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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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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 篇一:合同编号: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 婚 纱 (艺 术) 摄 影 服 务 合 同 甲方(服务提供者):乙方(接受服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拍摄套系名称:(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2、日期约定:拍摄日期: ,看样日期: ,取件日期 ; 3、拍摄照片约定: ,拍摄照片总张数不超过入册张数的 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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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北区分局 篇一:编号: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 婚 纱 (艺 术) 摄 影 服 务 合 同 甲方(服务提供者):乙方(接受服务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婚纱(艺术)摄影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拍摄套系名称:(拍摄套系名称详见店堂); 2、日期约定:拍摄日期: ,看样日期: ,取件日期 ; 3、拍摄照片约定: ,拍摄照片总张数不超过入册张数的 倍。入册外的照片经乙方认可,按 元/张收费刻入光盘; 4、拍摄场景的约定:,外景地点为:,外景拍摄产生的交通等费用全部由 方承担; 5、后期制作约定: ,乙方如需增加入册照片数量可按 元/张收费入册;乙方如需在约定的时间提前取得相册等成品, 1 须按元/日支付甲方加急费; 拍摄时提供服装可在本店 服饰区域任选,超出服饰区域的服装以元/套的价格使用; 7、造型化妆约定:_ , 乙方需另付费项目: ,收费:; 8、赠送约定:; 9、其他约定:。 第二条 服务价款及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支付拍摄服务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其他费用最终结算时多退少补); 2、经双方协商确定选择第 种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 年 月 日支付人民币(大写) ; (2)两次付款:预订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定金不得超过摄影服务费全额的20%且可抵摄影服务费),拍摄当日付清余款人民币(大写); (3)其他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拍摄质量及成品质量,甲方如需对照片进行艺术处理须征得乙方签字认可; 2、甲方在给乙方提供相关毛片及影像资料时应明确价格,若乙方不认可,甲方应当乙方面将影像资料删除; 3、拍摄的影像资料(包括成品)超过个月乙方未领取的,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告知义务履行后乙方仍不取件 2 时,甲方可作妥善处理并不负保管; 4、甲方为乙方加工制作的相框、相册,应避免日晒、受潮,在正常保存下月之内出现开胶、变形6、服装约定:, 或脱色等质量问的,应无偿返工制作。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转载和使用乙方享有照片的肖像权及作品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支付摄影服务费用;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和要求拍照、看样及取件; 3、乙方因故变更拍摄时间,须提前日告知甲方,并应取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可通过加选付费的方式要求超出所订套系组数以外的照片入册、放大及制作其他产品,甲乙双方应将收费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5、乙方因故放弃拍摄权可转让第三方,但必须经甲、乙、第三方共同确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的违约金; 2、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或合同履行期间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权收回定金;?支付摄影服务费总价款,的违约金; 3、因甲方操作不当造成拍照质量问题或造成影像资料丢 3 失,经乙方同意的,由甲方按原拍照套系内容重拍,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 %给予补偿;若乙方不同意重新拍摄的,甲方应退还拍摄服务费 元,并按拍摄服务费总价款的%给予补偿; 4、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 负责人: 通讯地址: 住所:E-mail: E-mail: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 签约时间: 婚纱(艺术)摄影服务合同使用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4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二、甲方(服务提供方)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有摄影服务经营资格。三、本合同有关婚纱摄影的具体条款,应该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自主填写。四、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五、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六、本合同的纸制文本任何印刷企业不得擅自印刷或改变格式和内容进行印刷。七、本合同规范文本适用于艺术类摄影服务。八、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南分局负责解释。 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 2008年6月 篇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示办法(1)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5 法。 第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工商机关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对企业合同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导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目的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展示企业形象,扩大守信企业影响;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平台,降低社会公众交易风险。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凡符合公示条件,自愿按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见附件)规范经营行为并做出成绩的,均可申请参与公示活动。 第四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3个级别。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公示,青岛市企业信用协会(以下简称市信用协会)参与公示活动。国家级、省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公示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工商机关受理、逐级考察推荐、软件自动测评、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方式,通过定期公示、统一公告等形式进行管理。 6 第六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公示1次。每年4月30日前为申报期,12月31日前公示。 第七条 工商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工作,分(市)局负责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初审、测评、推荐工作,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负责函 询、评审、公示等工作。 分(市)局负责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受理、培育、初审等工作,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负责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测评、函询、推荐工作。 第八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对外经营和刊播广告、印制包装装潢、招投标时,可以出示公示证书,使用“守合同重信用”称号,作为企业合同信用状况的考量证明。 