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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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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主体会计报告主体 篇一: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解析 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解析 作者:田五星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2期 一、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理论综述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界定政府财务报告范围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重点所在。 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FASAB)在《联邦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主体与表述》中指出,政府财务报告构成主体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该主体承担控制和部署资源,提供产出和成果,执行部分或全部预算的管理责任,并能对其绩效负责;该主体需要提供有关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
会计报告主体
会计报告主体 篇一: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解析 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解析 作者:田五星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2期 一、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理论综述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界定政府财务报告范围的关键因素,同时也是构建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重点所在。 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FASAB)在《联邦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主体与表述》中指出,政府财务报告构成主体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该主体承担控制和部署资源,提供产出和成果,执行部分或全部预算的管理责任,并能对其绩效负责;该主体需要提供有关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财务报表;该主体存在可能的信息使用者,这些使用者对该主体资源使用情况有信息要求权,依靠该主体披露的信息进行决策。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第14号——财务报告的主体》中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范围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政府;对基本政府负有财务受托责任的机构;构成政府财务报告不可或缺部分的其他机构,如果不将这些机构纳入政府财务报告 范围将会对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并将导致政府财务报告不完整。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委员会(IPSASB)在其《第11号研究报告——政府财务报告》中提出,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指能够合理预期到有使用者存在的主体,这些使用者依赖财务报告获取对政府(部门)履行公共受托责任进行评价和制定决策有用的信息。该报告归纳了四种决定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概念和方法,即基金核准分配、法律主体标准、政治性受托责任标准以及控制标准。IPSASB最新发布的关于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架的初步意见咨询稿也指出:一个报告主体应具备的关键特征是,存在依赖于该主体通用财务报告信息以评价该主体受托责任和进行资源配置、政治和社会方面决策的使用者;并提出了判别单个公共部门报告主体是否能够纳入集团报告主体的判别标准:(1)“权力”标准;(2)“收益或财务负担/损失”标准。可见,国际方面对于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标准,主要是针对独立报告主体的研究,且大都体现出“信息需求”和“控制”的特征;只有IPSASB对集团报告主体问进行了探讨。而国内目前则鲜有专门针对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成果,主要观点表现为政府主体和基金主体并用的“双主体”模式论(叶龙,冯兆大,2006)、控制论(刘笑霞,2007)、包括组织主体和基金主体的双重主体论(常丽,2008)。 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方式及局限性 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仅仅停留在预算会计报告主体层面,报告主体与预算主体完全一致,也就是采用了IFAC的基金核准分配标准,报告主体只包括那些完全或主要依靠政府基金核准分配来获取基金的主体。每年召开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各级政府官员、主管财政和计划的官员分别作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仅 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对于政府财务状况、运营绩效及现金流量的有关信息则没有涉及。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现行界定方法主要缺陷在于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概念模糊且范围太小,难以全面地反映政府运营活动状况。政府财务信息报告只能总体性地反映政府合规性受托责任的履行状况,无力提供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来源和使用的具体信息。当前我国呼吁建立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要目的就是解脱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而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涵不仅包括合规性受托责任,也包括绩效性受托责任(陆军伟,李建发,2006)。完整反映我国政府资产、负债及现金流量,是绩效报告的前提。当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界定方式尚难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不同层次的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西方政府财务报告采用了组织主体和基金主体并用的双重主体模式,以“基金”构造政府会计和报告主体,能够细化政府在不同活动领域的受托责任,防止政府在不同活动领域之间转嫁受托责任,切实保证财政性资金的专款专用。这也反映出我国当前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界定方式存在的现 实差距。 三、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的重新解读与分析 FASAB在其发布的第2号公告中明确指出,界定报告主体的原因在于四个方面的考虑:在成本和时间约束下保证向使用者提供所有与报告主体相关的信息;在每一报告层次进行合并时保证不遗漏任何主体;帮助在可比报告主体间进行比较;帮助评价政府业绩责任和内部控制等。