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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练习题

2018-07-17 17页 doc 37KB 19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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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练习题法律文书练习题 《法律文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由( )等几部分构成。 A(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2、根据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 )。 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
法律文书练习题
法律文练习题 《法律文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从涵盖的内容来看,法律文书由( )等几部分构成。 A(司法文书、民用法律文书、诉讼文书 B(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C(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律师实务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诉讼文书 2、根据达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法律文书的种类可分为( )。 A(侦查文书、检察文书、裁判文书、律师实务文书、公证与仲裁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文书 、根据文书名称和用途的不同,法律文书可分为( )。 3 A(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笔录式文书、表格式文书 B(信函式文书、致送式文书、宣告式文书 C(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决定类文书、裁判类文书 D(司法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民用法律文书 4、辩护词属于( )。 A(司法文书 B(仲裁文书 C(公证文书 D(诉讼文书 5、从( )起,判决书就确定了统一的格式和写作内容。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6、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 A(主旨鲜明,材料客观 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C(制作合法,内容法定 D(语义精确,解释单一 7、起诉意见书的首部与正文之间的成文化用语是( )。 A(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B(经我局侦查预审,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C(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ххх有下列犯罪事实 D(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移交起诉 8、起诉书编号的内容依序是( )。 A(年度、院名、文书性质、顺序号 B(年度、院名、部门、文书性质、顺序号 C(院名、部门、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D(院名、文书性质、年度、顺序号 9、人民检察院针对未生效的刑事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送达( )。 A(同级人民法院 B(上一级人民法院 C(下一级人民法院 D(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法院 10、民事(行政)抗诉书的提出是为了纠正( )中的错误。 A(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B(未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C(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 D(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 11、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书应当由( )提出。 A(同级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省一级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第35号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编号应为( )。 A(京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B(西刑初字(2002)第35号 C((2002)京西刑初字第35号 D((2002)西刑初字第35号 1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除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以及编号之外,应依次写明的项目 是( )。 A(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 B(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审判经过 C(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D(被告人、辩护人、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14、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交待上诉权事项的规范写法是( )。 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х份 B(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者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C(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D(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хх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х份 15、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编号由( )组成。 A(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顺序号 B(年度、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顺序号 C(制作法院、审理程序、案件性质、年度、顺序号 D(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理程序、年度、顺序号 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1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хх人民法院”。这一段交待上诉事项的行文是( )中的规范用语。 A(刑事判决书 B(民事判决书 C(行政判决书 D(民事判决书和行政判决书 17、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判决主文(结果)的文字表述共有( )。 A四种 B五种 C六种 D七种 18、法律文书的主要写作特点是( )。 A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规范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B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丰富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统一性,语言的规范性 C主旨的鲜明性,材料的客观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程式性,解释的单一性 D主旨的突出性,材料的多样性,内容的法定性,形式的固定性,语言的精确性 19、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正文包括哪些内容( )。 A、事实 B、理由 C、判决结果 D、证据 20、第一审刑事判决文书的案号正确写法是( )。 A、(××××)×刑初字第××号 B、(××××)×民终字第××号 C、(××××)×刑再字第××号 D、(××××)×刑终字第××号 21、法律文书的程式性主要表现在( )。 A(主旨鲜明,材料客观 B(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C(制作合法,内容法定 D(语义精确,解释单一 二、简答题 1、简述刑事抗诉书的概念和种类。 2、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有何区别, 3、写作法律文书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为什么, 4、请列出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格式。 5、民事判决书应着重写好哪几部分内容, 三、文书写作. 1、制作一份刑事判决书。 2、制作一份民事起诉状。 四、书写作题 1、 根据下列案件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余××与姜×、王×是中学同学,高中毕业后,由于三人一直未找到工作,遂于1997年5月起合伙做生意,往返于广州、江西、江苏等省市之间。由于经营有方,挣了不少钱。为寻找刺激,经常出没歌厅、舞厅。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又与姜×、王×等人来到××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唱了约3小时后,准备离开,王×在付费时向店方提出,话筒音质不好,希望店方少收费。店方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余××原已准备离开,但听到王×为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后,就返回来参与,直至王×付足费用后才离开。