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
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
深圳市生育保险规定条例
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享
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1.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
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
定额标准报
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 、一次性补贴 :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
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
实施 < 广东省
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
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
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
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
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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