我国出台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已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焦点,当前建立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势在必行。而报告主体的选择对于政府财务信息反映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政府合并报表的编制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结合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对政府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的核心之一——报告主体的界定进行重新解读和分析。 其一,厘清与政府会计主体(即记账主体)的关系。与企业会计不同,政府会计的会计主体与财务报告主体在概念上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要确定的是需要达成自相平衡的一组经济业务或经济活动,而财务报告主体要确定的是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内容的范围和组成结构。会计主体强调的是确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会计系统边界的空间维,而报告主体不仅强调报告主体的空间范围,有时也对报告主体的时间维进行了规定。会计主体是报告主体存在的前提,报告主体是实现会计核算目标的主要手段。报告主体一般是从财务报告的目标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出发,以主体理论为基础确定。报告主体是报告会计核算的全部信息还是部分信息, 是分别报告还是合并报告,取决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报告主体主要是考虑外部使用者的需要、为实现会计报告目标而构建;而会计记账主体除了考虑外部使用者的需要外,很大程度上是为满足内部使用者的需要而确立的。政府会计主体是整个会计流程得以实现的实体性基础,而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根据政府会计信息需求所合理确定的政府会计主体或主体集合,因此,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是更高层次上的政府会计主体。 其二,重塑我国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政府年度财务报告主体,可以是单独的公共部门主体、某个政府部门或某项提供特殊服务的计划,还可以是被视同为一个单个主体的由多个公共部门组织或计划组成的集团主体或合并主体。IPSASB于2006年启动了公共部门会计概念框 篇二:关于财务报告主体定义的探究 关于财务报告主体定义的探究 一、报告主体概念的提出 鉴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以下简称概念框架)在会计理论和实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决定在改进各自现有概念框架的基础上,致力于联合制定一份完整的、内在一致的趋同概念框架,并逐渐取代各自目前的概念框架,这将为原则导向、内在一致、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坚实的基础。联合趋同框架的制定将分多个阶段项目完成,包括目标与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和确认;计 量;报告主体:列报和披露;概念框架在公认会计原则层次中的地位与目标;非盈利组织对概念框架的应用等问题。 2006年7月6日,fASB与F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初步意见),并于2008年5月发布了《改进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及约束条件》(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1章提出,“通用财务报告应提供关于主体的经济资源(即主体的资产)和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即主体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信息。”同时,“财务报告也应当提供有关主体的交易、事项和情况对其经济资源和要求权影响后的情况下的信息。”这表明财务报告的对象是主体本身,而不是其所有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与报告的使用者是有区别的。但由于当前IASB和FASB各自的概念框架中并未涉及报告主体的概念,2008年5月29日IASB与FASB联合发布了《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初步意见)。下面主要对报告主体定义的必要性及其与法律主体、财务报告目标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二 报告主体定义的必要性 有观点认为应当对“报告主体”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以确定到底哪些具体内容适合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同时这一定义应能在财务报告准则中应用,以使某一特定财务报告20财务与会计综台版200g 12的探讨的对象只有在满足报告主体的定义的条件 下才能在财务报告中进行列报。这种定义方式的作用是对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如果没有这种限制,财务报告的编报者便能随意选择财务报告对象,从而不利于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例如,某些企业可能只报告盈利的经营情况,不列报产生亏损的信息,这种财务报告显然是不完整的,对其使用者来说可能存在误导性。 然而也有人认为上述考虑缺乏现实依据。例如,虽然当前的报告准则未明确指出财务报告的对象,但这并没有影响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而且如果报告主体的定义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实现财务报告目标的失败。例如,如果定义规定,要成为一个报告主体必须具备调度资源的能力,但对于特殊目的主体而言,它们一般有预先确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其调度资源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其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出资人需要有关报告主体的信息,但它们却缺少描述他们需要信息的能力IASB和FASB的初步意见认为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准确定义是不必要的,问题在于是否对“什么构成一个报告主体”提供一个一般性的描述或解释,即报告主体的构成及边界、它与法律结构形式的关系。 三、报告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关系 很多企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这些法律结构形式有助于辨认哪些信息属于财务报告 的对象,并与出资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出资者)相区别。换而言之,法律结构形式有助于区分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和 报告的使用者,可以帮助确定哪些资源和对资源的要求权及变化应该包括在主体的财务报告之中,有助于确定报告主体的边界。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有法律主体的形式。如一家跨国经营企业的非公司制分支机构也可能被要求或主动向其当前或潜在的信贷者编制、提供财务报告。但有观点认为,没有独立法律形式的企业(如独资制、非公司制分支机构)可编制特殊目的财务报告,但其不能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主体。一是由于对主体边界的确定存在现实困难,由于要区分非公司制分支机构与该分支机构所归属的母体之间的资源及其要求权等在现实中是非常困难的,对其变化进行完整、如实地反映也非常困难。同样,在独资制企业要严格区分企业与其所有者的个人资产也是非常困难的。二是因为要确定主体存在,法律结构是必要的。