由于某一元器件或零部件的失效而引起整机失效。
从属失效是由于某一失效或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它失效。
4.7.4.3 失效数计算
独立失效和重复失效的每个失效都应计入失效数。
从属失效不计入失效数。
试验中出现的失效在常温下能恢复,无论故障是否重复出现,一律判为失效。
4.7.5 指数分布假设的有效性检验
在试验结束、失效数r≥3时,应在作出可靠性试验结论前,先按GB/T 5080.6规定的方法对指数分布假设作出检验。若检验结果满足指数分布的假设,可以作出试验结论。若检验结果不满足指数分布的假设,则要进一步分析,确定被拒绝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后,再进行可靠性试验。
4.7.6 平均无故障时间的单侧区间估计
平均无故障时间的单侧区间估计值(θL )表示MTBF的下限值,其计算按式(2):
……………………………………………(2)
式中:
T —— 总试验时间,h;
——
分布的分位点;
C —— 置信度,取C =1-ß (ß =0.1,C =0.9;ß =0.2,C =0.8);
r —— 失效总数。
4.8 图像及伴音质量主观评价
图像及伴音质量主观评价按《DVD视盘机行业自律通用规范》中6.11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组合机检验包括定型检验、交收检验和例行检验。
5.2 定型检验
5.2.1 总则
组合机定型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的试验,其目的是验证生产厂是否有能力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
5.2.2 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样品数量见表11。
对已通过生产定型的产品所派生的不同造型和附加功能的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应不变的试验项目允许从简。
表11 定型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序号
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数量
台
1
电性能测量
3.4
4.3
3
2
安全试验
3.5
4.4
2
3
电磁兼容试验
3.6
4.5
3
4
环境试验
3.7
4.6
3
5
可靠性试验
3.8
4.7
按表10
6
图像和伴音质量主观评价
3.9、3.10
4.8
1
5.2.3 样品抽取
定型检验的样本,应从定型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应满足各项试验的要求。
5.2.4 检验程序
定型检验应对样本全数进行开箱检查后,按表11的规定对各组样品分别进行各项试验。
5.2.5 开箱检查
5.2.5.1 检查内容
开箱检查内容包括:包装质量、齐套性、外观质量和功能,见表12。不合格判据按表12的规定。
5.2.5.2 检查方法
用直观检查方法。
5.2.5.3 合格判定
开箱检查不应出现A 类不合格品,B类不合格品不应多于1台,C类不合格品不应多于2台。A、B、C类不合格品的定义按5.3.4。
5.2.6 检验合格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为定型检验合格。
5.2.7 检验结果的处理
对检验中不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重新进行该项目及相关项目的试验,直到合格。
表12 开箱检查内容和缺陷不合格判据
序号
检查项目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A
B
C
1
运输包装
1) 包装箱与产品型号不符
Ο
—
—
2) 箱内产品数量短缺
Ο
—
—
3) 包装箱上无产品名称、牌号(或型号)、生产企业等标记
Ο
—
—
4) 包装箱严重破损
—
Ο
—
5) 箱内泡沫衬垫缺少或严重损坏
—
Ο
—
6) 附件、合格证、说明书其中有任一项缺少或与产品不符
Ο
—
—
7) 缺少说明书规定的备件
—
Ο
—
8) 电源线、耳机、遥控器等附件不在出厂规定位置
—
—
Ο
9) 包装箱内有异物
—
—
Ο
10) 倒装(产品实物与箱上标志方向不符)
—
Ο
—
11) 包装箱、说明书或机壳上均无生产厂址、厂名
Ο
—
—
12) 出厂日期、质量标记缺或错
—
—
Ο
2
外观
1) 机壳严重开裂、变形、损伤、脱漆或锈蚀
Ο
—
—
2) 表面一般划伤、变形、脱漆、锈蚀、毛刺
—
Ο
—
3) 表面轻微划伤、变形、脱漆、锈蚀、毛刺
—
—
Ο
4) 接缝有明显不合或高低不平或配合间隙大
—
Ο
—
5) 面板等装配松动或缺少紧固螺钉
—
Ο
—
6) 铭牌、商标、装饰件漏装、错装、反装、脱落或翘起
—
Ο
—
7) 功能键或插口无标记或标记有误或模糊不清,影响使用
—
Ο
—
8) 表面脏污、但可擦去
—
—
Ο
9) 机壳和标牌上均无生产厂名
Ο
—
—
3
功能控制件
1) 任一功能键、控制钮、开关等活动部件失灵或损坏
Ο
—
—
2) 上述活动件过松、过紧、明显变形但未失效
—
Ο
—
3) 上述活动件偶尔一次不起作用
—
—
Ο
4) 上述活动件手感明显不适或有机械摩擦声
—
Ο
—
5) 控制钮脱落,但不用工具可以复位
—
—
Ο
6) 任一插孔、插头失效
Ο
—
—
7) 任一插孔、插头接触不良
—
Ο
—
