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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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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1)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 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6室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名 审判人员:刘青山 书记员:李肖 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案件审理记录如下: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开庭时对该案进行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均;同意 ?原告,讲一下调解意见 :要求被告给付每天240元共6天的...
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1)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 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6室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名 审判人员:刘青山 记员:李肖 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案件审理如下: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开庭时对该案进行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均;同意 ?原告,讲一下调解意见 :被告给付每天240元共6天的误工费,加上存车费60元,共计 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意见 :不同意 审: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前调解结束 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占江诉被告刘新、贾玉萍交 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原告王占江,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址沈 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30-1-233。 委托代理人曲春梅,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十段一里13号。 被告刘新,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址沈阳 市铁西区重工南街58-107。 委托代理人刘荣武,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段一里5号。 被告贾玉萍,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 铁西区重工南街58-107号。 委托代理人刘荣武,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 1 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段一里5号。 本案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青山主审,书记员李肖担任法庭记录。 1、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解释); 2、原告有撤诉权,被告有在举证期限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权利; 3、双方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人证据权; 4、双方当事人有相互辩论权; 5、双方当事人有申请调解权; 6、双方有最后陈述权; 7、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 8、遵守法庭纪律。 ?以上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申请回避不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委托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听清了,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回避理由讲一下 :没有,只是感觉 审:本庭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目的和主要事实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800元及存车费60元;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 :没有找过我,没有在交通队说过,原告没有实事求是起诉,我们不能 按照6天每天240元给原告误工费。 对原告代理人 ?你讲一下肇事经过 :2004年10月5日下午2时40分,我开车由男向北正常行驶,被告开 车把我撞了,经交通队事故认定为被告负全部责任,我们双方的车都被拖到 停车厂了,后来交通队给我开了条我才把车提出来了,一共停车六天,我中 间给被告刘新打过电话,被告不同意赔偿我,之后我就找不到刘新了,所以 起诉来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是否为辽AE9068的车主 :贾玉萍是车主,刘新是贾玉萍的儿子,刘新为贾玉萍开车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的车是那天提出来的 2 :我们的车一直在修车厂修理 审: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举证: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没有任何 责任;2、存车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误工6天并花费存车费60元;3、误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误工情况及具体数额;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对证据1有异议,没有公章;对证据2有异议,要求被告提供交通队 开出的取车凭证;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审:对证据1、2、3另定。 ?被告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有无 异议 :对证据无异议 审: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均:没有。 审:鉴于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原告提供取车凭证,本庭现告知原告 提供交通队取车凭证及误工费实际情况,本庭现告知原、被告于2005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皇姑区法院206室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是否听清 均:听清 ?现在宣布闭庭,另行通知宣判日期。双方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均:听清了。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原 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 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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