例如独资企业的信贷者不仅对所有者企业资产拥有追索权,对所有者个人资产也拥有追索权:同样地,分支机构的信贷者不仅对该分支机构的资产拥有追索权,对其所归属的母体资产也拥有追索权。因此,独资制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因为它们的财务报告并未包含其信贷者所要求的全部财产。 然而,IASB和FASB并不赞同上面的观点。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来自法律主体的现实难题。当, 法律主体被另一法律主体控制时,两者的整合程度使得区分被控制主体的资源与控制主体的资源变得非常困难。因此,法律主体的存在并非意味着报告主体的边界能够被清晰地确定。 (2)产生于准则层次的困难。对于难以清楚界定活动领域边界的企业而言,其活动并不适合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例如,准则可能要求披露报告主体及其所归属母体的情况,准则也可能要求披露当前财务报告中没有被确认的交易信息,如接收到关联方的商品或劳务。 (3)概念应当反映经济现象。如果报告主体的存在与否取决于它是否是一个法律主体,这意昧着法律形式重于经济现象,也会因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4)信贷者的追索权不是决定性的。信贷者可能对报告主体以外的资产拥有追索权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报告主体不存在,也不能因为财务报告未将相关资产包含其中便认为财务报告是不完整的。例如,某合伙企业的信贷者对该企业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拥有追索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合伙制企业不存在或其财务报告由于将合伙人的个人资产排除在外而被认为是不完整的。 (5)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将不能得到满足。例如,对于一个不是法律主体的合伙制企业,没有理由仅因此便认为它不能作为通用财务报告的对象。通用财务报告将可以为其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 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主体通常有助于确定报告对象的边界,但报告主体不应局限于一个法律主体的企业活动。报告主体的概念首先要反映经济现象和实质,而非企业的法律结构形式。因此从概念上来说,不能因为一个企业不是完整的法律主体而禁止就其 经济活动编制通用财务报告,对于上文列出的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现实困难应当在会计准则层次中进行解决。 四、与财务报告目标相关联的报告主体定义 概念框架作为确定通用财务报告的根据,其报告主体的概念应当明确地与财务报告的目标相关联。《改进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财务报告目标与决策有用的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特征》(征求意见稿)第1章明确提出,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是“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信贷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 因此,为了与这个目标相关联,《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初步意见)第25段将报告主体描述为“所包含的与现在或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有关的企业活动。” 笔者认为,报告主体的定义与通用财务报告目标相关联,使得通用财务报告的概念框架前后保持一致。而且,这个定义将有助于解决报告主体的边界问题,例如,有相互利益关系但法律形式相互分离的两主体边界何时应该忽略,即两主体的合并问题。但是在该定义中,“企业活动”一词并不太适当,有人建议使用一个更加通用的词“经济活动”来替代企业活动更为贴切。 此外,虽然报告主体的这个概念描述特别强调了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出资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存在与否完全取决于其外部利益相关者是否存在。 五。报告主体与会计主体的区别 会计主体是会计工作所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企业的会计工作必须确定会计核算的范围,规定会计环境与会计系统的空间界限,明确应当对本企业的哪些经济活动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哪些不应包括在本企业核算的范围之内。会计主体假设对现代企业会计最重要的影响是划定了一个主体会计活动的空间界限和范围。 笔者认为,会计主体与报告主体的主要区别在于:(1)会计主体强调的是确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会计系统边界的空间维,而报告主体不仅强调报告主体的空间范围,有时也对报告主体的时间维进行了规定,例如,某一主体是否以及何时纳入集团报告主体,通常以其是否为集团报告主体所控制为判断标准,此外,共同控制模型、风险和报酬模型也被用来作为判断的基础;(2)会计主体概念强调会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基本程序,而报告主体概念则着重强调会计的报告,例如需要根据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财务资料,编制集团报告主体的合并财务报告,因此如若会计主体不存在,报告主体也难以存在了 篇三: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国际比较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国际比较 摘 要:由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理财观念也已被社会公众接受并深入人心。对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体系来说,这些新的变化对我 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政府会计的“产品”是政府财务报告,它 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助于评价和分析政府的受托业绩及受托责任履 行情况的财务信息,是政府和社会公众联系的纽带。然而我国目 前的政府受托责任并不能在财务报告中很好的反映其履行情况, 特别是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不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实践应用方面, 还有许多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应 当借鉴当代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有益经验,以此来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在合理确定主体范围的基础上, 建立四级政府财务报告主体体系,并希望能够以此为起点,科学 合理地界定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最终推动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 进程。 