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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7-09-01 1页 doc 11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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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在我省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不予减征...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在我省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本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纳费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主管 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纳费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类 似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应由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 加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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