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1)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 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6室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名
审判人员:刘青山
书记员:李肖
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案件审理记录如下: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开庭时对该案进行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均;同意
?原告,讲一下调解意见
:要求被告给付每天240元共6天的...
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1)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
地 点: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6室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名
审判人员:刘青山
记员:李肖
书记员核对到庭人员,宣读法庭纪律。案件审理
如下:
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十四条的规定,开庭时对该案进行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
均;同意
?原告,讲一下调解意见
:
被告给付每天240元共6天的误工费,加上存车费60元,共计
1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意见
:不同意
审: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前调解结束
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占江诉被告刘新、贾玉萍交
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
原告王占江,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址沈
阳市和平区南六经街30-1-233。
委托代理人曲春梅,女,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街十段一里13号。
被告刘新,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出租车司机,住址沈阳
市铁西区重工南街58-107。
委托代理人刘荣武,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段一里5号。
被告贾玉萍,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
铁西区重工南街58-107号。
委托代理人刘荣武,男,194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
1
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段一里5号。
本案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青山主审,书记员李肖担任法庭记录。
1、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权(解释);
2、原告有撤诉权,被告有在举证期限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权利;
3、双方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人证据权; 4、双方当事人有相互辩论权;
5、双方当事人有申请调解权;
6、双方有最后陈述权;
7、实事求是向法庭陈述;
8、遵守法庭纪律。
?以上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申请回避不
原告:听清,不申请
被告委托代理人:诉讼权利义务听清了,申请回避 ?被告委托代理人,回避理由讲一下
:没有,只是感觉
审:本庭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
?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目的和主要事实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1800元及存车费60元;2、本案诉
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略(详见起诉状)。
?被告委托代理人进行
:没有找过我,没有在交通队说过,原告没有实事求是起诉,我们不能
按照6天每天240元给原告误工费。
对原告代理人
?你讲一下肇事经过
:2004年10月5日下午2时40分,我开车由男向北正常行驶,被告开
车把我撞了,经交通队事故认定为被告负全部责任,我们双方的车都被拖到
停车厂了,后来交通队给我开了条我才把车提出来了,一共停车六天,我中
间给被告刘新打过电话,被告不同意赔偿我,之后我就找不到刘新了,所以
起诉来院。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是否为辽AE9068的车主
:贾玉萍是车主,刘新是贾玉萍的儿子,刘新为贾玉萍开车
?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新的车是那天提出来的
2
:我们的车一直在修车厂修理
审: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原告举证: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没有任何
责任;2、存车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误工6天并花费存车费60元;3、误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误工情况及具体数额;被告委托代理人是否有异议
:对证据1有异议,没有公章;对证据2有异议,要求被告提供交通队
开出的取车凭证;对证据3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审:对证据1、2、3另定。
?被告举证:1、身份证复印件二份;2、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有无
异议
:对证据无异议
审:双方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均:没有。
审:鉴于被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要求原告提供取车凭证,本庭现告知原告
提供交通队取车凭证及误工费实际情况,本庭现告知原、被告于2005年1月5日上午9时在皇姑区法院206室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是否听清
均:听清
?现在宣布闭庭,另行通知宣判日期。双方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均:听清了。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原 告:
原告委托代理人:
被 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3
本文档为【人民法院审判笔录(第1次) 开庭时间:2004年12月27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