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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属波利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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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属波利尼西亚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钻井井控管理制度    4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17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27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28 第六章  附  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井钻井全过程的井控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露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
法属波利尼西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钻井井控#管理#    4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17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27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28 第六章  附  则    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强化油气井钻井全过程的井控安全管理,严防井喷失控、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泄露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发现、保护和利用油气资源,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井控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测井、录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井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井位选址、地质与工程设计、设备配套、安装维修、生产组织、技术管理、现场管理等各项工作,需要设计、地质、安全、生产、工程、装备、监督、、财务、培训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井控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井控”是指油气井钻井全过程的油气井控制与管理,包括钻前施工、钻井工程设计、钻井施工、测井、录井、中途测试、完井作业等各生产环节。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H2S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达100×104m3/d及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达70MPa及以上;“高含H2S”是指地层气体介质H2S含量达1000ppm及以上。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原石油勘探局石油天然气钻井、测井、录井等施工作业的井控管理。 第二章  钻井井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井控分级管理制度。勘探局、专业化公司、专业化公司项目部及基层队伍均应成立井控工作领导小组。 (一) 勘探局成立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勘探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钻井工程处、安全环保处、技术监督处、勘探管理部、开发管理部、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规划计划处、财务资产处、人力资源处、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各钻井公司、地球物理测井公司、地质录井处、钻井管具工程处、固井工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钻井工程处,办公室主任由钻井工程处处长兼任。 (二) 专业化公司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和监督检查职责,全面落实井控安全责任。 (三) 专业化公司项目部,应成立由行政正职为组长,相关岗位人员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四) 专业化公司的基层队伍,应成立由队长(主任)为组长,相关岗位人员参加的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井控工作。 第七条  井控工作责任制度。井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均负有井控工作责任。 (一)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井控安全,健全井控监督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人员,组织制(修)订钻井、测井、录井等企业井控技术标准; 2. 负责勘探局井控工作的总体规划和部署; 3. 负责井控技术培训工作的计划和管理; 4. 