8) 任一功能电位器有明显死点、跳变
Ο
—
—
9) 任一功能指示器不亮(但功能正常)
—
Ο
—
10) 任一功能指示器有时不亮
—
—
Ο
11) 立体声左右声道接反或反相
—
Ο
—
12) 熔断丝熔断两次
Ο
—
—
13) 瞬时故障(指故障发生后不加外力或改娈原有应力而自行恢复的故障) 重复出现2次(含2次)以上
Ο
—
—
4
功能
1) 转速失常或不转
Ο
—
—
2) 视频或音频无输出,或时有时无
Ο
—
—
3) 图像或声音失真严重、杂波或噪声大,不能正常工作
Ο
—
—
4) 上列情况轻度不良,但尚可使用
—
Ο
—
5) 开门/关门机构失灵
Ο
—
—
6) 下列任一功能失效:重放、暂停、停止、搜索(自动、手动)显示、清除、编程等
Ο
—
—
5
其他
1) 用电网供电的产品机箱内有金属异物小于3 mm
—
Ο
—
2) 机箱内有非金属异物
—
—
Ο
注:“Ο”表示有该类缺陷;“—”表示无该类缺陷。
5.3 交收检验
5.3.1 总则
适用于生产厂质检部门对经过车间全数检验的连续批生产的产品交收检验及订货方对生产厂的产品交收检验。
5.3.2 检验项目
5.3.2.1 一般要求
产品交收检验包括开箱检查、安全检查和常温主要性能测量。
5.3.2.2 开箱检查
同5.2.5。
5.3.2.3 安全检查
检查内容按表13。
表13中1、2项按4.4的方法。第3、4项用目测法。当察觉到飞弧时应分析原因后再作判定。
表13 安全检查的缺陷判据
序号
缺陷内容
缺陷分类
1
交流电3000 V(r.m.s.)、50 Hz、1 min击穿或飞弧(开关置于“通”位,判定电流10 mA)
安全性
2
直流500 V绝缘电阻小于4 MΩ
安全性
3
电源线破损露金属或电源插头绝缘层破损或带电部分可触及
安全性
4
开关起火
安全性
5
用电网供电的产品机箱内有金属异物不小于3 mm
安全性
5.3.2.4 常温性能测量
测量内容按4.6.3。测量方法按4.3。
5.3.3 抽样方案
5.3.3.1 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有关方法进行,各检验项目的接收质量限(AQL),检验水平、抽样方案见表14。
表14 交收检验抽样方案
序号
检查项目
接收质量限(AQL)
检验水平
抽样方案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1
开箱检查
1.5
2.5
6.5
一般检验水平Ⅱ
正常检验一次或二次抽样
2
常温性能测量
2.5
6.5
―
特殊检验水平S-2
5.3.3.2 安全检查不规定合格质量水平。在开箱检查的同时检查全部样品的安全性。发现一个致命缺陷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5.3.3.3 抽样方案的严格度按GB/T 2828.1—2003中第9章的关规定进行。
5.3.3.4 样本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
5.3.4 缺陷分类与判据
5.3.4.1 缺陷分类
5.3.4.1.1 致命缺陷
根据判断对产品的使用及维护人员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缺陷。
5.3.4.1.2 A类不合格
导致产品失效或严重降低产品使用功能,为用户不可接受的缺陷。
5.3.4.1.3 B类不合格
使产品性能降低,但为一般用户可以接受的缺陷。
5.3.4.1.4 C类不合格
对产品使用功能无影响,属制造不精细的缺陷。
5.3.4.2 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的判定
5.3.4.2.1 开箱检查缺陷判据按表12,以每个样品为单位统计其A、B、C类不合格数。
5.3.4.2.2 安全检查缺陷判据按表13。
5.3.4.2.3 常温主要性能不合格,劣于本标准规定值,超过10%判为A 类不合格;不超过10%判为B类不合格。
5.3.4.2.4 在无致命缺陷时、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按以下规定划分:
a) 没有任何规定缺陷的产品定为合格品;
b) 凡A 类不合格(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也可能还有B类不合格和C类不合格的产品定为A类不合格品;
c) 凡有B 类不合格(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也可能还有C类不合格,但无A类不合格的产品定为B类不合格品;
d) 凡有C类不合格(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而无A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的产品定为C类不合格品。
5.3.5 检验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5.3.5.1 检验项目合格判定
5.3.5.1.1 一次抽样
根据样品检验结果,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到于抽样方案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检验项目为合格;若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抽样方案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断该检验项目为不合格。
