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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税收论文

2017-11-13 4页 doc 16KB 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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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税收论文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税收论文 ,(引言 传统理论研究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投资的影响时假定外国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地点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投资的税后实际收益率,而东道国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在分析税收对外国投资的作用时,一般也是考虑到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来源所得的课税有两项原则,即地域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和居民原则(Residence Principle)。按照居民原则,居住国对母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征税,但有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按照地域原则,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不征税...
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税收论文
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响税收 ,(引言 传统理论研究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投资的影响时假定外国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地点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投资的税后实际收益率,而东道国的税收政策直接影响投资收益率。在税收对外国投资的作用时,一般也是考虑到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税收政策。对外国来源所得的课税有两项原则,即地域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和居民原则(Residence Principle)。按照居民原则,居住国对母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征税,但有外国税收抵免或扣除;按照地域原则,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不征税,故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征税就是最终的纳税义务。从目前来看,各国采用的征税原则一般都是居民原则。 哈特曼(Hartman,1985)在分析税收对外国投资的影响时,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他把外国子公司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成熟的”企业,即无需母公司继续注入资金;另一类是“不成熟的”企业,这类企业需要母公司增加投资资金。哈特曼(Hartman,1985,p. 110-111)认为,以前的税收对外国投资刺激的影响的分析,不是忽视了子公司收益的再投资,就是假定保留收益比率(股息分派率)是固定的,所以,边际直接投资可能被认为是直接来自母公司的转移资本。成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利用的是保留收益,而不成熟的企业进行的投资利用的是来自其居住国的转移奖金。倘若子公司的投资是用保留收益融资的,那么,居住国对外国来源所得的课税不影响边际投资决策;倘若子公司需要用其母公司的资本进行投资,则情况就变了。 ,(基本模型 假定某一居住国对海外取得的资本所得课征的税率是t,对东道国已课征的税收(税率为t,tt时,外国税收才显得重要。 为了说明一家跨国公司内部融资渠道不同的影响,假定子公司有一元,并打算再投资于海外,在没有资金转移的情况下,母公司来自子公司投资的期末收入是: 1 r (1-t) 倘若收益汇回,则母公司收入为: [(1-t)/(1-t)][1 r (1-t)] (式中各符号的经济含义是:t居住国的边际税率、t东道国的边际税率、r东道国的毛收益率。) 倘若股息汇回与股本投资结合在一起就会在最初汇回之时产生向居住国政府支付不必要的税收。这种税收支付使得母公司仅有(1-t),(1-t)元而不是一元用于海外投资。