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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2017-11-18 4页 doc 33KB 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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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对于“分公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有人理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只起诉分公司的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只有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也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起诉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只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对于“分公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有人理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因此,对于只起诉分公司的案件,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对于只有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也裁定驳回其起诉;对于起诉要求分公司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只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分公司和公司共同起诉的,只判决被告向公司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应理解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应承担其民事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结合民法通则等其他法律,分公司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无法承担时,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义务。下面试作具体分析。 一、单纯从字面的理解上看 公司法第十四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从字面上理解,并不能得出该规定里包含有“只能”的含义。“由”与“只能由”差别很大,二者不能等同。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之所以没有规定“只能由”,正是说明了立法者对“只能由”的否定。 二、从分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看 1 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司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的现象很普遍。公司一般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费和人员;分公司办有营业执照,一般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一般也由分公司自己处理;有的分公司甚至被承包给他人,分公司除上缴一定的承包金外,实际与公司并无其他关系。因此实践中,分公司具有承担一定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分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随意越过分公司,直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不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不符合法律允许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宗旨。分公司对自身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自行先承担责任,在无法承担时,再由公司承担,这也符合市场的交易习惯。 三、从两种理解导致的社会效果看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那么分公司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债务人,也不能作为被告被诉。这样,不管是分公司本身,还是作为分公司的债权人,诉讼起来都十分不便。北京的分公司为了起诉北京的债务人,需要广州的总公司出具有关的起诉文书等手续;而北京的债权人为了起诉北京的分公司,可能就需要跑到总公司所在地广州起诉。 如果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还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的不便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分公司作为具有营业执照的其他组织,行使公司一定地域或一定业务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权,是市场的一个经营主体。如果否定分公司具有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势必会引起公司管理上的繁琐,与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宗旨相违背,也容易引起市场对分公司作为交易对象的资格和信用产生怀疑,导致市场的混乱。 如果公司法第十四条理解为“分公司可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公司主张分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则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作为被告应诉,便于 2 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和调解。如果分公司本身完全有能力解决纠纷,也便于债权人的诉讼和申请执行,也符合经济纠纷的市场化处理习惯。 四、从与其他民事法律规定的融合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保证,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 3 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因此,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理解为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势必 导致公司法无法与上述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融合,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五、从公司法对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看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目的在于,给分公司的债权人更多的保障,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同时,保证公司在分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可以介入行使相应的权利。笔者认为,“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是从以下几点的基础上得出的:(一)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归根到底都是公司的一部分;(二)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分公司承担责任只是公司承担责任方式的一种;(三)虽然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但说到底都是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中,并没有限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来承担的意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司法第十四条虽然从表述的形式上,容易被误解为“分公司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只能由公司承担”,但误解不能成真,正确的理解是,分公司自身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其自己承担,分公司无法承担时,公司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义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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