5.3.5.1.2 二次抽样
若第一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判定数Ac ,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合格;若在第一样本中发现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e ,则判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若在第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第一合格判定数Ac ,但以小于第一不合格判定数Re ,则对第二样本进行检验。若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总和小于或等于第二合格判定数Ac ,则判定该检验项目合格。相反,若大于或等于第二不合格判定数Re ,则判定该检验项目不合格。
5.3.5.2 检验批合格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检验批合格。
5.3.6 检验结果处理
5.3.6.1 批合格产品,收方应予以接收。
5.3.6.2 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a) 对由于致命缺陷而判为不合格品,应拒收。交方应对该产品全数进行全数检验。收方对重新提交批进行抽验,如再出现致命缺陷,应停止生产进行整顿;
b) 对因其他类缺陷而判为不合格批的产品,应拒收。并方应对该批产品返工。以全数检验后,再重新提交抽验。如仍不合格,则再返工,直至合格接收。在重新提交批的复验中发现致命缺陷,则按a)处理。
5.3.7 样本的处理
经过交收检验的样本,凡合格的样本、重新包装后可作合格品交付收方。凡有缺陷的样本,应修复,排除缺陷,并交检验人员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
5.4 例行检验
5.4.1 例行检验周期
5.4.1.1 连续批生产的产品由生产厂或上级质量检验部门周期地从产品中抽取样本进行检验,以确定生产过程能否保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其周期划分为:电性能和环境试验每半年为一周期,安全、电磁兼容和可靠性试验每一年为一周期。
5.4.1.2 连续批生产的产品若间隔时间大于三个月,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检验,其检验项目为电性能和环境试验。
5.4.1.3 当产品主要的设计、工艺及原
改变时,应进行5.4.2.1中的相关项目检验。如产品主要设计改变会影响图像和伴音质量时,应进行主观评价试验。
5.4.2 检验程序、项目及主法
5.4.2.1 检验程序和项目按图1。
图1 检验程序和项目方框图
5.4.2.2 开箱检查内容和方法同5.2.5。
5.4.2.3 电性能测量内容按3.4,测量方法按4.3。
5.4.2.4 安全试验内容和方法按表15。当产品的主要设计、工艺、元器件和原材料改变并可能影响产品的安全性能时,还应增加有关的安全试验内容。
表15 例行检验安全试验内容和方法
序号
安全试验内容
试验方法(GB 8898—2001)
1
标记
5.1~5.3
2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触电危险
9.1~9.2
3
绝缘要求
10.1~10.3
4
连接端子
15.1~15.3
5
外接软线
16.1~16.6
5.4.2.5 电磁兼容测量内容按3.6、试验方法按4.5。
5.4.2.6 环境适应性内容按3.7、试验方法按4.6。
5.4.2.7 可靠性内容按3.8、试验方法按4.7。
5.4.3 抽样方案
5.4.3.1 电性能、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9—2002的判别水平Ⅰ、二次抽样方案进行,其抽样数、不合格质量水平(RQL)和对应的判定数值见表16。
5.4.3.2 电性能、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也可以按表16规定的不合格质量水平和判定水平Ⅰ、用与二次抽样方案所对应的一次抽样方案进行检验。
5.4.3.3 安全试验样本为2台,可靠性试验样本按表10。
5.4.3.4 例行检验中的样品应从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二次抽样方案的样本要一次抽齐。
5.4.3.5 开箱检查的数量为周期检验全部检验项目样本数(包括第二次抽样第二组样本数)之和。若此数与
GB/T 2829—2002中表3的样本大小不一致时,则开箱检查数量取表3最接近的样本数。
表16 例行检验抽样方案
序号
试验项目
样本大小
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判定数值
A类不合格品
B类不合格品
A类不合格品
Ac Re
B类不合格品
Ac Re
1
电性能
n1=3
40
80
0 2
1 2
1 3
4 5
n2=3
2
电磁兼容
n1=3
40
—
0 2
1 2
—
n2=3
3
环境试验
n1=3
40
80
0 2
1 2
1 3
4 5
n2=3
5.4.4 缺陷分类与判据
5.4.4.1 缺陷分类和定义同5.3.4。常温主要电性能缺陷和判据同5.3.4.2。
5.4.4.2 开箱检查的缺陷和判据按表12规定。
5.4.4.3 电磁兼容测量的参数不合格均判为A类不合格。
