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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四辩陈词

2017-10-15 2页 doc 12KB 23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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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四辩陈词关于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四辩陈词 四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众所周知,从2002年4月29号的“李希光事件”开始,网络社交平台是否实行实名制就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诚然,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实名制在减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建设网络公信交流平台上,的确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在网络行为失当甚至犯罪发生后,有关部门追究起来,效率也比较高。当然,对于以上几点,我方大可大方承认。 但是,我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的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实施网络 为此付出的巨大代价。 实名制的条件与 首先,实施实名制的前提是铺就一条制度...
关于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四辩陈词
关于网络社交平台实行实名制弊大于利的四辩陈词 四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众所周知,从2002年4月29号的“李希光事件”开始,网络社交平台是否实行实名制就成了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诚然,正如对方辩友所说,实名制在减少诽谤、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建设网络公信交流平台上,的确有显而易见的作用,在网络行为失当甚至犯罪发生后,有关部门追究起来,效率也比较高。当然,对于以上几点,我方大可大方承认。 但是,我要再次提醒对方辩友的是:我们更应该看到,实施网络 为此付出的巨大代价。 实名制的条件与 首先,实施实名制的前提是铺就一条制度与法律保障的道路,在保护网民人身权力和防治网络侵权之间求得平衡。对此,对方辩友也在一直跟我们强调说:凡事都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我们的法规政策会越来越健全,网络技术也会越来越完善。是,对方辩友说的都没错。 但是,我想在座的各位,对于刚才我方二辩举出因言获罪的案例,应该记忆犹深~如其中之一的2009年山东曹县青年段磊 因在网上实名举报该县庄寨镇委书记郭峰,以涉嫌诽谤罪而被提起公诉。面对这一桩桩因言获罪的案例,我们痛感当下的中国“实行实名制”实在是太过于超前了,而且超前的近乎奢侈。试想,网络平台的真实严肃与实名制可能造成的因言获罪等网民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相比,实名制所能限制的网络谣言、诽谤与网络对于公权部门的有效监督相比,究竟孰轻孰重,我想在座的各位,比赛至此,心里应该早已有数。 近年来,党和政府各级领导与普通民众通过网络交流日益频繁,互联网已经成为当前公民达诉求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在新增的举报途径中,网络就是其中之一。 再者,互联网上出现的诸多问题其根源并不在互联网,而是社会症候群的投射。互联网上偶尔可见的宣泄与怒气,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现实世界缺乏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他们的意见不被倾听,他们的诉求不被回应,因而只好转战互联网。只有现实问题解决了,躁动情绪缓和了,理性的沟通交流才有可能。 好,说了那么多,对方辩友肯定还是不能被我们所说服,行,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前车之鉴——韩国。 韩国的因特网实名制是从2007年7月开始启动的身份确认制度,而在实行长达4年之后的2011年12月29 日,负责管理电信业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计划,表示从2012年逐步废除网络实名制。这就表示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 一个实行实名制的国家,间接承认网络实名制失败了。事实证明,实施网络实名制还是行不通的。 当然,从国际范围看,实施实名制是大势所趋。我们也期待中国迎来一个有法可依、制度完善的网络实名制时代,可以让网民自由发言而不担心因言获罪,自由监督而不担心被打击报复。当务之急,不是一刀切地立刻实行实名制,而是构建其法制前提,尽快完善实名制背后的制度与法制建设,而非不惜一切代价,为网络实名制搭建一座空中楼阁。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实行网络实名制绝对是弊大于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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