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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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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 市政发〔2007〕85号 2007年6月20日 市财政局等五部门报送的《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财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审计局 西安市监察局 2007年6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西安经济发展,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债务资金,提高政府债务管理,规避债务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根据约定或特定情况下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的债务。 特定情况仅指虽无将市政府作为最终债务人之约定,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将还本或付息资金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含部门预算)之情况。 第三条举借政府债务必须遵循“量力而行、支持重点、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规模及资金使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符合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城市发展规划,且仅限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资本金、其他配套资金和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本办法实施之后市本级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依照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及省、市和世行、亚行的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但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单位,按城建投资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市政府成立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委会)。债委会职责:决定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全面负责政府债务决策、协调和管理。 债委会下设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债管办),债管办设在市财政局,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审计局、监察局。 第十条债管办的职责: (一)依据债委会决定制定政府债务举借规模和结构; (二)制定政府债务资金使用计划; (三)审定举借政府债务项目的债务资金额度; (四)按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建立政府债务监测预警机制; (五)审定举借项目的配套资金、资本金和还款资金来源; (六)提出对举借项目进行审计的建议,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协调解决举借项目执行中有关债务资金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债管办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发改委依据市债管办对举借政府债务项目资金的书面意见,对举借政府债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及申报,并于15日内向市债管办抄送书面审核意见; (二)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举借政府债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核、申报,以及资本金筹措、债务清偿,资金使用的综合平衡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债务举借的统计评价分析、债务的偿还与债务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债管办的日常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举借政府债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债务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举借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的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审核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举借政府债务的申请; (二)负责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政府债务资金的借入、使用、偿还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承担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责任。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的职责: (一)按举借使用政府债务资金; (二)按期还本付息; (三)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规定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 (五)自觉接受债管办的监督管理; (六)单位法定代人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行政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发改委、建委、审计局、监察局、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的市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债务举借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十五条未经债委会审定,任何市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借政府债务。 第十六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在认真测算项目资金缺口和借款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等情况并制定配套资金落实措施和还款计划后,向其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举借政府债务申请。 第十七条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对举借政府债务申请进行认真审定,提出初审意见后,连同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分别提出是否立项及可否举借政府债务的书面意见后,报市债管办按如下权限审定: 项目举债金额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报债管办审定;项目举债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报债委会审定;项目举债金额超过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由债委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发行信托资金需由市政府还本付息或有可能导致市政府还本付息的,应由发行信托资金单位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向债管办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债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政府债务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范围与用途必须与相关贷款机构签署的贷款协定或贷款中规定的范围与用途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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