5.4.4.4 环境试验不合格判据:
a) 环境试验每项条件试验后检查外观、结构和功能的缺陷判据按表12开箱检查内容及缺陷判据和表17环境试验机内检查内容及判据的有关规定。电性能参数不合格但功能正常、均判为B类不合格;
b) 在环境试验的每项条件试验后的检测中,如发现样品中的A、B类不合格品数已经能够判断环境试验项目不合格,则试验可以停止;
c) 在环境试验过程中检测发现的B类不合格,如会影响到对下一项条件试验结果的判定时,允许在记录和分析后予以修复,用该样品继续下一项条件试验。修复时只限于判定缺陷部分,不应对其他部分进行调整或更换。
表17 环境试验机内检查内容缺陷判据
序号
检查项目
不合格内容
不合格分类
A
B
1
表面处理
1) 机内结构件严重锈蚀
Ο
—
2) 机内结构件轻度锈
—
Ο
2
机内连接
1) 结构件脱开或电源变压器松动
Ο
—
2) 结构件或印刷电路板断裂
—
Ο
3) 印刷电路板断裂
Ο
—
4) 元器件断脚或脱落
Ο
—
5) 连接导线脱焊或断头
Ο
—
6) 紧固件脱落
Ο
—
3
异物
缺陷内容和判定同表12 中的5
—
—
注:“Ο”表示有该类缺陷;“—”表示无该类缺陷。
5.4.5 合格品与不合格品的判定
同5.3.4.2。
5.4.6 检验批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
5.4.6.1 检验项目合格判定
5.4.6.1.1 开箱检查中发现不合格品,则以随机抽样的合格单位产品代替。
5.4.6.1.2 安全试验中有一项检查内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5.4.6.1.3 可靠性试验按4.7。
5.4.6.1.4 电性能、电磁兼容和环境试验的合格判定:
a) 一次抽样按5.3.5.1.1;
b) 二次抽样按5.3.5.1.2;
c) 环境试验进行第二样本试验时,应按4.6.1规定从头做起。
5.4.6.2 检验批合格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检验批合格。
5.4.7 检验结果处理
例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暂停交收检验,已生产的产品和已交付的产品,由交收双方协商解决。
交方应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在改进后,从新生产的产品中重新抽样,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在得到合格结论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和检验。
5.4.8 样本处理
经安全试验、环境试验和可靠性试验的样品不应作为合格品交付使用。
6 标志及使用说明书
6.1 标志
6.1.1 产品上的标志应符合GB 8898和GB 5296.2的规定。
6.1.2 销售包装上的标志应符合GB 5296.2的要求。
6.1.3 每个产品的运输包装箱面上至少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厂的名称、厂址、商标名称及注册商标图案;
b) 生产日期:年、月、日;
c) 包装质量,kg;
d) 包装件最大外部尺寸,mm:l×b×h;
e) 印有防潮、向上、小心轻放、堆码层数等储运标志,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f) 其它特殊标志。
6.2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 5296.2的要求。
7 包装、运输、贮存
7.1 包装
产品应有牢固的包装,并符合防震、防潮、防霉的要求。
经交收检验合格的产品应连同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随机文件及附件一起包装。
7.2 运输
包装完好的产品可用任何交通工具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应受雨、雪的淋袭及机械损伤,不应与易爆、带腐蚀性的物品一起装运;转运时不应露天堆放。
7.3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存放在原包装箱内,存放产品的仓库环境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0%,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易爆的产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并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的作用,包装箱应垫高地面至少20 cm,距离墙壁、热源、冷源、窗口或空气入口至少50 cm。若无其它规定时,贮存期一般不应超过12个月,若产品在生产厂存放超过12个月,则应重新进行交收检验。
Q/BIL
电磁兼容测量
从本周期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样
安全试验
电性能测量
开箱检查
环境试验
可靠性试验
_1152951240.unknown
_1152951361.unknown
_1152951335.unknown
_1152942352.unkn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