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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2018-01-16 6页 doc 19KB 17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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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讲稿演示PPT地址: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作为我们章宏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的一部分,由我来跟大家讲一讲婚姻法和继承法。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是陈鸣飞,上海绿城日常的法律工作主要都是由我在做,以前和大家主要是文件往来,今天有幸面对面坐在一起,还请大家多多包涵。等下就主题讲完的话如果还有时间,还可以就日常工作方面,主要是合同审核方面,作一些交流,讲讲你们工作要求,我们法律服务怎么能又快又好地和你们的工作衔接,这是下一个话题,我们暂时放在一边,迟早有机会沟通。 今天的主题是婚姻法和继承法,和工作好像关...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培训讲稿
婚姻家庭继承法员工讲稿 讲稿演示地址: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作为我们章宏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顾问的一部分,由我来跟大家讲一讲婚姻法和继承法。首先作个自我介绍,我是陈鸣飞,上海绿城日常的法律工作主要都是由我在做,以前和大家主要是文件往来,今天有幸面对面坐在一起,还请大家多多包涵。等下就主题讲完的话如果还有时间,还可以就日常工作方面,主要是合同审核方面,作一些交流,讲讲你们工作要求,我们法律服务怎么能又快又好地和你们的工作衔接,这是下一个话题,我们暂时放在一边,迟早有机会沟通。 今天的主题是婚姻法和继承法,和工作好像关系不大,和个人生活和家庭的关联性更强一些,但是这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可能谁都想要知道一些,比如说,前几个月,别墅的一位业主太太拿了一份法院的调查令来,说正在打离婚官司,要公司提供购房款的来源情况。这就不免让人多想:他们的婚姻出了什么问题、这套别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能离成吗、以后这套别墅会怎么处理,等等,这一类的问题。 今天谈到的问题就是围绕这些热点展开,由于只有两个小时,我只能讲一些热点,而且太常识的东西不讲,比如结婚一定要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吗?--因为挑战常识需要勇气,讨论下去也太艰深。--同性婚姻的问题谁在讨论?比如李银河这样的性别问题、社会问题专家,我们只有看热闹的份。今天我讲的内容,我将会整理出文字版本发布到我的博客上,微博上发链接。希望大家关注我的微博,新浪微博首页上输"陈鸣飞律师"第一个就是,相互关注了微博,以后有什么法律问题就可以很方便地沟通。 我们的话题将从结婚开始,到夫妻财产制,再到离婚,最后到继承。整个过程我希望不会出现太明显地分界线,就像是在讲一个似的。说到讲故事,让我想到了冯导,就是冯小刚,和他的电影《非诚勿扰》。 一、婚姻家庭法 (一)结婚 1、同居关系处理 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第一部和第二部大家都看过吧?拍了第一部,火了,接着又拍第二部,第二部主要讲秦奋和梁笑笑在试婚,最后又出现一段话:"据知情人说,秦奋和笑笑正式结婚是在2030年,那一年秦先生已经七十岁了,这期间还发生过许多阴差阳错的事,我们以后再"~看来冯小刚还准备拍不少续集。为什么把结婚推到那么后去?结了婚就不能拍秦奋和梁笑笑的爱情了吗?估计这电影和两个编剧:王朔和冯小刚都是爱情的悲观论者,坚信婚姻是爱情的坟墓,结了婚,也就没故事了。当然,法律没有这么浪漫,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就是同居,反而比婚姻要简单很多,从的本意来看,也是从维护婚姻,不鼓励同居作为出发点。同居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一是事实婚,也就是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别人也认为他们就是夫妻;二是老年人丧偶以后,找到了新的老伴,但因为子女的问题、财产的问题,不愿意去登记,但生活在一起;三是试婚,年轻人在结婚前在一起试试是不是合适,秦奋和梁笑笑在《非2》里那种;四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在流行的二奶与小三现象。 法律原则上对同居不干预,但如果是第四种情况,法院可以干预。有配偶者以他人同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同居关系的解除,这是一种宣告,但是,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纸宣告就能撇清的。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按照个人财产或共有来处理;同居期间的子女关系,双方都有抚养义务。那么一方对另一方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呢?下面来看一个例子: 1998年4月,小青和小华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订婚后,两人一起到四川经营服装生意,并同居。不久,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多次发生纠纷,当然错在小华,小华在事后曾写了两份悔改过错的保证书和提出分手的"协议书",并表示"所有一切都归小青"。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后,小华出具一份欠条给小青,写明"欠小青青春损失费12万元,一定在三年内还清。" 这个案例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小华接下来不付钱,欠条是否有效?小青如果起诉小华能获得支持吗?下面给大家一分钟时间考虑一下这个问题。 … 时间到,相信各位都有自己的答案。我直接来谈谈,印证一下各位心中所想是否与法院所想一致。刚才说到,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按照自然人的财产关系来处理,自然人仅凭欠条,不一定能证明有借款,还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小华和小青的欠条一看而知不是真实的借款,只是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找不到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上海高院也有司法意见是这个意思。 