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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2019-08-27 5页 doc 17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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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修 改讨论稿2008-9) 为规范我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确保安全供气,维护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正当利益,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行业内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树立燃气行业诚信经营形象,经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下称协会)组织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协商,决定成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并根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法规和《深圳市燃气条例》制定《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作为签约企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 第...
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修 改讨论稿2008-9) 为我市瓶装燃气经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和秩序,确保安全供气,维护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正当利益,保障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立行业内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树立燃气行业诚信经营形象,经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下称协会)组织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协商,决定成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并根据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法规和《深圳市燃气条例》制定《深圳市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下称《公约》),作为签约企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 第一章约规 第一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强制性,自觉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诚信经营,规范服务。 第二条坚持“安全供气、优质服务”的工作方针,向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瓶装燃气和全面周到的服务。 第三条设立充装站、供应门市(包括供应站和服务点)等分支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杜绝无证经营。 第四条共同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反对虚假宣传、恶意贬低同行业其它成员、封村霸市等不正当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第五条遵守政府价格政策。不得搞价格同盟、恶意抬价或压价;根据送气距离、楼层等情况合理确定瓶装气送气费收取标准。 第六条严格执行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制订并切实执行专用瓶。严把钢瓶质量关,遵守钢瓶定期检验规定,拒绝充装、使用超期未检、残旧破烂、腐蚀严重等不合格钢瓶;报废钢瓶应送到钢瓶检测机构集中销毁,不擅自改装钢瓶或者翻新钢瓶。 第七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不向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自觉遵守钢瓶固定充装制度,托管钢瓶,必须签订书面充装,并在自律委员会备案。共同抵制托管钢瓶单位随意更换充装站充装燃气的行为(若协议期间因原充装站检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改变充装站的,协议双方应沟通协商并提前10 天到自律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保证燃气供应质量。燃气热值、组份、嗅味、压力达到国家标准;瓶装燃气的充装量与该瓶标称充装量相符,其误差不超过国家计量标准所规定的允差范围,即YSP-50 型为49±1.0Kg,YSP-15 型为14.5±0.5Kg,YSP-12 型为11.6±0.4,YSP-5 型为4.8±0.2Kg, YSP-2 型为1.9±0.1Kg。 第九条规范经营,不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加强槽车、运瓶车等运输工具管理,按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检修。 第十条瓶装燃气供应门市,只允许销售有本公司标识瓶,不得从事批发业务;供应门市必须建立详细的用户档案和供应证登记制度,详细钢瓶号码,严禁出售过期或严重腐蚀、损坏等不合格钢瓶。供应门市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燃气充装规范和作业流程。充装前对充装设备、 钢瓶进行安全检查;充装后对充装量和气密性逐瓶进行复检;禁止用燃气储罐或者槽车罐体直接充装钢瓶;禁止在储配站以外的场所倾倒钢瓶残液或用钢瓶相互倒灌;从事瓶装燃气充装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应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书面告之用户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可以采取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设置并公布二十四小时抢修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接听,在接到用户燃气设施或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立即派人抢修;设置并公布售后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作业能力;切实保证重点岗位安全责任人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第二章组织执行 第十五条深圳市瓶装燃气行业自律委员会是行业内开展协调、服务、监督、对违约单位按本公约规定实施行业内惩戒、自我纠正的机构。自律委员会的组成和运作: 1、自律委员会设主任1 名,由协会理事长兼任,副主任8 名;委员12 名,由各燃气经营企业各派一名代表组成。共21 名成员。 2、在召开自律委员会会议时,所有委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如因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全权行使代理职能);会上意见不统一时,可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超过2/3(含2/3)参会人员同意为通过;表决只设同意或不同意,不设弃权。 3、自律委员会下设常务办公室负责自律委员会的常务工作。常务办设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常务办公室按自律委员会的要求安排日常活动,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监督,并协助政府执法部门加大对现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六条自律委员会授权常务办公室派出公约执行督查小组(由各签约单位派出的代表组成)到各签约单位(督查人员不参与对本单位的检查)对有关项目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查。(督查人员职责及工作纪律附后) 第三章罚规 第十七条扣分标准 1、未取得经营许可设立充装站、供应站或服务点的,发现一例扣15 分。 2、向无证照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发现一例扣15 分。 3、采取拦截、威胁甚至殴打正规燃气企业送气工等不正当手段以达到封村霸市目的,发现一例扣15 分。 4、搞价格同盟或恶意抬价、压价,违反其中一项扣5 分。 5、派发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发现一例扣5 分。 6、恶意贬低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发现一例扣5 分。 7、充装报废或超期未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发现一瓶扣1 分, 最高扣15 分。 8、充装计量不按国家计量标准执行,缺斤短两;液化气质量不合格,残液超标,充入其他物质,发现一瓶扣1 分,最高扣15 分。 9、销售非本单位标识瓶装燃气,发现一瓶扣1 分,最高扣15 分。 10、使用运输车辆定点或流动售气,瓶装燃气供应站或服务点兼营与燃气无关业务,违反其中一项扣5 分。 11、未建立钢瓶电子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完整,供应门市未建立用户档案和供应登记制度,发现一项扣5 分。 12、充装作业未严格执行燃气充装规范和操作流程,违反其中一项扣5 分。 13、未按规定将钢瓶送交具有资质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未按规定处理报废钢瓶,擅自改装钢瓶或者翻新钢瓶。发现一次扣5 分。 14、供应门市经营批发业务,发现一次扣5 分。 15、出售过期和不合格钢瓶,发现一瓶扣1 分,最高扣5 分。 16、供应门市的存瓶数量超过规定标准。超过一瓶扣1 分,最高扣10 分。 17、未定期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发现一次扣5 分。 18、重点岗位安全责任人、操作人员不在岗或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发现一次扣5 分。 19、无理拒绝委员会监督人员按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和取证的,发生一次扣5 分。 20、不参加自律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发生一次扣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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