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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2017-10-09 5页 doc 17KB 4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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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我方认为不宜轻易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也开始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某些省市,低龄犯罪甚至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如此大的比例,让人触目惊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
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
关于降低青少年刑事的年龄 我方认为不宜轻易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 近些年来,社会上青少年犯罪的现象有增无减,而且青少年的初始犯罪年龄也开始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在某些省市,低龄犯罪甚至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案件的70%,如此大的比例,让人触目惊心。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进入“完全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但是,在青少年犯罪普遍低龄化的今天,青少年犯罪的年龄已经超出了现行刑法所能制约的范围,大多集中在12—13岁的年龄层面上,这是因为十二三岁是一个由儿童向少年的转折过渡时期,生理发生明显变化,易于接受外界影响。现代社会环境的纷繁复杂,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成熟得比较早,不理智的头脑和易于冲动的性格是引发犯罪的最主要因素,再加上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使他们更加漠视法律,更加恣意妄为。《扬子晚报》一则消息说:一少年惯偷受审时语出惊人:“到16岁就不再作案了”。由此看出,这些少年犯不是不懂法律,而是明摆着要钻法律的空子。所以,全国的《刑法》专家们日前聚集深圳,并提出建议:降低《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14岁改为12岁或13岁。 但是,这样的改变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是否合理,能否有效地遏制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发生,法律是否能够成为一根可靠的绳索,把这些祖国未来的花朵从罪恶的泥潭中拯救出来,这一切都是需要经过反复的思考和论证才可以最后定夺的。而不能只是目光短浅地看到表面现象,而忽视了更为长远的影响。 要知道对成年人而言正确认识和承担法律责任尚有相当的难度,何况青少年他们连什么是“行为”都未必清楚,他们几乎不懂得犯罪的概念为何,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也相当地肤浅。不管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如何地“早熟”,也无法像成人一样运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有时只是在一念之间所发生的,只是一时冲动的结果。所以我认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方法并不可取,因为这实质涉及的是关于法治建设中对人的态度问题。青少年是我们事业的接班人,我们必须积极地分析问题,帮助 青少年走出误区,而不是将其推向我们的对立面。对于这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我们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他们,法律这条锁链实在太强硬太无情,过早地对青少年实施法律的约束,不仅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可能给他们的心灵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使他们的人生从此蒙上挥之不去的阴影,更加无法自信地面对以后的人生。 因此,相对于冷酷的法律来说,对青少年罪犯采取道德的感化和指导,并且加强教育和保护,并实施预防,岂不是更为温情和实效的做法。遵循以下原则:(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拥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另外,还要对其进行“密切”的保护,使他们的身心得到共同发展。(2)及时防治原则—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要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4)科学性原则—在家长教育孩子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性,运用循循善诱,言传身教的方法,而不要一味地使用粗暴的方法,这样更加容易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日久天长难免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具有方方面面的特殊性,他们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不能生硬地追求法律的实效性,而忽略了现实的可行性。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所以在处理他们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对于青少年犯罪,一定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而引导他们走出迷途,踏上光明的人生之路。 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一些未满14周岁的少年,实施了与其年龄不相称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人为此呼吁降低青少年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首先,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是刑法意义上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是犯罪能力,与受刑能力有区别。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与人的年龄、精神状况和重要的生理功能状况(如生理特殊缺陷的聋、哑、盲)等因素有关。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采用四分法,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者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有科学根据的,因而不能轻易变更。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与科学的行为学说相联系。也就是说,作为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质的条件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既然决定于行为人的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从个人的自然生长史来看,少年时期,因为不能正确认识周围的事物和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也不具有适应刑罚的能力,把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追究,不符合刑法的性质和目的。现代刑法学理论及刑事立法根据行为学说,认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能够适应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的人,才是应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就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从而确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其下限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一般规定是未满14周岁。少年未满或已满14周岁是确定其犯罪与否的临界点,除了有科学的行为学说的支持外,还要考虑大数法则(或叫平均法则,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并计算出平均值)。刑法要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可能针对具体自然人的具体情况逐一设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条件,因此,根据大数法则,需要确立一个以普通人为的临界点作为一般标准(平均值),以便操作。这就是是否已满14周岁在确定少年刑事责任年龄上的意义。 确定什么年龄开始负刑事责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刑事犯罪责任年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二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刑法规定的八类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三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这样的犯罪年龄段,其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关心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于他们发生危害行为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着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对极度少数非处罚不可的进行处罚,其目的还是为了教育。因此说,我国目前规定的犯罪年龄不仅是科学的,而且也是合理的。 刑事犯罪年龄低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且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趋向成人化犯罪。对于低龄化犯罪应当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何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话题。造成犯罪低龄化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处于一种不成熟不稳定的朦胧状态,免疫能力相对较差,不仅缺少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而且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和一些违法行为的引诱和侵蚀,他们在好奇心和寻找刺激的心理驱使下,容易上当受骗;其次,社会关爱和家庭教育也是一个来容忽视的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出现犯罪,就社会而言,更多地是出现歧视,就家庭而言,既有过于溺爱的原因,也有 缺少家庭温暖的结果。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只要社会存在,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犯罪的发生。因此,对于犯罪的发生不必惊慌失措,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样,关键是如果降低犯罪发生率。从刑法的功能来讲,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的作用,而我们的侧重点是放在一般预防上,即通过宣传教育来减少犯罪发生。如果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条途径,则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一种短期行为,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打击范围,将会使更多的未成年人被列入刑法追究的视线,受到刑法的调整。因此,仅靠修改刑法的犯罪年龄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扩大了刑法特殊预防的功能,这不仅对整个社会不利,而且对于未成年人今后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可以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只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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