第二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 第九条 申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应自成 立起至申报之日满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具有与所属行业相对应的生产经营资质,产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较广,企业管理水平较高、信息化程度较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企业规模及管理达到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专设合同信用管理机构, 7 机构负责人具有相应资格和职称,拥有2名以上的合同信用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合同信用管理制度较为规范,合同签订委托授权、合同签订评审、合同印章和文本管理、应收账款和商帐管理等各项制度较为健全,且能严格落实。 (三)合同行为规范。合同签订规范、审查规范、台账完整,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格式条款合法,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有效落实。 (四)合同履约状况良好。近1年内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无恶意违约行为,合同应收款及应付款管理控制水平较高,已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者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履约率达100%。 (五)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营业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逾期账款占应收账款比例、逾期账款占应 付账款比例等经营效益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较高水平。 (六)社会信誉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社会荣誉,积极处理各类举报投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第十条 企业向住所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对于不符合公示基本条件(成立满3年、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所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公示基 8 本条件的企业,工商所按照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重点培育,指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帮助企业规范合同签订履行行为。 第十一条 各分(市)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发现企业在工商机关有案件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二条 经工商所培育、分(市)局初审通过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如实、准确地填写《青岛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第十三条 企业网上申报成功后,分(市)局使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软件系统对申报企业进行分析测评,生成评价结果,并择优向市工商局推荐。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分值达到市工商局规定的企业,由市工商局向相关部门函询其在评价年度内的信用情况。函 询中发现企业有不良记录的,经核查属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评价分值合格且函询中无不良记录的企业,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表,打印一式3份,其中2份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之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住所地分(市)局,1份企业留存。 第十六条 企业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效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9 (二)近2个年度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三)质量认证、产品认证、环保认证等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证书的复印件; (五)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特许资质或许可证复印件; (六)企业成立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及任命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的文件; (七)合同信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资格和职称的证明文件; (八)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九)客户资信商帐管理的证明材料; (十)评价年度内有效的市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社会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一)评价年度内公益捐赠证明复印件; 篇三:青岛企业年报公示须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须知 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从2014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一、什么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是指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 10 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制度。 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未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也应报送年度报告。 三、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申报并公示。企业应当先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四、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 11 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一)项至第(六)项申报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申报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项信息为: 申报2013年度报告则为企业2013年12月31日的信息。 申报2014年度报告则为企业2014年12月31日的信息。 五、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方式及步骤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全部采用网上申报制,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登录“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入“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登录 “青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站()。 第二步: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确认。 第三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页面,如实填写年报相 12 关信息后,点击“预览”,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可完成年报申报并公示。 企业发现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通过原申报账号进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更正并公示(更正前的信息已向社会公示,无法消除)。 六、法律责任 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的或发现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工商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青岛市工商局:电话:85730979 青岛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电话:66966568 青岛市工商局保税区分局:电话:86769733,86769522 市南区工商局:电话:85753969; 市北区工商局: 电话:83725086 李沧区工商局:电话:87663246; 崂山区工商局: 电话:88962090 13 城阳区工商局:电话:87868956; 黄岛区工商局: 电话:86175311 即墨市工商局:电话:87567829; 胶州市工商局: 电话:87218218 平度市工商局:电话:87355097;莱西市工商局:电话:88484522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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