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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2017-12-19 2页 doc 20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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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法律资料]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于某未经女儿同意,以女儿所有的房屋为标的,与陈某订立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房屋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23万。于某的女儿获知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同时判决,恢复房屋户名前必须注销抵押关系。 于某和陈某是朋友关系。本市杨浦区包头路300弄1号某室房屋是于某女儿于小姐所有的私房。2004年3月29日,为了帮助陈某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投...
[法律资料]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法律资料]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未经女儿同意假签卖房合同 父亲为友骗贷款成被告 为了骗取银行贷款,于某未经女儿同意,以女儿所有的房屋为标的,与陈某订立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以房屋为抵押,取得银行贷款23万。于某的女儿获知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并同时判决,恢复房屋户名前必须注销抵押关系。 于某和陈某是朋友关系。本市杨浦区包头路300弄1号某室房屋是于某女儿于小姐所有的私房。2004年3月29日,为了帮助陈某获得银行贷款用于投资。于某未经女儿授权,与陈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上述房屋虚假出售给陈某,并由陈某将房屋向银行进行抵押,获得贷款230,000元。嗣后,由于陈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在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拟对房屋进行拍卖时,于某之女才获知自己的房屋已经被卖。2007年11月,于小姐将父亲和陈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于某未经女儿于小姐的授权和委托,擅自将房屋出售,且两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以向银行取得贷款为目的,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故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律还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故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取得贷款的陈某应将银行发放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原贷款银行,用以注销该房产的抵押法律关系,保护银行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据此判决,于某和 1 陈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陈某应在房屋抵押法律关系注销后,将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姓名过户回原权利人于小姐名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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