关键词:政府财务报告;政府会计主体;政府财务报告主体; 受托责任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ing entity Abstract: With the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our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further That the deepening of public finance, rule by law and financing by law have penetrating deep into the heart of the people. These new changes have issued big challenges to our current accounting system of our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 is the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production?, which provides financial information to the public ,by which people can judge and analysis public accountability,which is the colle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 public. However our current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 cannot reflect the degrees of performance for that, especially the financial control system in our country not only the theoretical basis but the practical application, which needs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Therefore, the analysis of the text, adjusting to transforming of our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reforming of the public financial system. inspiring and learning beneficial experiences from contemporary western countries, to improve the government financial report principal, by confirming reasonable the field of principal, establishing four stages of government finance report system, beginning from these actions, we can define the goal of government finance report. Finally pushing the course of reforming accounting system. Key words: government finance report, government accounting principal, government finance report principal. Public accountability 目 录 1 绪 论 .................................................................................................... ...................... ....... 1 1.1 研究背景和意 义 ................................................................................................... 1 1.2 国内外研究现 状 ................................................................................................... 1 1.2.1 国内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现 状 ................................................................. 1 1.2.2 国外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现 状 ................................................................. 2 2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理论基 础 ..................................................................................... 5 2.1 会计主体理 论 ....................................................................................................... 5 2.1.1 会计主体的涵 义 ......................................................................................... 5 2.1.2 会计主体的分 类 ......................................................................................... 5 2.2 政府会计主体理 论 ............................................................................................... 5 2.3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组 成 ................................................................................... 6 2.3.1 基本政 府 ..................................................................................................... 6 2.3.2 基本政府的组成单 位 ................................................................................. 6 2.3.3 基本政府的相关单 位 ................................................................................. 7 3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分 析 ............................................................................................. 8 3.1 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分 析 ....................................................................................... 8 3.2 政府财务报告模式分 析 ....................................................................................... 8 3.3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存在的缺陷分 析 ................................................................... 9 3.3.1 财务报告主体范围的缺 陷 ......................................................................... 9 3.3.2 财务报告主体确认标准的缺 陷 ............................................................... 10 3.3.3 财务报告主体层次结构的缺 陷 ............................................................... 10 3.3.4 信息披露的缺 陷 ....................................................................................... 10 4 国外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借鉴和启 示 ....................................................................... 11 4.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现状及存在的问 题 ................................................. 