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唐集团公司系统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在岗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二章 一般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四条 公司实行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项目包括企业分配办法或劳动
中明确的有关内容。
第五条 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起薪时间的规定,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试用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六条 工资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第七条 企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
月内周数、平均工作天数和小时数、计薪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算。
企业支付员工工资的日期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具体为每月10日支付基本工资,20日支付绩效工资,遇有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可提前或推后在临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条 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员工本人,员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企业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第九条 企业必须建立员工工资收入台帐,主要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支付数额、支付时间等,并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存十五年以上时间备查。
第十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任务或某项具体任务的员工,按有关
或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工资分配办法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
第三章 各种假期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员工在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十四条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按国家和地方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病假工资(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2年 本人工资的60%
2年≤连续工龄<4年 本人工资的70%
4年≤连续工龄<6年 本人工资的80%
6年≤连续工龄<8年 本人工资的90%
8年≤连续工龄 本人工资的100%
病假救济费(连续休假6个月以上)的计算系数:
连续工龄<1年 本人工资的40%
1年≤连续工龄<3年 本人工资的50%
3年≤连续工龄 本人工资的60%
第十五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产假、计划生育假,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员工在依法享受国家、地方规定的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按国家和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在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十八条 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企业同意,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企业负责人及公司本部(含各分、子公司)管理人员中进行年终绩效兑现的人员不发放加班工资):
1.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 在公休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计算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加班加点工资的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额度确定;劳动合同未确定的,由企业依据相关办法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员工在旷工、留用察看、行政拘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1. 员工在旷工期间,不计发工资。
2. 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按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留用察看期满仍在企业工作的,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和表现,按照岗位薪点工资的要求重新核定工资,重新核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高于原工资额。
3. 员工在行政拘留期间,不计发工资。
4. 员工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仍在企业工作且提供正常劳动的,按企业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员工在拘传、拘留、逮捕期间,不计发工资。
6. 其他情况集团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章 新进员工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三条 新接收的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按照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安置的退役军人工资按照企业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其他企业调入人员或招聘人员的工资按照所上岗位、职务的工资标准核定。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按所上岗位全额计发工资。
第二十六条 新进员工的起薪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新接收的毕业生、新安置的退役军人及招聘人员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起薪。
2. 从其他企业调入的人员,如报到时间在调出单位止薪时间之前,按调出单位止薪时间的下月起薪;如报到时间在调出单位止薪时间之后,则自报到当月起计发工资,上半月报到的支付全月工资,下半月报到的支付半月工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起薪。
3. 员工见习或试用期满,均自期满的次月调整工资。
第五章 员工岗位或职务变动后的工资支付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员工岗位或职务变动后的工资按照批准时间的次月进行调整。
第六章 员工调出的工资介绍
第二十八条 对因工作需要调出本企业的员工,企业应在员工调出当月开出工资
并及时转入接收企业。
第二十九条 工资介绍信按照集团公司规定的内容予以介绍,并明确拟调出员工在本企业的止薪时间。
止薪时间一般按整月计,根据本企业工资实际支付时间如实介绍。
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企业原则上在任免时间的次月止薪,特殊情况可再延长一个月止薪。
第七章 工龄工资的支付
第三十条 工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1. 每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工资分配
统一调整工龄工资。
2. 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次年可调整增加工龄工资;员工病、事假一年内累计在六个月及以上的,次年不调整增加工龄工资。
3. 工龄工资的标准:系统内借用人员及与华唐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大唐甘肃公司的标准执行。各分、子公司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人员按照各自的工资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工资支付的有关限定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减发或在工资中代扣:
1. 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1)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4)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 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费用。
3. 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况,可以延期支付工资:
1. 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而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延期支付员工工资。
2.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在经企业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协商并征得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员工工资,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最低工资标准均应执行国家及当地政府对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资支付凭证中各、分子公司只有一个部门的提供工资发放明细表,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提供各部门明细表及单位工资汇总表。是劳务派遣员工的必须同时提供劳务费用发票。
第三十六条 工资支付必须经华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未经审核,财务部门不得支付。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华唐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工资支付的实施细则,并报华唐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悖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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