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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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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论文关键词:回顾 修改内容 建议 论文新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了的。在制定民法„ 论文关键词:回顾 修改内容 建议 论文新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关于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纪念《婚姻法》修正五周年 关键词:回顾 修改内容 建议 论文新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和法律责任等了的。在制定民法„ 论文关键词:回顾 修改内容 建议 论文新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了的。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在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亲子关系、监护制度、扶养制度等。 新世纪之初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人人现实的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婚姻家庭法以其的的性、性和特殊性,在不代、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均的地位。在新的婚姻家庭法史上,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世纪之交对《婚姻法》的修正,堪称标志性的三个里程碑。当前,全国正在下致力于社会。社会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的哪来全社会的?社会需要的法制保障。从意义说,的婚姻家庭法制是社会的法制基石。应当从的去认识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性。 值此《婚姻法》修正五周年之际,《金陵法律评论》特辟纪念专栏,邀集学者撰文笔谈,这是很有意义的。纪念《婚姻法》的修正不应当局限于缅怀往事,更的是,应当以此为新的起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探讨婚姻家庭法制的途径和,这才是的纪念。 一、新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回顾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共和国婚姻法》,是新成立伊始制定的部法性质的法律。在建国的法制建设中,婚姻家庭法可以说是起步最早的。究其原因,一是出于建国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客观需要,另一,早在解放前的革命地时期就积累了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的经验。这就从必要和两个回答了《婚姻法》为新部法律的问。至于婚姻家庭立法的的滞后性,则是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发展,立法措施而的。 1950年《婚姻法》是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反封建斗争在法律上的总结,又是建国后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而制定的。它从法律上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的历史功绩。这部法律的历史使命并以反封建为限。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才能为婚姻家庭制度扫清基地。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通向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由之路。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上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基于社会和革命的特点,婚姻家庭制度的民主主义性质的改革和性质的改革之间,是直接相通的,并不可逾越的鸿沟。[1][2][3][4][5][6]下一页 【 建国初期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是1953年的大张旗鼓、深人人心的婚姻法运动,婚姻家庭制度上的反封建斗争了决定性的胜利。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提法未作修改)。依笔者之见,在上世纪50年代后期,就应当对1950年《婚姻法》作的修改和补充,将本法从制度上的破旧立新,转移到系统、地婚姻家庭关系。令人遗憾的是,种种原因,直到所谓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1980年,我国才制定了部《婚姻法》。 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是基于当时的婚姻家庭领域中拨乱反正的需要,是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这部法律的颁布和,使在“文革”十年中遇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与1950年《婚姻法》相,1980年《婚姻法》作了下列修改和补充:对原则和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作了必要的增补;对婚姻成立要件的修改,包括法定婚龄和禁婚亲等;了对家庭关系的法律,将祖孙、兄弟姐妹关系纳入了范围,在夫妻财产制上,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也比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更为;四是增设了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离婚的程序、离婚后的子女、财产、生活等问题上,也作了的有性的修改。凡此种种,都在程度上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章节结构稍有变动,但内容并脱离1950年《婚姻法》的框架,就其总体而言,修改和补充的幅度并的。回想当年1980年《婚姻法》的前6次草案,条款均较最后的定稿为多,而且一直是以《婚姻家庭法》命名的。后来才简化,并沿用原名。 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生活和的婚姻家庭生活经历了巨大的,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完全在新下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面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立法措施的对策。应当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作用,但它的之处很的。,该法本身原来就的立法空白,对若干应当规定的未作规定,的缺陷在颁行当时就为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所指出;,该法原若干规定滞后于现实,这的缺陷是的推移逐渐呈现的。 关于《婚姻法》的修改,从、呼吁到列入立法议程,经历了大的跨度,可说是与上世纪九十年代相的。早在1990年,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在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行40周年1980年《婚姻法》颁行10周年的文就了系统的立法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就修法一事征求了各的意见,了的调查,并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议了修法的提案。从1995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修改决定的,整个立法过程历时五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但决就此而止步。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同仁应当一如既往,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的。 