在期末,子公司的收入为: (1-t),(1-t) r(1-t) 或者在假定最初汇回的(1-t),(1-t)无收入免税的情况下,如果全部所得都汇回,则母公司的收入为: [(1-t),(1-t)][1 r(1-t)] 所以,不管该企业是愿意在期末再投资于海外还是从海外汇回其全部资产,向海外转移股本虽然汇回收益,但也是次优策略。 总之,外国子公司应当利用其利润为进一步投资融资,而不是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并以任何形式从母公司获得直接投资,只有那些收益不充足的外国子公司才依赖母公司融资。 ,(税收对成熟企业的影响 假定外国子公司拥有一元外国税后收益,这笔收益既可以用于再投资,也可以汇回给其母公司。如果用于再投资,这笔收益加上一时期的投资收益在期末汇回给其母公司。 如果该子公司立即汇回收益,母公司获得一元,需要缴纳居住国税收,但允许外国税收抵免,最终收入是: (1-t),(1-t) 在该时期把这笔收入进行投资之后,母公司收入为: [(1-t)/(1-t)][1 rn] (式中,rn代表在居住国可获得的净收益。) 如果子公司把这一元都再投资于其自身经 营中,到期末作为股息汇回给母公司的收益是[1 r(1-t)]。对于这笔股息收益,母公司就其最初获取的收益缴纳居住国税收,但它有权要求抵免已支付的外国税收,所以,母公司获得的收入是: [(1-t)/(1-t)][1 r(1-t)] 比较这两种决策可以看出,倘若r(1-t)rn,子公司的最佳决策是进行再投资而不是把利润汇回。也就是说,居住国的延期征税和对东道国税额的抵免制度,促进跨国企业在海外投资达到这样的水平,在该水平上,在国外可获得的外国税后收益等于在本国可获得的税后收益。出人意料的结论是:对外国来源所得课征的国内税收在企业的边际投资决策中不起作用;企业的行为方式与居民国对外国来源所得不征税时没有什么两样。所以,如果影响东道国企业决策和在东道国的外国投资者决策的税率相同,就说居住国的税制具有“资本输入中性”。 这一结论与以前的观点截然不同:以前的观点认为,按国内税率征税并准许外国税收抵免将形成“资本输出中性”,即跨国公司的外国投资收益与国内投资收益适用的税率相同(Caves,1982)。霍斯特(Horst,1977)假定母公司预先提供的新资金是直接投资的边际来源,得到的结论是企业好能使下式成立: rn=[1-pt-(1-p)t]r (式中,p代表股息分派比率。) 哈特曼的居住国税率不影响成熟子公司的投资决策这一结论,也适用于税收扣除取代外国税收抵免情况。在这种制度下,汇回给母公司的一元外国税后收益,母公司获得(1-t)元,一个时期之后变为(1-t)(1 rn)。相反,如果把上述一元用于再投资,子公司得到[1 r(1-t)],汇回之后,母公司得到(1-t)[1 r(1-t)]。因此,在没有达到r(1-t),rn这一点之前,企业就会向海外投资。 ,(税收对不成熟企业的影响 我们来考察一下不成熟的企业的情况。不成熟的企业从母公司转移资金。假定r是东道国外国投资的毛收益率,t是东道国的边际税率,那么,净(税后)收益率是r(1-t)。如果 该企业把这笔利润汇给母公司,那么,居住国对这种转移的资金征税,并允许外国税收抵免。税后收益可以写成: r[(1-t)/(1-t)](1-t)=r(1-t) 如果在居住国发生边际投资,税后收益率是rn。所以,如果r(1-t)rn,企业将投资于外国。如果外国公司税和预提税可以抵免居住国税收,那么,国内投资适用的税率与来自外国所得适用的税率将相同,如果rrn,不成熟的企业将投资于东道国。该不等式意味着全部所得不管其来源如何,都要同等纳税,投资者在哪里投资没有差异。投资于国内还是国外的决策取决于毛收益率,这就是所谓的“资本输出中性”。倘若我们站在东道国的立场来看,外国直接投资受到居住国税收的影响,但不受东道国税收的影响。所以,如果东道国利用税收刺激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不会有什么效果。然而,如果企业拖延外国所得,而且东道国的税率比居住国的税率低,那么,对投资于东道国就具有很强的刺激性(Yu,1994)。 ,(结语 “古典”外国直接投资理论认为,外国投资者的资本投资决策依据的是各种投资可获得的税后收益率。也就是说,随着国外可获得的收益率的提高而国内可获得的收益率下降,企业更多地投资海外。站在东道国的观点来看,古典命表明,提供财政刺激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因此,按照这种“老”观点,无论是东道国还是居住国的税制都很重要。 然而,哈特曼(Hartman,1985)提出的“新”观点认为,在以保留收益融资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居住国的税制无关紧要。在以保留收益为投资融资的“成熟”子公司情况下,东道国税制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相反,在“不成熟”企业的情况下,如果居住国采取居民原则,且东道国的税率低于居住国的税率,那么,投资者根据毛收益率作出决策。 为了使东道国的税收刺激更加有效,特别是对发展中东道国来说,这些国家在与资本输出国签 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应当努力使资本输出国采纳税转让制。 税收支出对投资带来的影 响责任编辑: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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