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人出资,设立宜春市至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 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企业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许可证的除外,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货币单位:万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应当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十五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
#;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签字:
年 月 日
股份制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达成如下协议:
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2.出资各方: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占出资比例
出资各方共同出资万元人民币,全额注册。其中:
以万元实物出资,占出资额的%
以万元货币出资,占出资额的%
出资各方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出资各方共同推举作为企业的组建负责人、组建负责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出资各方同意由组建负责人办理企业设立申办手续,企业设立失败,设立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债务,由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6.本协议经全体出资人签字后生效。
出资各方亲笔签字:
年月日
股份
甲方:某某 身份证号:
乙方:某某 身份证号:
丙方:某某 身份证号:
……
现有甲方经营的*******有限公司 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公司目前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方的邀请,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实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 甲方承诺其拥******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责任。
二、 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有限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人民币为 **万元,其中:
1、库存以动销产品拆价金额为:**万元;
2、良性债权金额为:**万元;
3、不良债权金额为:**万元;
4、固定资产金额为:** 万元;
5、债务(欠供货商货款)为:**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清算结束后,对********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乙方、丙方不予认可,由甲方自行承担。清算时,现有的不良资产呆帐或死帐必须除外,时间确定为 **年 **月** 日。该资产或债权不作为甲方的投资部分,但是,三股东包括业务员必须尽力追要,尽力把应收款收回,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五、甲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人民币 **万元)作为出资。乙方现共投入资金**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万元,另**万元于**年**月**日前注资到位,剩余**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万元,另**万元于**年**月**日前注资到位,剩余**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
六、 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 的股权;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方可以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乙方和丙方可以在提取股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公司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 作为公司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各股东共同享
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月内,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至***时间内三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时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方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十、****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总厂在****地区代理商,应当获取厂方的书面认可并由厂方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每月应付工资为 元,并享受聘用
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 。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