11 4.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改进建 议 ................................................................. 12 4.2.1 合理确定政府财务报告主体范 围 ........................................................... 12 4.2.2 科学选择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确认标 准 ............................................... 13 4.2.3 明确安排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层次结 构 ................................................... 14 4.2.4 建立信息审计披露的制 度 ....................................................................... 15 5 结 论 .................................................................................................... ........................... 16 参考文 献 .................................................................................................... ......................... 17 致谢 .................................................................................................... ................................. 18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政府收支类科目的变化、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建立以及政府行为监督的加强,对反映政府经济活动的政府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们与时俱进的积极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实际上只是以预算会计报表为核心的一种报告体系,还没有提供过真正意义上的政府财务报告。随着国内外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这种报告体系逐渐呈现出诸多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框架是依托组织类别构造的,用以反映一级政府财政总预算以及行政或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因此可以发现,我国的预算会计报告以政府或单位作为报告主体,太过笼统,不能对不同来源,不同用途及不同法规约束的资金分开反映,分别管理,使专款得不到专用,也容易产生挪用,抢占专项资金等财务违规违纪问题。而且,由于各套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依据不同,导致它们缺少客观的合并基础, 因而无法通过合并生成政府层面的财务报告。 然而,在国际上,则由许多纯熟的财务报告模式。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在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和会计方法上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在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都是需要通过鉴证的。必须由政府审计师鉴证后,政府财务报告才能向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和公布。也就是说,政府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成为政府财务报告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附带审计师鉴证报告的财务报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要通过对国外各种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比较,然后很好的借鉴国外在这方面的优势,以此对我国财务报告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加以改正提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为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现状 随着社会制度的健全,经济的发展,我国关于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余丕团对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位问题研究,主要讨论了关于我国财务报告主体的定位问题,确定财务报告主体的标准。(1)政府财务报告确定的标准是按规定分配公共基金。(2)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确定标准是控制。(3)法律主体方法和政治性受托责任的概念。他认为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应根据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特点,利用公共基金分配和控制的双重标准来进行分 配。 池昭梅和王晓润就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成完整意义上的政府会计体系,因此,在确定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近年来,双主体模式为多数人所接受。双主体模式是把政府与基金分别作为财务报告主体,从而建立两个层面的财务报告主体模式,称为政府主体和基金主体。采用双主体模式既能提供整个政府层面的财务信息,也能反映各基金的运行情况,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较为完整的政府会计信息。 常丽就政府财务报告的透明度进行了研究,并将政府会计与财务报告体系的国际发展趋势相结合,确定符合财政透明度本质要求的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界定标准,是重整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政府财务报告主体重整的逻辑思路则是围绕财政透明度对政府绩效性财务信息和合规性财务信息的要求两条主线展开。 史龙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出现的问题:信息主体的界定存在偏差,会计基础的选择欠缺科学。现行的政府会计预算报告不能反应政府财务的全貌。财务数据信息质量欠佳。对其重建财务报告制度提出了建议。主要是明确需求主体,改为权责发生制,完善财务报告的内容,建立审计制度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刘明主要提出了对于我国财务报告制度的基本建立和需要向美 国借鉴的地方。树立公众受托责任和财政透明度的理念,建立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技术标准,探寻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规范建设。美国从总体上看,将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放在第一位这是最大的特点。充分显示了公众受托责任。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会随着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桑丽霞,刘继花就政府财务报告对于外国的借鉴做了更深一步的研究。由于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首先,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过于简单,不全面。