事后,王×、姜×纠集同乡与被告人余××一起手持铁铣、木棍等器械返回云中音乐茶座,对茶座内的门、窗、空调等设施进行打砸,并对在场人员进行殴打,当场将凌××打倒在地。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余××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被告人余××、王×、姜×打砸完毕后,逃离现场。凌××的妻子叫来救护车,将凌××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马上组织人力负责此案的侦查工作。在侦查过程中,××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拍摄了2组10张云中音乐茶座门、窗、空调等被砸情况以及被害人凌××面部损伤情况的照片,并对凌××的伤势进行了法医鉴定。经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容貌毁损,构成重伤。同时,公安机关还走访了当时在场的证人,经证人吴××、项××证实,被害人凌××的面部系被告人余××用铁铣所伤。2000年4月17日,被告人余××在×××路×号被××区公安分局捕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2000年2月15日晚,被告人余××与同学姜×、王×因在××市云中音乐茶座唱歌付费与店主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手持铁铣伙同手持器械的姜×、王×等人对茶座的门窗等设施打砸的同时,被告人余××还用铁铣砍伤被害人凌××的面部,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凌××面部损伤致容貌毁损,构成重伤,被告人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于2000年8月13日以×检刑诉[2000]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市××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余××进行处罚。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被害人凌××2000年6月2日的陈述,证人吴××、项××2000年6月2日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有关被害人凌××伤势照片以及茶座被砸后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人余××称,自己并未持铁铣殴打被害人凌××,并且在为付费与对方发生争执时,被凌××打中一拳,打中了左眼部。被告人余××委托的辩护人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市××区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委托的××市××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由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杨××、程××组成合议庭,由周×任书记员。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认证,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所举证据属实,被告人余××的辩解和辩护人孙×所提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于2000年9月×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余××,男,1970年6月22日生,高中文化程度,出生于 ×省××市,汉族,住××省××市××区××街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发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2 2001年9月9日(农历二〇〇一年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市××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而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1994年9月13日出生。经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有杀害章××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被依法逮捕,关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男,28岁,1973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厂工人, 文化,汉族,住××路××号。孙自小读书,1984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89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 经过××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的犯罪事实被证实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个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到××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即尾随其后,趁周围无人即走到章××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有成见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个巷子又经××路到附近的××路一个食品门市部,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在效外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抑死,然后把章××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从其母亲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 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上、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 ××县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9月10日,孙××去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从河中打捞的被害者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 ,经检验均是“AB”型。孙××本人的血型为“O”型。孙××之妹(原住孙××的房间)的血为“A”型。 (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发现血迹亦为“AB”型。 (3)从河中打捞起来的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扎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是放在孙××住处的。 (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解尸体的凶器,并说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 (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作定性、定量分析,结果证明人肉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 (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 (7)经过司法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市公安局认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2001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正确,应当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公安局接到报案:××乡××村村民徐××(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的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印。从徐××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二颗被砍掉的手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 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进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背面有两道门 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闩,在两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 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受害者徐××,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0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徐××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检查证实,徐××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良、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于2001年5月2 日将犯罪分子朱××逮捕,关押在××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出生于1983年2月5日,系××中学高三学生,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1997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晚,朱犯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到徐××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灶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犯罪分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犯罪人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徐××当即昏倒在地。