但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来看,最高法院的意见又有一些折衷了: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但是这个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以后暂时没有正式公布,还要待正式版出来以后看会不会再调整。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 关于结婚,我认为还有一个问题需要释明,那就是禁止近亲结婚。何为近亲,婚姻法规定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什么直系、什么是旁系?如何判断几代以内。 所谓直系,就是有上下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子女和父母,出现了分支的,那都叫旁系。按照这个定义,请问,兄弟姐妹是属于真系血亲还是旁系血亲?这主要看是否有直接有血缘关系,是不是"己出"或者"出己",如果不是,那么兄弟姐妹属于旁系血亲。 至于代数的算法,需要用一张图片来解说: 算法是:从自己开始,自己算一代,向上数到共同的长辈,计下有几代;然后从共同的长辈开始,该长辈算一代,向下数到要计算的那一代,计下有几代,两个数字比较,以多的为准。按照这个算法,自己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是三代旁系血亲,但自己的子女和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就算四代旁系血亲了。 好了,结婚之前的规定就讲到这里,今天主要是讲婚姻和继承,尤其重要的又是财产的问题,下面就进入婚姻财产制。 (二)夫妻财产制 1、个人财产 虽然结婚了大多数夫妻会不分彼此,但从法律上,还是有必要对于夫妻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婚姻内的财产关系分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如果有债务,也分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两部分。我们先看个人财产,有一个案例: 1990年年底,年满18岁的正华参军。两年后,家乡周围给正华说媒的人络绎不绝,第二年春节,正华回家探亲,说亲的人争先恐后,正华经过三思之后,选择了佳美,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正华回到部队,两个人鸿雁传情,感情发展很快。1994年底,两个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登记结婚。结婚前,正华的父母购置商品房一套给正华,产证上登记是权利人是正华,结婚后由正华和佳美居住。结婚前,正华拥有存款5万元,佳美有黄金项链两条,婚后由其继续使用。1999年,正华因公致残,所在部队发放了伤残补助金、生活补助费共计10万元。正华于2000年转业回家,两个感情逐渐破裂,佳美提出离婚,而正华不肯。为此,佳美在200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财产。 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财产有: 1、商品房一套; 2、存款5万元; 3、伤残和生活补助费10万元; 4、黄金项链两条。 请大家再花20秒时间考虑一下它的权属。 … 时间到,回答这个问题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根据这个规定,回到案件中,商品房、存款是正华的婚前财产,属正华所有。伤残和生活补助费是正华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费,属正华所有。黄金项链是佳美的婚前财产,属佳美所有。 2、共同财产 再看一个例子:2000年6月,王鹏大学毕业后到南方闯荡,由于出众的才华,很快找到了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工资收入颇丰。一个偶然的机会,王鹏和丽丽相遇,一见钟情,很快坠入爱河。2001年元月,两人同居,5月1日,举办婚礼并登记结婚。结婚后,王鹏用婚前的个人存款10万元投资股票,收益6万元。经过两人三年的打拼,两个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价值80万元,房产证登记在王鹏名下。期间,王鹏对管理学有很深的造诣,撰写了《决策学》,交于出版社出版发行,获得稿费6万元。才子多风流,王鹏事业顺利,也有了情人,便喜新厌旧,对丽丽实施家庭暴力。灰心的丽丽忍无可忍,于2005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王鹏辩称,结婚后,家庭财产主要是其创造。同意离婚,但只适当给丽丽补偿20万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合同中确定只给夫妻一方的除外);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补贴、破产安置补偿费。本案中涉及的财产有:股票投资本金10万元,收益6万元,商品房一套,稿费6万元。股票投资本金10万元属于王鹏的婚前财产,归王鹏个人所有。投资收益6万元,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属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购买,虽然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应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稿费6万元,是婚姻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我想请问各位:1、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验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一方还是双方?2、一方婚前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属一方还是双方?3、一方用婚前个人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在婚后取得的分红是属于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上三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1、共同财产;2、一方;3、共同财产。 3、夫妻财产约定 虽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按照规定是应该分得清楚的,但是也允许夫妻自行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这种约定主要约束的是夫妻,对外效力有限。下面就是一个例子: 白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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