负责钻井、测井、录井和专业试压队伍,以及井控设备检验维修机构管理,确保专业队伍井控能力达到要求; 5. 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承包商井控责任; 6. 组织制订重大井控技术与设计论证,并组织重大井控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7. 研究、确定重点井、复杂井井控技术措施及井喷失控事故处理方案,组织井控应急抢险指挥和井喷事故调查处理; 8. 负责勘探局井控装备的配套和更新,审批井控隐患治理项目及资金,确保装备本质安全; 9. 定期向油田井控管理委员会汇报井控管理工作; 10. 监督各二级单位的井控管理工作; 11. 负责总结勘探局井控工作,定期组织井控技术经验交流会; 12. 负责组织井控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井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3. 定期召开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全面总结部署井控工作; 14.负责对二级单位井控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二) 井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在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钻井、测井、录井井控日常管理工作; 2. 负责油气井钻井全过程的井控管理; 3. 贯彻实施行业、集团公司及各专业有关井控技术安全标准、规范,组织制(修)订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安全技术标准和实施细则; 4. 负责制定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年度培训计划; 5. 参与重点区域(井)井控技术方案论证,审核井控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6. 参与井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与指挥工作;参加井喷事故及硫化氢溢出事故的调查处理; 7. 及时向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井控工作,提出工作方案及安排意见; 8. 组织井控安全专项检查。 (三) 专业化公司是井控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井控安全负全责。专业化公司、井控设备检验维修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结合井控管理实际,明确本单位井控工作职责。 (四) 专业化公司均应设置井控专职岗位,确保井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 井控工作检查制度。各级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井控检查工作。其中,勘探局每半年组织一次,专业化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 第九条 井控工作例会制度。勘探局和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钻井井控工作例会,认真总结、布置钻井井控管理工作,并及时研究、解决钻井井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钻井井控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员培训计划、设备购置和维修计划、工作布置及总结等几个方面。勘探局每半年一次,各钻井公司每季度一次,基层队伍每月一次,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条 井控持证上岗制度。各级主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接受井控技术和H2S防护技术培训,并取得“井控培训合格证”和“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一) “井控培训合格证”持证岗位。 1. 勘探局领导及管理人员:主管生产、安全的勘探局领导;钻井、生产、安全、设计、监督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2. 钻井、测井、录井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经理,主管生产、技术和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工程技术、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领导以及参与井控管理的人员。 3. 施工队伍。 (1) 钻井队(平台):平台经理(队长)、平台副经理(副队长)、钻井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钻井技师、钻井大班、泥浆工程师、司机长、正副司钻、井架工; (2) 测井队与录井队:正副队长、现场施工人员; 4. 其他人员。 (1) 钻井工程、地质与施工设计人员,现场监督人员; (2) 井控专业检验维修机构技术人员和现场服务人员; (3) 从事欠平衡钻井、测试、泥浆、取心、定向井等专业服务的技术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5. 取证等级。 取证等级要和岗位相一致。 A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B1证:钻井队操作人员;C证:井控装备安装维修人员;D证:其他技术服务人员; (二) “H2S防护技术培训证书”持证岗位。 1. 机关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作业的相关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 2. 