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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018-03-23 7页 doc 21KB 1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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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对...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 、实行分类征收; 2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 率并用; 3 、费用扣除较宽; 4 、计算简便; 5 、采取课源制和申 报制度两种征纳方法。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对...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 、实行分类征收; 2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 率并用; 3 、费用扣除较宽; 4 、计算简便; 5 、采取课源制和申 报两种征纳方法。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 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 得所得的个人。 二、征税对象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 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 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 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 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 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画、雕刻、 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 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 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 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 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 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三、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 —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 营所得,适用 5% —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对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20000 至 50000 的部分,依照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后在按照应纳 税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 的比例税率。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 1600 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 4000 元以上的,减除 20% 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 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 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 人、及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享受工资薪金项目附加减除费用 3200 元。 五、申报缴纳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纳税方式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 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 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 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 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 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 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 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次月七 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六、减免税 (一)免税项目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 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保险赔款;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 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 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津贴、补贴的免税或不征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 资、薪金所得项目 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 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四)以下项目暂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 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 、外籍个人按合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 个人所得税: a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 的外国专家; b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c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 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f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 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g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4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 、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 的所得。 7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为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 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务院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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