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doc - 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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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以及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招标投标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安市规划建设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大桥西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
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招标投标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
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及资格管理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促进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善评标专家库~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服务,
,七,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八,收集、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并为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各种规范性表格、文件、资料等服务,
,九,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十,定期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宣传、表彰全市招标投标优秀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十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二,加强与市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单位会员。欢迎其他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联并愿意为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事业作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在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七)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规定,
(八)服从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与协调, (九)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十)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有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由协会秘
书处对其进行通报,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因人事变动、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换理事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5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职称评定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 年12月22日吉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