现场人员:在含H2S区域从事钻井、测井、录井作业的现场操作及管理人员。 (三) 上述培训及复审应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或中国石油集团公司)认证的相应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井控设计管理制度 (一) 从事钻井作业工程设计单位应持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从事“三高”井工程设计应持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 (二) 设计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承担“三高”井工程设计人员应拥有相关专业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和高级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三) 油气井工程设计和施工设计均应设立《井控专篇》。《井控专篇》应以井控安全和防H2S等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为主要内容,应提供地质设计范围内的注水(气)井详细情况。 (四)所有设计均应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不准施工;“三高”油气井应由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如因未预见因素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按程序进行,并出具设计变更单通知施工单位。组织工程设计与地质设计审查时,应有安全部门人员参与审查《井控专篇》。 第十二条 甲方监督管理制度 (一) 所有钻井作业应由甲方派出现场监督人员。“三高”油气井、预探井和其他重点井应实行驻井监督工作制;一般开发井可实行“一般工序巡视监督,关键工序现场监督”工作制。 (二) 现场监督人员除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外,应同时负责监督井控和HSE工作,负责地质设计范围内的注水(气)井停注、泄压工作。 (三) 对钻井作业监督人员实行资质管理;“三高”井和预探井的监督人员应持有总部颁发的监督证书。监督人员资质管理由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负责。 第十三条  井控和硫化氢防护演习制度。钻井队应根据施工需要,自安装防喷器之日起,分不同工况组织防喷演习。演习应分岗位、按程序进行,现场服务的录井、泥浆及其它专业工作人员应参加演习。演习时应做好记录,包括班组、时间、工况、经过、讲评、组织人、参加人等。 (一) 钻井井控演习应分正常钻进、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等四种工况。常规井井控演习应每班每月每种工况不少于一次,钻开油气层前,应组织一次井控演习,不合格不得打开油气层;高含H2S井控演习应包含H2S防护内容,在钻开油气层100米前应按应急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全体人员参加以硫化氢防护为主要目的的井控演习。 (二) 井控演习应统一指挥,相互联络、协调配合。演习结束应由井队长(带班干部)或钻井工程师与钻井监督对演习进行讲评,并填写井控演习记录。 (三) 进入高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公司按安全应急预案程序和步骤,组织现场施工全体人员(包括录井、泥浆、定向等)参加、地方相应部门和当地群众参与的以硫化氢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演习。必要时,由勘探局与地方政府联动组织井喷防硫化氢救援演习。参加人员应包括勘探局相关处室、钻井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当地群众和全体现场施工人员等。 (四) 做好演习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参加演习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习的地点;起止时间;演习项目和内容;演习过程中的环境条件;演习动用设备、物资;演习效果;持续改进的建议;演习过程记录的文字、音像资料等。 第十四条  井控设备管理制度 (一)勘探局指定钻井管具工程处对井控设备集中统一管理,合理配置,统一调配,确保最大的满足井控作业需要;钻井管具工程处负责制定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和定期检验制度,并建立设备档案。设备管理、检查维修、定期检验制度和设备档案报钻井(测井、录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 所有井控装备及配件购置,必须是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认可的供应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三) 实行井控设备定期报废制度。防喷器报废年限为累计使用时间13年,控制装置报废年限为累计使用时间15年,管汇及阀组报废年限为累计使用时间13年。延期使用须经第三方专业检验合格,且延期年限不超过3年。严格执行Q/SH0164-2008《陆上井控装置判废技术条件》要求,用于“三高”油气井的井控设备,累计使用时间不宜超过7年,超过7年应加密检测并监控使用。 第十五条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管理制度 (一) 井控设备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以检验维修点为基本单位取得独立资质,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相应级别的井控检验维修工作。 (二)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验维修质量保证体系,检验维修应严格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与修理》等相关标准、制度。 (三) 防喷器组检验维修后,应按井场联接形式组装后进行低压和额定工作压力试压;用于“三高”气井的防喷器组应做等压气密检验。 (四) 专业检验维修机构应按照逐台、逐项的原则,建立防喷器、控制系统、阀组、管汇等使用维修档案。 第十六条 井控装置现场安装、调试与维护制度 (一) 基层队应按设计安装使用井口设备、井控装备和气防器具,并认真做好日常检验维护和记录填写。 (二) 双面法兰应装配三通,在三通上能够装配有控制闸门的额定压力量程压力表和小量程压力表各一个,确保显示实际压力值灵敏、准确。 (三) 钻井作业使用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现场安装完毕或更换部件后均应进行密封试压;“三高”气井的井口设施、井控装置,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做等压气密检验。 (四) 钻井防喷器除日常维护保养外,应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分3月期检查、1年期检查和3年期检查3类,检查方式和检查项点应执行SY/T6160《防喷器的检查和维修》。 浅井每完一口井进行三月期保养,每完五口井进行一年期检测检修,每完十五口井进行三年期检修;中深井及4500米以内的深井每完三口井进行一年期检测检修,每完五口井进行三年期检修;4500米以上深井每完一口井进行一年期检测检修,每完三口井进行三年期检修;中深井、深井在钻井中每三月应进行三月期保养。 三月期保养在现场进行或根据需要送勘探局管具工程处井控车间(或地区性井控服务中心)进行检测和保养;一年期和三年期必须送勘探局管具工程处井控车间进行检测和检修,井控车间应出具试压检测合格报告。 (五) 各类H2S检测仪、可燃气体检测仪、大功率声响报警器等气防器具,现场安装后应进行可靠性检测,声光报警、数值显示等达到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开钻(开工)检查验收制度 (一) 钻井作业各次开钻(开工)前,均应进行开钻(开工)检查验收。 (二) 检查验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业主单位检查验收,委托施工单位检查验收或甲乙双方联合检查验收方式。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开钻(开工)批准书”同意开钻(开工);检查验收不合格不得开钻(开工)。 (三) 承钻“三高”气井,最后一次钻开主要油气层前的开钻检查验收,应经施工企业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再由甲方企业组织正式开钻检查验收。开钻检查验收应由企业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 (四) 油田内部:开发井由钻井公司职能部门自检;浅、中深探井和深井开发井,由钻井公司分管领导带队组织自检后验收;深探井、重点井和特殊工艺井,在钻井公司检查的基础上,由钻井工程处牵头,与勘探、开发、安全、生产、装备等各职能部门组成开工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钻开油气层审批制度 (一) 钻开地质设计目的层100米前,施工企业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向业主企业提出钻开油气层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并获批准后方可钻开油气层;获准钻开油气层1个月未能钻开,须重新组织检查验收。“三高”气井若包括多个差异较大的主要油气层,则每钻开一层须检查验收1次。 (二) 业主企业检查验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工程、安全、环保、消防、装备等部门参加,并依据有关标准和制度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下达“钻开油气层批准书”同意钻开油气层;检查验收不合格,则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 “三高”气井钻开主要气层检查验收,应由局副总师以上领导带队,并由工程、设备、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干部值班带班制度 。钻井施工应有干部24小时值班,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100米前应有干部带班作业;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应有干部带班作业。 第二十条  坐岗观察制度。开发井从钻开油气层100米前,探井从安装防喷器到完井,应安排专人24小时坐岗观察溢流,定时将观察情况记录于“坐岗记录表”中,发现溢流应按程序处置并上报。坐岗由钻井人员、泥浆人员和地质录井人员负责,钻井人员重点监测泥浆液面变化,泥浆人员重点监测泥浆性能变化,地质录井人员重点监测参数变化。 第二十一条 井喷应急管理制度 (一) 钻井施工应按“一井一案”原则编制工程和安全综合应急预案。安全应急预案应包括井喷失控、H2S泄漏和油气火灾爆炸等3个子预案。 (二) 钻井施工防井喷失控和H2S泄漏应急预案,除满足规定编制要素外,还应明确规定双方应急责权、点火条件和弃井点火决策等。 (三) 钻井队是钻井施工的应急责任主体,所有配合施工作业和后勤服务的队伍,其应急预案均应服从责任主体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服从应急指挥。 (四) 安全应急预案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报当地政府和上级安全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井喷事故管理制度 (一)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井喷事故由大到小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 Ⅰ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造成H2S等有毒有害气体溢散,或窜出地表、窜入地下矿产采掘坑道、伴有油气爆炸着火、危及现场及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2. Ⅱ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失控,或虽未失控但导致H2S等有毒有害气体喷出,对人员存在伤害可能,或对江河湖泊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3. Ⅲ级井喷事故:发生井喷事故,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且短时间难以处理。 4. Ⅳ级井喷事故:发生一般性井喷,企业在24小时内重新建立了井筒压力平衡。 (二) 发生井喷、井喷失控或H2S泄漏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并迅速启动预案。Ⅰ级和Ⅱ级井喷事故应在2小时内报至集团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办公厅总值班室,并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Ⅲ级井喷事故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进行应急预警;Ⅳ级井喷事故在2小时内报钻井井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发生井喷事故或H2S泄漏事故,均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其中,Ⅰ级井喷事故和Ⅱ级井喷事故由集团公司直接调查处理;Ⅲ级井喷事故原则上由油田企业调查处理;Ⅳ级事故原则上由专业化公司调查处理。 第三章  钻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井位选址基本要求 (一) 井位选址应综合考虑周边人口和永久性设施、水源分布、地理地质特点、季风方向等,确保安全距离满足标准和应急需要。矿区选址应考虑矿井坑道分布、走向、长度和深度等。 (二) 井场道路应能满足标准要求,不应有乡村道路穿越井场,含H2S油气井场应实行封闭管理。 (三) 油气井井口间距不应小于3米;高含H2S油气井井口间距应大于所用钻机钻台长度,且最低不少于8米。 第二十四条 表层套管下深应能满足井控装置安装和封固浅水层、疏松层、砾石层需要,且坐入稳固岩层应不小于10米;山区“三高”气井表层套管下深应低于附近河床、山谷底100米;固井水泥应返至地面。 第二十五条 钻井井控基本要求 (一) 钻井施工应安装井控设备。防喷器压力等级应与裸眼井段最高地层压力相匹配,尺寸系列和组合形式应视井下情况按标准选用;压井和节流管汇压力等级和组合形式应与防喷器最高压力等级相匹配。当井下地层压力高于现有最高额定工作压力级别井控装置时,井控装置可按最大关井井口压力选用。 (二) “三高”气井钻井施工,从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剪切闸板。区域探井、高压油气井钻井施工从技术套管固井后至完井,均应安装全封闸板。 (三) 钻井队应按标准及设计配备便携式气体监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充气机、报警装置、备用气瓶等,并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检测报警系统。 (四) 每次开钻及钻开主要油气层前,应向施工人员进行地质、工程和应急预案等井控措施交底,明确职责和分工。 (五) 新区第一口探井和高风险井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评估建议及评审意见,削减井控风险。 (六) “三高”气井应确保3种有效点火方式,其中包括一套电子式自动点火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钻开油气层应具备的条件 (一) 管理基本条件。加强随钻地层对比,及时提出可靠的地质预报;进入油气层前50~100米,按照设计下部井段最高泥浆密度值,对裸眼地层进行承压能力检验,确保井筒条件满足井控要求;开发井应安排专人检查邻近注水(气、汽)井停注和泄压情况。 (二) 应急基本条件。高含H2S油气井钻开产层前,应组织井口500米内居民进行应急疏散演练,并撤离放喷口100米内居民。 (三) 井控基本条件。钻台应备好内防喷工具及相应的转换接头并配备与防喷器闸板尺寸一致且能有效使用的防喷单根;“三高”油气井应对全套井控装置进行试压,并对防喷器液缸、闸板、控制部分作可靠性检查;对含硫油气井连续使用超过3个月,一般油气井连续使用超过12个月的闸板胶芯予以更换。 (四) 物资储备条件。按设计落实压井液、加重剂、加重泥浆、堵漏材料和其他处理剂的储备数量;对于距离远、交通条件差和地面环境复杂的井应适当提高应急物资储备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进入油气层主要井控措施 (一) 发现实钻地层压力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报告;变更泥浆设计须经批准;紧急情况可先处理、后补报。 (二) 按照要求进行低泵冲试验。起钻前应进行短程起下,确保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标准;下钻完毕应测油气后效。 (三) 起钻完毕应及时下钻,检修保养时井筒应有足够数量的钻具并加强坐岗观察。空井状况严禁检修保养。 (四) 发生卡钻需泡油、混油或因其他原因需降低井筒液柱压力时,应确保液柱压力不小于裸眼段地层最高压力。 (五) 在含硫油气层钻进,泥浆中应提前加入足量除硫剂,并保证pH值不小于9.5。 第二十八条 溢流和井漏处置及关井原则 (一) 发现溢流、井漏及油气显示异常应立即报告司钻,并做到溢流量1m3报警、 2m3关井,确保快速控制井口。 (二) 发现泥浆气侵应及时排除,未经除气不得重新入井。对气侵泥浆加重应停止钻进,严禁边钻进边加重。 (三) 起下钻发生溢流时,应尽快抢接钻具止回阀或旋塞;溢流量1m3以内可视情况抢下钻杆,然后关井。关井后10~15分钟应求压和求取溢流量。 (四) 任何情况下关井,关井套压不超过最大允许关井套压。在允许关井套压值内严禁放喷。 (五) 气井关井后应采取措施,防止井口压力过高;空井关井后,应根据溢流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强行下钻分段压井法、置换法和压回法等措施进行处理。 (六) 压井施工前制定压井施工方案,填写压井施工单,压井前应进行技术交底、设备检查,落实岗位操作人员;“三高”井压井应有压井预案,压井结束后应认真整理压井作业单。 (七) 在钻开油气层后如发生井漏,应进行井漏观察,按漏失速度灌浆,保持液面稳定。处理时应遵守“先保持压力,后处理井漏”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井喷失控处理原则 (一)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响应,同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及当地政府。 (二) 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井口装置,严防井喷着火和事故继续恶化。 (三) 制定井喷及井喷失控应急抢险方案时,应同时考虑人员伤害、环境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环境事故。抢险方案每个步骤实施前,均应进行技术交底和模拟演习。 (四) 含H2S油气井发生井喷失控,在人员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撤离无望,且短时无法恢复井口控制时,应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弃井点火。 第三十条 下套管固井基本要求 (一) 下套管前应更换与套管外径一致的防喷器闸板芯子并试压合格。非标套管应配备与套管扣型一致的防喷单根。 (二) 下套管前应压稳地层,确保油气上窜速度小于10m/h;固井前应确定井眼承压能力,满足固井要求。 (三) 固井及候凝过程中应确保井筒液柱压力平衡地层压力。候凝时间未到,不应进行与井筒有关的下一步工序作业。 (四) 固井和候凝期间,应安排专人坐岗观察。 第三十一条 裸眼井中途测试基本要求 (一) 施工应有专项设计,设计中应有井控要求。 (二) 必须测双井径曲线,以确定坐封井段。 (三) 测试前应调整好泥浆性能,保证井壁稳定和井控安全。 (四) 测试阀打开后如有天然气喷出,应先点火后放喷。 (五) 测试完毕起封隔器前,如钻具内液柱已排空,应打开反循环阀,进行反循环压井,测油气上窜速度,满足施工要求,方可起钻。 (六) 含硫气井中途测试前,应进行专项安全风险评估,符合测试条件应制定专项测试设计和应急预案。 (七) 含硫油气层测试应采用抗硫封隔器、抗硫油管和抗硫采气树。中途测试时,应准备充足的压井材料、设备和水源,以满足正反循环压井需要。 第三十二条 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 液相欠平衡钻井实施条件。 1. 对地层压力、温度、岩性、敏感性、流体特性、组分和产量基本清楚,且不含H2S气体。 2. 裸眼井宜选择压力单一地层,若地层存在多个压力系统,则各层压差值不应超过欠平衡钻井允许范围。 3. 在主要目的层进行欠平衡钻井,上层套管下深及固井质量应能满足施工要求。 4. 欠平衡钻井技术服务队伍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液相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 1. 欠平衡钻井井控设计应以钻井地质设计提供的岩性剖面、岩性特征、地温梯度、油气藏类型、地层流体特性及邻井试油气等资料为依据,并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 2. 选择钻井方式和确定欠压值应综合考虑地层特性、孔隙压力、破裂压力、井壁稳定性、预计产量、地层流体和钻井流体特性,以及套管抗内压、抗外挤强度和地面设备处理能力等因素。 3. 选择钻井井口、地面设备、钻具和井口工具应根据设计井深、预测地层压力、预计产量及设计欠压值等情况确定。 4. 欠平衡钻井应安装并使用1套独立于常规节流管汇的专用节流管汇及专用液气分离器。 (三) 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前期条件。 1. 成立现场施工领导小组,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 2. 组织落实施工作业准备、技术要求、作业交底、开工验收等事项;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 对欠平衡钻井装备进行安装并试压合格。按标准和设计要求储备加重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并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 4. 配备综合录井仪,且监测设备应能满足实时监测、参数录取的要求。 (四) 液相欠平衡钻井施工作业。 1. 发现返出量明显增多或套压明显升高时,应在安全的前提下关井求压,并根据地层压力调整泥浆密度。 2. 钻井队、录井队和欠平衡服务队值班人员应分工明确,实时观察并记录循环罐液面、钻井与泥浆参数、气测全烃值、返出量、火焰高度等变化,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3. 套压控制应以立管压力、循环液面和排气管出口火焰高度或喷出情况等为依据,综合,适时进行处理。 4. 每次起钻前均应对半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每次下钻前应对全封闸板防喷器进行关开检查。 5. 钻柱至少应接2个止回阀,其中钻具底部至少应接1个止回阀。每次下钻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钻具止回阀功能完好后方可入井。 6. 钻进或起下钻具时,发现旋转防喷器(旋转控制头)失效时应紧急关井,视现场情况确定下一步施工措施。 (五) 进行液相欠平衡钻井时,如发现返出气体中含H2S,钻具内防喷工具失效,设备无法满足工艺要求或地层溢出流体过多等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立即终止欠平衡钻井作业。 第三十三条  气体钻井井控特殊要求 (一) 气体钻井施工基本条件 1. 地层压力剖面和岩性剖面清楚,井身结构合理,裸眼井段井壁稳定。 2. 地层出水量不影响井壁稳定和气体钻井工艺实施,且所钻地层不含H2S气体。 