二、《婚姻法》的修法及其局限性 关于2001年《婚姻法》的修法,可以从两个不同的予以评价,过程,结果。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 先谈过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涉及到男男女女、老老少少、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修正案》在孕育过程中就受到社会各界(是法学界和社会学界)和的密切关注。过程中不同的意见和争论,是自然的,完全可以理解的。 是修法的思路和方案之争。是力求一步到位,婚姻家庭法制的思路和与此相的方案。主张,这次修法既要为当前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制定的对策,更要致力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系统的建设;内容力求完备,制度应当成龙配套,的单行法(如收养法)也可纳入,从而科学性、系统性和的前瞻性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当然,一步到位绝不意味着今后一成不变,但法律的框架应当是稳定的,将来可视情况的作局部的修改和补充。次修法的前期工作中,修改婚姻法主持起草的《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便是思路的产物。 另是两步到位,分期的思路和方案。主张:修法应当,对1980年《婚姻法》作局部的补充和修改。关于现实生活中那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若干有性的规定。某些制度可以增设或在内容上予以补充(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的法定理由等)。,原法的名称不变,框架也不变。至于制度的完备化和系统化,可留待制定法典化的民法时再作考虑。次修法的后期工作中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大体上是与思路相的。当然,思路并否定婚姻家庭法制 的必要性,同前思路的分歧,主要是立法上的分歧。 是关于制度、规定之争。这的论争于法学界内部,于法学界、社会学界的学者之间,其内容主要包括配偶权和忠实义务、离婚法定理由的化、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关于问题,许多学者已有专文论及,此处从略。 《婚姻法修正案》在定稿前全民。立法机关的审议盛况空前的。修改《婚姻法》的过程,是我国立法民主化的一次重大实践。 再看结果。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有几个: 关于总则性的规定。地保障《婚姻法》诸原则的,增设了两项禁止性的条款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从而了一夫一妻和保护家庭人身权利的。还以专条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对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规定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总体上的规范性和导向性。 关于夫妻财产制。与原法颁行时相,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化和,在客体范围、途径、权利形态对外的财产责任等诸多。这次修正,改进了原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列举了婚后所得制下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种类。在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了适度的空间。了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外效力的规定,兼顾了夫妻的财产权益和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 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化。在重申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即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规定了法律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是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 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这是修法后增设的一章,取代了原法附则中过于笼统的规定。章内对违反婚姻家庭法的受害人,规定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对实施违反婚姻家庭法的人,规定了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这次修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包括文字上的修改)共有33项,仅为对立法的摘要列举。此外,关于子女父母再婚的自由、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等规定,对原法的。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是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是应当予以肯定的。这次修改,填补了原来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了的法律保障。五年来《婚姻法》的情况,也证明了这次修法是的,新增的规定是行之的。,从婚姻家庭法制的对其作理性的审视,这次修法在内容上是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虽经修改和补充,仍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体系结构和规范的配置尚待改进,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系统、地确立。笔者,这次修法既是婚姻家庭法制的,又是过渡性的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婚姻家庭法制的,仍须努力。 三、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婚姻家庭法制 民法的法典化是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将完整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民法一编是婚姻家庭法制的最佳方案,已学界同仁的共识。 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历来便是民法的组成,在身份关系的古代,身份法的发达是早于财产法的。到了近现代,大陆法系均将亲属法编法典;在单行法主义的英美法系,婚姻家庭法 属于民法体系的。出于种种原因,在新成立以后的半个多世纪。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 自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法是独立的法律,民法的组成,问题,在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有歧见的。早期曾以独立说为通说究其原因,一同我国源自解放前革命地的立法传统和建国后的立法现状;另一,原苏联的法学和立法体制对此也有的。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两部《婚姻法》以单行法的问世的。《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已对上述歧见结论。在立法体制上,婚姻家庭法已向民法回归。《民法通则》规定:共和国民法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家庭领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是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民法通则》还对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了若干原则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婚姻家庭法并独立于民法之外的法律,而是民法中的自身特点的组成。特点,是由主体之间的特定亲属身份决定的。