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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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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7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7年2月2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润儿 2017年3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郑州片区、开封片区、洛阳片区。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推广为基本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建设贯通南北、连接东西的现代立体交通体系和现代物流体系,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改革试点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金融领域、服务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成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改革试点经验产生实效。 第五条 郑州片区重点发展智能终端、高端装备及汽车制造、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物流、国际商贸、跨境电商、现代金融服务、服务外包、创意、商务会展、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业,在促进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方面推进机制创新,打造多式联运国际性物流中心,发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作用。 开封片区重点发展服务外包、医疗旅游、创意设计、文化传媒、文化金融、艺术品交易、现代物流等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国际合作及贸易能力,构建国际文化贸易和人文旅游合作平台,打造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区和文创产业对外开放先行区,促进国际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洛阳片区重点发展装备制造、机器人、新材料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研发设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国际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贸易、文化展示等现代服务业,提升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国际产能合作能力,打造国际智能制造合作示范区,推进华夏历史文明重要传承区建设。 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统筹管理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区发展、政策和重大问题,统筹指导改革试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管委会,接受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和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决定片区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片区改革试点工作和承担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向自贸试验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各片区管委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实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制度,健全工作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检查和评比项目。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对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片区所在省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 自贸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建立委托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机制,定期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并在省内适当区域进行复制推广。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减少或者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鼓励引进境外资金、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吸引国际组织和机构、金融总部、区域性总部入驻。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实施行政审批目录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评审模式。 自贸试验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试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全面实施“五证合一”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试行“多证合一”模式,推动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未开业、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建设自贸试验区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边检、外汇、税务和商务等跨部门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企业可以通过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一次性递交口岸监管部门需要的标准化电子信息,口岸监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平台向企业反馈。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为“一线”管理,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在区内建立与国际国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实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一线主要实施进出境现场检疫、查验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及处理;二线主要实施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及实验室检测,维护质量安全。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推进配套平台建设,完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支持企业建设出口商品“海外仓”和海外运营中心,加快融入境外零售体系,建设全球性产品交易展示中心和国内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离岸贸易,推动建立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推进以人民币为重点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和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增加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 依托郑州商品交易所探索建立期货现货结合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形成以技术、标准、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 第五章 金融财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三十条 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第三十一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拓展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融资及担保方式创新。 第三十三条 支持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第三十四条 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 第三十五条 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创新和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第三十六条 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源和市场进行跨境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第三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完善自贸试验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防范和处置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指标和分类规则,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全面监管机制。 第三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研究提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口机器、设备予以免税。 第三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便捷的税务服务体系,推行联合办税,逐步实现跨片区税务便利化。 第六章 现代交通物流体系与“一带一路”建设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促进国际便利化运输相关政策和双边运输合作机制,建设直达的国际数据通信专用通道,构建畅通的国际交通物流通道。 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鼓励快递企业利用铁路运送快件,配套建设快件物流基地;国内外快递企业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业务;周边省市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专属物流园区,开展现代物流业务。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发展以“一单制”为核心的便捷多式联运,建设承载“一单制”电子标签赋码及信息汇集、共享、监测等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不同运输方式、不同企业间多式联运信息开放共享和互联互通,落实适合内陆多式联运的标准规范和服务规则。 第四十三条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积极推动转口贸易发展,促进各类口岸与物流、贸易联动发展,依托航空港、国际陆港和各类口岸,完善国际中转集拼和国际转口贸易枢纽功能。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重点在农业、矿业、装备制造、物流、工程承包、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在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提升贸易便利水平。 第四十六条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园区合作,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片区与“一带一路”沿线自贸园区之间税收互惠制度,以及双方口岸执法机构之间以“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为基本内容的合作机制。 第四十七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发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广泛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可以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服务。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依托国际航空网络和文化旅游优势,吸引国际高端医疗企业和研发机构集聚,以健康检查、慢病治疗康复、中医养生保健、整形美容、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为重点,培育康复、健身、养生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新业态。 第七章 综合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缩小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范围,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规则,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统筹多元化监管力量,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监管信息,提高联合监管和协同服务的效能。各片区管委会、驻片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主动提供信息,参与信息交换和共享。 第五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开、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郑州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风险防控和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合理可控。 第五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第五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引进和激励政策,对境外人才在入境、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出境、签证居留、项目申报、创新创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先行先试。 第五十九条 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多部门合作协调、联动执法的工作机制,实施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网上执法办案系统。 第六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内企业的垄断行为,依法开展调查和执法。 第六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试行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六十二条 依法保护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企业、股权、知识产权、利润以及其他财产和商业利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六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 第六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障、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管理、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 第六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水平。支持专业调解机构借鉴国际先进规则,完善调解制度,及时合理地化解各类纠纷。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 《条例》出台前~各地关于最高投标限价的称谓并不统一~在北京、云南称为拦标价~在厦门称为预算控制价~在黑龙江称为招标控制价~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则称为招标控制价。尽管提法不一~而且要求也不完全一致~但其基本含义大致相同~即指招标人设定的某次招标的投标上限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该上限价格~将作废标处理。 《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并规定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做废标处理。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特别关注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最高投标限价。如果有最高限价~应注意不能超过该最高限价,如果投标人认为该最高限价过低~可以选择放弃投标。 5、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此前实践中~对于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退还时基本上是不计利息的。但是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在终止招标时以及与中标人签订后5日内~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还需另行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招标人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将可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条例》施行后~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6、招标人不得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 实践中~招标人以各种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屡见不鲜~但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难以认定。对此~《条例》做了细化和完善~列举了七种属于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因此~投标人若发现招标人有就同一招标项目提供差别信息,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条件,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中标条件,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投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条例》的这条规定从出发点上是保障公平竞争~但执行难度很大~而且实践中对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如何界定也很难把握。在有权机关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本规定~尤其是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8、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条例》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9、逾期送达或者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招标投标法》仅规定了投标人逾期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但是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部分招标人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且规定了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将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关于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发生增减或者更换成员的问题~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各异~容易引发争议。《条例》施行后~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对此应予以重点关注。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将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招标投标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存在部分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因此~《条例》第三十九条列举了五种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情形。包括,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12、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情形~也将被视为串通投标 实践中~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和方式通常较为隐蔽~行政监督机关往往难以认定。因此~《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应注意避免出现上述情形~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需要注意的是~该条第六项规定的同一单位的“账户”~不仅指基本存款账户~还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 1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于串通投标对招投标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往往同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条例》明确了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串通投标的~应承担以下责任:,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14、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为了谋求中标~个别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或者伪造、虚报业绩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秩序。《条例》对于该类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5、投标文件有未经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等情形~将被废标 《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法定废标的情形~投标人需要重点关注。根据《条例》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6、国有投资项目~无法定事由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该等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17、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标人应注意~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前述规定的~将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考虑国内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过高的履约保证金增加中标人的负担~《条例》明确规定了履约保证金的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该规定并未明确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实践中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肢解转让的~将受严厉处罚 对于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均有明确规定~《条例》也从规范招标投标合同履行的角度明确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分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与接受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违反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者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不仅转让、分包无效~还将被处以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结 语 此次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条例》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方面~为了规范投标人的行为~《条例》补充了对投标人的限制、投标人变化、联合体投标、认定串通投标、弄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虚作假等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对招投标规则进行统一、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招标人等其他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随着《条例》的施行~国家有关部门必将出台配套规定~制定相关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对此~投标人应持续关注。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郝利 吕辉木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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