3. 实施空气钻井井段返出气体中全烃含量小于3%;实施氮气钻井井段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在8×104 m3/d 以下。 4. 实施气体钻井的专业队伍应具有相应资质。 (二) 气体钻井井控设计特殊要求。气体钻井井控设计应纳入钻井工程设计中,至少应包括:分层地层压力系数、地表温度和地温梯度;准确预告所钻井段油、气、水层和预测产量,并提供地层流体组份和性质;气体流量设计;气体钻井井控设备配备及安装使用;燃爆检测系统、气防器具和消防器材配备及安装使用;异常情况应急措施等。 (三) 气体钻井准备及施工特殊要求。 1. 按照标准和设计要求安装好井控装置、气体钻井设备及监测仪器设备,配齐消防、气防及安全防护器材,并按要求储备泥浆及处理材料、加重材料。 2. 施工作业前应由气体钻井工程师、地质工程师和井队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并组织进行施工前检查验收。 3. 编制气体钻井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4. 在钻柱底部(钻头之上)至少安装1只钻具止回阀。 5. 实施气体钻井前应关闭内防喷管线靠近四通的平板阀,且每趟钻活动1次;每趟钻至少应用喷射接头冲洗1次防喷器;每次下完钻应在钻杆顶部接1只止回阀。 (四) 气体钻井终止条件。 1. 全烃含量连续大于3%或井下连续发生2次燃爆,应立即停止空气钻井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天然气出气无阻流量超过8×104 m3/d,应立即停止氮气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进。 2. 钻遇地层出油,应立即停止并转换为其他钻井方式。 3. 钻井过程发现返出气体含有H2S,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并转换为常规钻井。 4. 大风天气且风向使排砂口处于井场上风方向并危及井场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气体钻井。 第四章 录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三十四条 录井队应结合钻井队应急预案编制井喷、H2S应急预案,并参加联合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  在含H2S区域或新探区录井作业时,应按标准安装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声光报警系统,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且在每次使用前后都应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综合录井仪应能为现场监督和司钻提供终端显示及井场通讯系统。 第三十七条 现场录井人员应加强地质分析,在钻开油气层前向井队提出预告。钻开油气层后,每次起下钻均应进行后效录井,测量油气上窜速度等。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有油气或H2S显示,应先向当班司钻报告,同时向现场监督、值班干部报告。 第三十九条 钻井队在起下钻、检修设备、电测、压井等非钻进过程中,录井人员应坚持坐岗观察,发现溢流应及时通知当班司钻,并提供井控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若发生井喷或H2S浓度超标,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 第五章 测井井控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现场测井井控工作服从钻井队管理。测井队的应急预案应纳入钻井队的应急预案。如发生井喷或硫化氢显示,应按井队应急预案统一行动。“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前,应与钻井队、录井队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组织联合演练。 第四十二条 “三高”油气井及重点探井测井应有测井施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签字。 第四十三条  测井车辆应停放在井架大门前,且距离井口25m以上。在施工前小队人员将电缆钳放在钻台上备用。 第四十四条 测井队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由钻井队、地质录井队参加的施工交底会,了解井眼状况、油气上窜速度、测井安全施工时间等,明确配合事项,确保安全施工。 第四十五条  在含H2S井测井时,入井仪器、电缆应具有良好的抗硫性能;现场至少应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和便携式H2S检测仪各3套。 第四十六条 施工中应严格控制电缆起下速度,钻井队应有专人观察井口,并及时灌满泥浆。钻台上应备有1根带回压阀且与防喷器闸板尺寸相符的钻杆,以备封井使用。如发生溢流,应服从钻井队指挥。 第四十七条  测井前应进行通井循环,保证井眼通畅、泥浆性能稳定和压稳油气水层。测井作业应在井筒安全时间内进行,超出安全时间应通井循环。 第四十八条 测井过程中发现溢流,应立即将井下仪器慢速起过高压地层,然后快速起出井口;发生井涌,应切断电缆并按空井井控处理。 第四十九条  带压测井应使用专用电缆防喷器,并安装防喷管,测井仪器长度应小于防喷管长度;带压测井防喷装置压力级别应满足井口控制压力要求;带压测井要有专人观察记录套压,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一条  原《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作废。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钻井工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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