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为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各部门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为提高学术交
流水平,规范学术交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开展学术交流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正
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优良学风建设。
人文素质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思想政治教育类、
就业与创业指导类等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各种讲座、报告。
1.校内人员的学术交流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校外人员学术交...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为活跃校园学术氛围,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各部门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为提高学术交
流水平,规范学术交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开展学术交流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坚持正
确的理论引导、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优良学风建设。
人文素质类、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思想政治教育类、
就业与创业指导类等有利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各种讲座、
。
1.校内人员的学术交流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2.校外人员学术交流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内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的学者、政府部门
主管、企业高层主管、高级技术人员等。
3.学院聘请的客座(名誉、兼职)教授。
4.学院专业委员会委员。
1.学术交流必须以扩大师生视野,更新师生思想观念,提高师生人文素质和科学文化
知识,增强师生高尚情操与科技创新能力为宗旨,结合自身特长和研究方向,围绕以人文素
质、科技知识教育和本专业学科的最新前沿研究动态为主
进行。
2.学术交流应内容充实,格调高雅,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对不同的学术交流对象,
能恰当把握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与人文性之间的关系。
3.学术交流鼓励跨学科、跨专业开展。
4.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
。
1.学术交流活动一般由部门(包括院系、机关部室)负责组织和主办,教学管理部负
责全面协调和管理。
2.各部门学术交流应有
性,要提前在年度经费预算报告中列入学术交流活动计划,
填报《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计划表》(见附件1),经学院批准后,按院系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临时增加的学术交流,需提前打报告,另行批准。
3.每学期举办学术交流前两周,主办部门需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备
案表》(见附件2),主讲人报酬标准不作统一规定,依据主讲人条件和内容议定(含不付报
酬),报教学管理部备案,重要的学术交流应报院领导批示。
4.学术交流一律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随意调课。使用教室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
排,图书馆报告厅由图书馆安排。
5.学术交流主办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虽然以师生自愿参加为原则,但主办部门应做
好宣传、组织工作,保证基本人数,以及做好照片、文稿、
等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
作。
6.经学院领导批示,宣传部门应对影响较大的学术交流进行声像、文字资料的采集、
制作和宣传。
附件:1.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计划表
2.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备案表 附件1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计划表
部门: 填表日期:
财务 主讲人 单位 职称/职务 题目 对象 日期 预算
部门负责人:
附件2
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学术交流备案表
主办部门: 申请人: 填表日期:
主讲人姓名 单位 职称(务) 主讲题目 对象 讲课费 元 时间 地点 主讲人条件
主讲内容
申请理由
设备要求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注:此表一式三份,教学管理部备案一份,财务部报销一份,主办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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