其次,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仅限于内部管理者。然后针对我国现状提出对新西兰,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借鉴。 1.2.2 国外财务报告主体的研究现状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层级主体概况 根据FASAB概念公告第2号,美国联邦政府报告主体应符合下列的一般标准:(1)管理者负责资源的控制、执行预算或预算的一部分,并对该实体的业绩负责;(2)财务报表能提供一个有价值的关于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披露;(3)有可能对财务报表感兴趣的使用者,他们使用财务报表的信息来帮助他们作出资源配置和其他决策,并使该实体对其分配和资源使用负责。 一前者般标准被详细论述为决定性标准(conclusive criteria) 和指示(indicative criteria)标准:作出了最终决定,而后者则是启发性的,需要加入职业判断。由于业务性质,很多实体和组织被排除在外,包括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Federal Reserve System )(被认为 是国会监督下的独立中央银行)、所有信托基金,以及联邦住宅贷款银行(Federal Home Loan Banks)等。按照EESA(2008稳定经济紧急法案),政府增加 篇四: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主体研究 财务报告舞弊的行为主体研究 [摘要]财务报告舞弊,从根本上讲,总是一定主体行为的结果。要想更有效地预防财务报告舞弊,必须找出财务报告舞弊的始作俑者,这样就必须从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界定出发,从行为主体的内在动机角度剖析财务报告舞弊的原因,并寻求恰当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财务报告舞弊;行为主体;直接受益主体;经理人;舞弊内因 一、引言 当前,关于财务报告舞弊即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已相当丰富,对于财务报告舞弊原因的分析已涉及到公司自身特征、国家的制度因素等多个方面,但对于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因素方面的研究相当缺乏。这里的主体因素确切讲是指提供舞弊财务信息的责任人和始作俑者。事实上,正如美国行为学家赫西(P.Hersey)和布兰查特所言:“我们所遭遇的许多极严重的问题并不在于‘物’,而在于‘人”’。(王开田,1999年)研究一项行为应该从行为主体的研究出发,这样会有意想不到的结果。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虚假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也不例外,并且这样的研究 趋势已表现在多个研究领域。 财务报告舞弊的主体必然是财务报告舞弊的“直接受益主体”,依据陈少华(2003)所给出的定义,“直接受益主体”就是在财务报告舞弊过程中处于主动地位,具有策划和主导舞弊进程的动机及表现,并可能在未来的不正当利益中占去最大份额的个人或组织。本文通过对所有财务报告舞弊参与方的分析,演绎推理,证明经理人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始作俑者。 二、所有财务报告舞弊的参与方及其关系分析 (一)经理人财务报告舞弊 经理人舞弊可以解释为:为了取得相应的报酬,或者获得一定的声誉地位,以总经理为主导的经理层篡改财务数据,伪造财务指标,直至出具虚假财务报告的舞弊行为。经理人舞弊的基本动因源于现代企业理论的委托代理理论。 现代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中出资者和经理层构成的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缔结的台约为最核心的部分。财务资本所有者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股东或投资者将财务资产交付给经理人员经营管理。其问,财务报告成为管理当局报告其经营行为和经营结果的媒介。股东经常以财务报告所反映的经营成果作为经理人经营报酬的衡量指标,因而,会计数字直接同经理人可获得的经济利益相挂钩。经理人作为理性经济人,必然存在最大化自己经济报酬的内在动机,而且契约的不完备性。使管理当局再通过伪造会计数字以掩盖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结果,成为财务报告舞弊 的直接受益人。由此可见,理性经济人、企业的契约性质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使经理人天然地存在着财务报告舞弊的动机和实现舞弊的可能条 篇五:关于财务报告主体与客体“双赢论”的探讨 关于财务报告主体与客体“双赢论”的探讨 【摘 要】 本文从财务报告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提出了“双赢论”,分析其原因,并对主、客体达到双赢的条件、途径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主体; 客体; 双赢 在现代企业竞争中,单赢已不是真正的胜利,双赢才是可持续的长久胜利。财务报告是联结主、客体财务关系的纽带,主体通过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财务成果和经营状况,而客体也是通过财务报告获悉企业的经营效益。本文提到的财务报告主体指经营者,客体主要指投资人和债权人。 一、提出“双赢论”的原因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都是企业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向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都预期获得相应的收益。但是他们对企业的期望目标会出现不一致,导致其利益发生冲突。股东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债权人将资金借给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而经营者是个人最大效用(高报酬,低风险等)的追求者。 股东的利益与企业经营者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经营者没有必要为提高股价而冒险或者全力以赴工作增加股东财富。经营者更 看重的是增加自身利益;而经营者所得的利益正是股东所放弃的利益,采用最少的代理成本增加股东的财富。同样,债权人强调的是贷款的安全性,而借款企业强调的是资金的收益性。那么,借款资金一旦进入公司,债权人就失去了对资金的直接控制,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经营者不会总以债权人的最大利益为目标,会去加速债权资本争取更多的剩余利益,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加大企业的风险,从而造成债权人利益的一定损失。投资人、债权人处于企业的外部,经营者处于企业的内部,直接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双方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实际中主、客体之间经常存在着博弈过程,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单赢局面,得不到长期发展。 研究主、客体的双赢,使企业资金得到稳定保障,提高投资人的投资收益率和企业的资产收益率,降低财务风险,双方得到互惠互利的长期发展;同时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形成良性循环的合作关系,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才能得到提高。 二、客体与主体达到双赢的条件 (一)主、客体达到双赢的充分条件:共同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股东、债权人、经理层、职工利益等,对企业的发展而言,缺一不可。各方都有自身利益,共同参与构成企业的利益制衡机制,如果试图通过损伤一方利益而使另一方获利,结果导致矛盾冲突,诸如债权 人拒绝提供贷款、股东抛售股票等,这些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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