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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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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发〔2011〕386号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 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根据集团公司职工学历学位管理实际,制订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不断优化职工队伍知识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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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兖矿集团发〔2011〕386号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 教育#管理#》的通知 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 根据集团公司职工学历学位管理实际,制订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和加强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不断优化职工队伍知识结构,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高效跨越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党校系列高等教育获得的各层次学历、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 1. 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报名考试、录取学习、毕业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审查和认证。 2. 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适应建设国际化企业集团的需要,根据不同层次职工需求,支持进行相应的学历教育学习,注重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 3. 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 4.以符合集团公司主业特色的院校(培养煤炭、煤化工、冶金和机械制造专业)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主 业特色院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特色院校。对于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学习,鼓励报考矿区职工大学设有的专业。 5. 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按集团公司、专业公司和基层单位三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加强职工学历教育计划管理。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发展规划制定职工学历教育计划,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职工学历教育学习。报考研究生以上学历须由职工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集中报送,经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和教育培训中心核准后方可报名学习。 第六条 集团公司教育培训中心作为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起草有关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政策、、办法等,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2. 负责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意见、通知。 3. 负责集团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录取情况及毕业证书的审核汇总,并对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职工进行定期公布。 4. 审核职工学历学位学费报销手续。 5. 协同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对集团公司机关职工学历、学位教育进行认证管理。 6. 处理有关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各专业公司在集团公司指导下,负责本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集团公司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规定和招生文件、通知等,制定本公司的管理办法及贯彻意见。 2. 负责本公司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报考、录取登记及证书的审核登记,审核本专业公司职工学历学位学费报销手续,并登记汇总专业公司机关职工学历学位学费报销手续。 3. 按照职工档案管理范围,负责有关职工学习档案材料的审核归档。 4. 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按时报送有关职工学历学位学习录取和毕业情况报表统计资料。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在集团公司和专业公司指导下,负责本单位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根据集团公司、专业公司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的管理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 2. 组织本单位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报考、录取、证书的登记及职工学习档案材料的审核归档。 3. 按时报送职工学历学位学习录取和毕业情况有关报表统计资料,登记汇总本单位职工学历学位学费报销手续。 第四章 登记认证 第九条 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报考与录取: 1. 职工报考学历、学位教育,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后到本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备案,再到国家承认并授权的高等院校或办学机构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 2. 经考试合格被正式录取的职工,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于开学前到本单位教培中心(或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否则,毕业后不予登记确认和公布。 3. 凡拟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的,必须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统一考试,并被正式录取。 4. 凡拟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学历证书的,必须参加由省自考委组织的相应专业各单科考试并全部及格。 5. 凡拟获得党校系列研究生(专科、本科)学历证书的,必须参加由中央党校、省委党校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正式录取。 6. 凡拟获得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或国家授权由招生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的单独考试,并被正式录取。 第十条 学历学位的登记与认定: 1. 职工学习毕业后,持所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时到本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对照核实原录取登记表进行认定登记。自带毕业档案的,经本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确认,专业公司汇总报集团公司登记确认公布后,由人事部门归档。 2. 认定学历学位,必须有各种学历、学位相应的入学考试成绩、考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毕 业证书、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论文答辩评审、学位证书等,各项材料应相互印证。职工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补齐。 3. 对认定无误的职工学历、学位,集团公司定期以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五章 待遇及奖惩 第十一条 全脱产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员,学习期间现行岗位技能工资、年功工资、住房补贴照发,不享受各种奖金及其他津贴。学员取得毕业证书后,在校期间住宿费、寒暑假交通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十二条 业余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自学考试等)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由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学员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等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经集团公司组织认证公布后,按以下标准报销: 1.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 90%。 2.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 70%。 3.取得本科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 50%。 4.取得专科学历证书(仅限兖州矿区职工大学)者,学费报销30%。 5.集团公司委托培养按执行。 第十五条 学费报销由基层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汇总,专业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集团公司教培中心审核。集团公司各部室及各直属机构,实业公司、煤化公司(不含鲁南化肥厂)、物业公司和电铝公司及所属单位,北宿煤矿、杨村煤矿等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销,煤业公司及所属单位由煤业公司财务部报销。 第十六条 由用人单位或部门与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职工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为集团公司服务 5年以上,服务不满 5年调离集团公司的,全额退还由集团公司支付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能化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日起实施。职工学历教育毕业的自 2010年始(按次年公布上年的实际情况),报名录取学习的自 2011年始。 第二十条 兖矿集团发〔2004〕522号、兖矿集团发〔2005〕40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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