将婚姻家庭法一编列入法典化的民法,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向民法回归后,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回归。 ,法典化的民法正在起草之中,将婚姻家庭法列入已成定局。,在编制方法、方案上仍有不同意见之争。意见主张,应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集于一编,将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制度有机地在一起,规范要配置,使其严谨有序的整体。其实,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试拟稿起草组便是以此为立法的。另意见主张,从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现状,将《婚姻法》、《收养法》各一编纳入法典化的民法,在内容上可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笔者在两部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的建议稿(一为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起草;一为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起草)中,持前主张的。至于后主张,看来简便易行,但不利于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性,无法体现制度的内在,在体系结构上性的。如以收养为例:基于收养而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只是亲子关系的类别,收养制度只是家庭制度的组成,毋须单独的一编。在婚姻家庭编中分设各章,以收养为一章,是更为适宜的。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编对除婚姻、收养以外的家庭法规范也应予以足够的,可按不同的规范群组合成章。 与编名之争相,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的内容更为。,在法典化民法的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应当从几个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的。除婚姻家庭法外,法律也有若及亲属的规定,某些规定殊不,关于近亲属的范围的例证。关于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如亲属的种类、近亲属的范围、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民法婚姻家庭编不可缺少的内容。增设规定是我国亲属法制的需要,在立法技术上,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上,也的意义。 (二)夫妻人身关系与配偶权 在夫妻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也要,但它是以人身关系为,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却一仍其旧,并未增添新的内容,情形是与婚姻家庭法的身份法性质不相的。民法婚姻家庭编应以增设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为立法。将配偶权夫妻人身关系的权利义务的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而不可以有配偶权呢?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误解。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 (三)亲子关系与亲权 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组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亲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大陆法系的亲属法中均设亲权制度。英美法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亲权性质的,不同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现行《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法律失之过简。民法婚姻家庭编中应当增设亲权制度。依法行使亲权既是父母的权利,父母的义务。亲权的内容应当在法条中作列举性的规定,以利于父母在人身和财产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督和保护。 收养法属于亲子法的范围,民法婚姻家庭编中似可增设收养一章,用以取代现行的《收养法》。当然也可在婚姻家庭编中仅对收养的效力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保留《收养法》的单行法地位。 (四)监护制度 就法理而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可视为亲权的延伸;对无能力和限制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其制度比照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而设置的。现行的《民法通则》中监护的几条规定,难以规范监护关系,在民法中将监护从编移置于婚姻家庭编,在体系机构上更为。监护章应就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欠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分别规定。其内容包括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的成立和终止,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监督等。监护人应以有监护能力的自然人为限。所谓监护在情形下是很难的。 (五)扶养制度 扶养是于特定亲属之间的生活供养责任。扶养制度是家庭的经济功能的要求。从意义说,扶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婚姻法》中扶养的规定是分散的,不同主体分别规定的。用语也各不相同,称扶养,称抚养或赡养。在民法的婚姻家庭编中扶养可以单独成章,从而的、完整的扶养法规范体系。在用语上应将抚养、赡养均称为扶养,同《刑法》、《继承法》中的提法相。关于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的范围、扶养权利人行使权利、扶养义务人义务的顺序,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均应的规定。我庭生活的情况,似可将同居一家、生活的直系姻亲也列入扶养的范围。 除上述立法外,对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增设的制度和规定,也应适用中的情况和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改进。 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试拟稿起草组曾对婚姻家庭法的框架结构作过反复的和论证。,几个版本的民法婚姻家庭编的建议稿也对编中的章节划分了大致相同的方案。学者的共识,民法婚姻家庭编可以分为各章:通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扶养、关于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区际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可在民法的编中作的规定。 在法典化的民法中婚姻家庭法制,是必要的,完全可行的。同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相,现在更为有利的条件。《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近五年来的种种,《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民中的意见和建议,上也为制定民法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作了的。相信,法典化民法的问世,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度必将。上一页[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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