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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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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费计提比例福利费计提比例 篇一:福利费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新税法15000工资纳多少税 新税法的业务拓展费指什么 职工教育经费...
福利费计提比例
福利费计提比例 篇一:福利费计提比例 一般企业: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等: 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内据实扣除。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新税法15000工资纳多少税 新税法的业务拓展费指什么 职工教育经费计入哪个科目 新税法出来,企业年金该怎么交税 新税法规定的税前计税工资是多少 新税法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篇二:福利费计提比例 如题,请问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及核算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年终奖金计提工会经费吗? 公会经费的计提比例是按税钱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新税法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工会经费计提是否应该包括在工资表中,具体计提标准是什么? 请问新会计制度下,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及核算 篇三: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龙源期刊网 .cn 应调整职工福利费的计提比例 作者:杨晓铁 来源:《财会通讯》2003年第08期 篇四:新准则福利费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计提福利费的问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2-26 23:46:30 / 天气: 晴朗 / 心情: 平静 / 个人分类:基础会计 查看( 119 ) / 评论( 2 ) / 评分( 0 / 0 ) 新会计准则下,关于计提福利费的问题 财政部日前发出了第41号令,公告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已经讨论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通则》相比,修订后的《通则》进行了很多改变,如规定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养老保险项目,以 及企业对职工的即期奖励都可以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成本列支。 新《通则》的改进包括: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医疗与补充医疗、基本养老与补充养老、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实行不 同的财务政策,相应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此外,了职工激励制度。企业对职工的激励,包括即期的奖励和远期的股权激励两大类型。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 费用. 对以上内容提出的问题: 1、取消按工资总额14,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做法, 是什么意思,是指不计提福利费了,还是将应计提的福利费从老准则的“应付福利费”科目转到新会计准则下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明细科目“应付福利费” 里。如07年1月计提福利费分录:借:管理费用 XXX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XXX(按应付工资14% 计提) 注:有人说: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福利费不能按14%计提,只能按规定8%计提,不然的话就是重复计提了, 就变成是虚增费用,虚减利润。这种说法有根据吗,有相关文件吗, 2、将原从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职工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项目统一改为按照规定比例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这句话的意思从会计分录里反映是不是将老准则下的分录:借:应付福利费-应付职工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 款 改为新准则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营业费用-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3、即期奖励,本质上属于工资范畴,修订的《通则》规定通过调整内部分配制度来解决,或者作为销售提成而列入管理费用。 这句话怎么理解,假若是加班费、奖金等费用是不是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不用 列入工资范畴(工资表)。 另:假如:公司以前年度计提的福利费累计数额很大,但借方一 直少有费用冲减(因为福利费主要用于职 工的医药费,职工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经费,职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人员的工资等,而公司这些费用发生的非常少。另:若为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的 资金作为福利费冲减,原始凭证怎么做,是直接列入工资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是不是这样属于虚填费用.如果不属于虚开费用,那以后年度有没必要再计提,(虽然计提对公司有好处,可以减少利润。但计提下去一直都是贷方增加。)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 要求, 2007 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中; 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 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 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新准则的规定不适用这些企业,但个人认为,对于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适用~),该些企业可予借鉴。(另外,该些企业最终也将执行新的准则) 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发布后,到目前为止,税务处理方面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企业,继续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疗保险费以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的文件出台后,再按其执行。 至于题中提到的所谓“即期奖励”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没有“销售提成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 即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销售提成”、“加班费”、“奖金”等仍均属职工工资薪酬,构成企业的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与税务处理(1)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 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 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解读: 一、会计处理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 1、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 2、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 3、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做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 4、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来自:www.Zw2.cn 爱 作文 网:福利费计提比例)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 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区分是医疗保险还是其他保险,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这个规定就使会计与税法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上出现了差异,这种差异是永久性的。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不能在税前列支。税法上做为一项费用税前扣除,同是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仍然可以税前扣除。这就要求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要额外加计扣除当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要在本年利润的基础上经过调减处理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解读: 一、会计处理 1、非试点地区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也就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的“企业年金”,年金的建立要符合一定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计提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但是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对于应付福利费不足以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为不影响职工利益,可以“待摊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先行挂账,借记“待摊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足够核销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待摊费用”,但此办法会导致企业虚增资产,但对所有者权益是不影响的; 2、试点地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 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3、对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提取时,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其他应付款”。超过4,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这与企业交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理是不同的,企业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 二、税务处理 1、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第二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补缴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会计处理不一样,在所得税处理上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同样,这项差异也是永久性的。 2、非试点地区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列支,所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在扣除按计税工资标准计算的应付福利费的同时,还可以加计扣除缴纳或补缴的企业年金,即在 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试点地区企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缴纳的部分,与会计处理一致,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按非试点地区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3、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所以也要在所得税汇算时做调减处理。 超过4,的部分,由于会计上允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以在所得税汇算时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这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解读: 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属于企业行为,不能由企业报销,这一点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 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 一、会计处理 这一条与第三条的差别是,本条规定了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第三条是明确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按目的不同,其会计处理是不同的,作为职工奖励的,借记“应付工资”,贷记“银行存款”。作为职工福利的,借记“应付福利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与非试点地区的企业年金一样,也可以先行挂账,再转入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与职工福利的区别在于,职工奖励是奖励给有贡献的员工,不是人人有份的;而职工福利是人人有份的福利性支出。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此条明确了,企业为雇员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但这一条关于补充保险的规定已经被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所修正。 由于在会计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区分目的,分别在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没有直接在税前列支,所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解读: 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原则是一致的,但是更加明确。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解读: 补充说明:对于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按会计和税务的相关文件字面教条的理解,在所得税汇算时是应该做纳税调减处理的。但是应付福利费也是来源于成本费用,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也就相当于在税务上承认了这部分费用支出。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条的规定有可能是起草文件时的失误,没有考虑到这种文字表述可能会带来纳税调减的操作。实务中也很少有真的做调减处理的,既麻烦又没有必要,只要企业的社会保险费是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是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即不调增也不调减。很多税务机关也是这样操作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应在成本(费用)列支的,税前承认扣除;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不予调整,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认为不应该再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了,内资企业应该与外资企业一样,发生职工福利支出直接计入期间费用。计提职工福利费并不能保证职工福利,有些企业计提的福利费长期不用,积累了相当大的余额,职工并没有实际得到这部分利益,企业却把这部分积累都税前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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