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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2018-08-21 3页 doc 14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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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点击数:1464 更新时间:2010/1/7 13:58:5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现有教师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规律,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快其成长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智海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本科教学质量工程,进一步细化教育教学过程,明确职责,形成...
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哈尔滨工程大学“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 点击数:1464 更新时间:2010/1/7 13:58:54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现有教师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规律,提高青年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快其成长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智海提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本科教学质量工程,进一步细化教育教学过程,明确职责,形成更加合理的人才梯队,提高和保障课堂教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 二、实施对象及培养目标 第三条 学校青年教师,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指派1名指导教师,在2年内全面负责其培养工作: 1(接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2(新调入我校的讲师及以下职称或未从事过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 3(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继续提高教学水平的教师。 第四条 被培养的青年教师应在2年左右达到以下要求: 1(完成导师指定的选修课程的学习、工程实践或科学研究任务; 2(全过程完成好1,2门课的助教任务; 3(全面、系统掌握将要承担的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课程内容及相关知识,能够根据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用有关参考教材,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后独立承担起该课程的主讲任务,教学效果良好以上; 4(学习并掌握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 5(学习导师的科研经验,掌握科研方法;积极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申请和论文的撰写等工作。 6(关心学生健康,结合教学实践,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指导教师的选派及职责 第五条 青年教师报到1个月内,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结合青年教师所学专业及所在团队选派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 2(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良好的教学效果,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 3(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愿意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导师工作职责。 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青年教师一般不超过3名。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将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协同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明确短期培养目标并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同时在思想、师德师风、教书育人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其进行传帮带,使他们尽快成长。 2(在青年教师助课期间,应从总体上对课程结构和内容予以指导,并对教学各个环节、教学方法和讲课技巧等进行指导,检查随班听课情况,抽查青年教师批改作业情况。 3(积极了解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项目申请程序等科研过程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掌握科研工作的各个环节。帮助青年教师全面了解所在学科的科研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青年教师合理选择研究方向,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申请研究课题,正确开展研究(包括教学研究)工作。 4(督促青年教师完成培养计划,两年培养期满考核时,应对其提出全面评议意见。 四、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指导期满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对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讲课效果、参与科研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校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八条 青年教师因考评不合格而延长指导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第二次考评仍不合格者不再续聘教师岗位。 第九条 青年教师考评合格后,学校按每指导一位青年教师2000元的发给指导教师工作补贴。 第十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各学院负责人应督促、检查青年教师导师的指派情况,并组织好期满达标考核工作,由专人负责青年教师来校后档案整理工作。对未通过达标考核者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学校将青年教师指导工作纳入教师岗位聘用要求,申报教授及关键学术岗位原则上需有指导青年教师的经历。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处对各学院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负责落实指导教师的工作补贴。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教务处、科技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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