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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具学籍之学校或补习班学生,或就读公私立

2020-03-08 5页 doc 25KB 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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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具学籍之学校或补习班学生,或就读公私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未修正。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未修正。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 填具申請表:...
五、未具学籍之学校或补习班学生,或就读公私立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未修正。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未修正。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單。 三、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國中、國小每學期由機關人事單位公告,申請人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學生證: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學生證或繳費收據。 一、本點首前文字修正為「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另子女教育補助均係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為臻明確,爰本點(一)填具申請表一節,修正為「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另本點(三)學生證一節,基於各級學校學生證以IC卡製作越漸普及,又學生證雖具證明是否註冊之功能,卻無法獲知是否受學雜費減免,爰將「學生證」修改以「收據單據」作為查驗文件,並規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為符合子女教育補助係以補助子女就讀時為無職業者,並避免引發爭議,本點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之起算點,增明以「註冊之日」起計算。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獲部分減免學雜費者,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如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一、為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之期待與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及避免造成子女教育補助與政府各項助學措施規定競合之問題(如「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低收入戶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7條規定:「已依其它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獎學金或獎學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減免」),對於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又為使國中、小一體適用,併刪除「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文字。 二、另對未具前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為臻合理,增列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之規定。 三、至「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者,考量其係獎勵優秀或清寒學生奮力向學,及民間團體提供之獎學金未涉政府預算資源運用,爰維持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規定。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重修或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其重複就讀年級,不得請領。 茲考量子女教育補助係為協助公教員工子女就學,而公教員工子女之轉學、轉系、重考就讀,性質上與重讀情形類似,且屬個人因素,基於政府財政及國家資源有限,並使本項補助資源之運用更為合理,爰修正本點相關規定。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未修正。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未修正。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中標準支給;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職業類科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高職標準支給。 為符合現行公私立高中(職)實際設置情形,爰酌作文字修正。 十、(刪除) 高職自給自足班 私立高職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 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一、本點刪除。 二、為配合教育部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加強照顧弱勢學生,逐年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三年免學費措施,並符合行政院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七00六二五三七號函修正本表說明六規定不重領補助及合理運用資源之意旨,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實用技能學程受有免學費措施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如選擇不免學費,為配合教育部照顧弱勢學生之政策,渠等子女教育補助依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爰刪除本點規定。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點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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