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 指印亦相同。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朱××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1年5月10日以“×检诉字(2001)122号起诉书”以被 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合议庭(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并于200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担任辩护人。高×为朱××作了“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前应当 从轻处罚”的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到被告人朱××的行为属于未遂,遂根据刑法第232条、第23条之规定,决定判处被告人朱××有期 徒刑八年。 《法律文书》模拟一 一、简答题(共25分) 1、刑事自诉状包括哪几类案件,(6分) 2、行政诉讼中原告应该具备哪几个条件。(6分) 3、简述起诉书的作用。(8分) 4、阐述抗诉理由,主要从那几个方面进行,(5分) 二、改错题(请指出每小题的错误,并改正。每小题4分,共20分。) 1、辩护词可以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意见,也可以写成检举揭发被告人的材料。 2、刑事抗诉书中可以指控追诉起诉书中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 3、一审刑事判决书,是在查明事实以后,对被告人定罪判刑使用的。 4、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应在法定的抗诉期限内提出,对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对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 5、当事人各方都同意后,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即发生效力。 三、制作题(55分)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30分) 被告人郑龙,男,30岁,初中文化,汉族,××省×× 县人,是××县××乡××村运输专业户。2000年10月13日晚7时,郑龙驾驶×牌汽车由本县到×县拉沙子。晚上11时40分,当郑龙驾车行驶至××市郊区时,迎面开来一辆东风牌汽车,此车没有按规定发出会车信号,由于灯光太刺眼,致使郑龙看不清路面,而郑龙驾车继续行驶,将一名步行上夜班的女工陈娟撞倒在地,致其立即昏迷。陈娟,女,31岁,××市××厂工人,已婚,有一个3岁男孩。陈娟在厂里是技术骨干,工作任劳任怨,人际关系也非常好。郑龙撞倒陈娟后,停车走到陈的跟前,听到陈娟在呻吟,为了逃避责任,郑龙产生了杀人的邪念,遂将陈娟拖到离现场约100米处路西的一个涵洞内,用手紧紧卡住陈的颈部,造成陈娟死亡。随后,郑龙逃离现场。2000年×月×日,××市公安局对郑龙予以刑事拘留;2000年×月×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郑龙被××市公安局依法逮捕。2000年X月X日,XX市公安局以郑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为由,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郑龙遗留在现场的脚印和右手拇指的指纹,××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为证。郑×龙被逮捕后,交代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尽力开脱罪责,拒不认罪。 ××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郑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2000年X月X日,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对郑龙提起公诉。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规的格式和要求,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25分) 刘×(女)与陈××(女)比邻而居,1999年以来,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刘×多次当中对陈××进行辱骂。陈××到刘×的所在单位反映了刘×的所为,刘×收到了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为此,刘×非常不满,怀恨在心。2003年3月6日早晨,刘×在街上将准备去上班的陈××拦住,用“破鞋”、“养汉子”、“不要脸”等下流语言对陈××辱骂近一个小时,围观行人达数百人;2003年3月10日晚,刘×在住宅附近在此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当中辱骂陈××,引起近百人围观。陈××因次精神受到刺激,心情郁闷,卧床达20余天。同年3月25日,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的刑事责任。 刘×,42岁,××市×××厂工人;住××市××街×好;陈××,40岁,××市××局干部,住××市××街×好。××××× 《法律文书》模拟试卷二 一、简答题(共25分) 1、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具备哪些资格,(6分) 2、一审刑事判决书中理由部分应写明哪些内容,(5分) 3、二审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分为几个层次,(6分) 4、阐述抗诉理由,主要从那几个方面进行,(8分) 二、改错题(请指出每小题的错误,并改正。每小题4分,共20分。) 1、辩护词可以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意见,也可以写成检举揭发被告人的材料。 2、二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直接写明改判的内容就可以。 3、当事人各方都同意后,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即发生效力。 4、法律文书都有法律效力。 5、法律文书的内容都必须是客观存在和合理推断出来的。 三、制作题(55分) (一)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30分) 被告人沈君伟、赵毅曾先后受石家庄市“洁而佳”食品厂经理沈某的聘请任该厂汽车驾驶员,后均因报酬问题被该厂辞退,为此,两被告人均心存怨恨。 2003年12月6日,被告人沈君伟打电话给被告人赵毅,约赵毅携带白砂糖一起去对 “洁而佳”厂进行破坏报复,赵毅表示同意。同月9日,赵毅到沈君伟处与沈君伟会合,于当日10时许携带白砂糖至“洁而佳”厂,由沈君伟打开停放于路旁的“洁而佳”厂平时使用的“香山”牌厢式货车门,入内后打开发动机盖,赵毅即将白砂糖倒入发动机气门弹簧内,两人下车后又各扳断一根雨刷器。接着,赵毅弯腰摸寻刹油管,并向沈君伟索取钢丝钳,沈君伟问干什么,赵毅答剪刹油管,沈君伟便将从车中工具箱内取出的钢丝钳递给赵毅,赵毅接过钢丝钳将该车前后刹车油管剪断。两被告人作案后,迅即逃离现场。次日,该车驾驶员邹某出车前检查,发现车辆被破坏而停止使用,幸免遇险。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事故防范处机动车辆技术鉴定:该车制动系统的前、后制动管路的损坏,能造成该车制动系统完全失效。 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沈君伟、赵毅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桥东区人民法院由审判员孙XX、王XX、李XX组成合议庭,孙XX担任审判长,于2004年3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刘XX出庭支持公诉,沈君伟委托石家庄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XX为自己的辩护人,赵毅委托石家庄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张XX为自己的辩护人。 被告人沈君伟对起诉书的指控作了部分供述,但辩称赵毅剪断刹车油管他不知情。其辩护人也认为沈君伟不应对剪断刹车油管负责,并以机动车辆技术鉴定结论不严密为理由要求重新鉴定,还认为沈君伟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被告人赵毅对起诉书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赵毅受人指使作案,系本案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认作案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对他从轻处理。 桥东区人民法院认为,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两被告人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沈君伟称剪断刹车油管不知情与事实不符,而机动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内容确定,其辩护人重新鉴定的要求不予采纳;赵毅积极应约参加犯罪活动,其辩护人认为赵毅是受人指使作案、属于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被告人沈君伟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赵毅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沈君伟,男,42岁,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初中文化,原系石家 现羁押于庄市×公司职工,住石家庄市XX街50号,2004年3月23日被逮捕,×看守所。 辩护人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毅,男,41岁,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高中文化,原系石家庄市×厂职工,住石家庄市XX街10号,2004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据下列案情,按照规的格式和要求,制作一份《刑事自诉状》。(25分) 刘×(女)与陈××(女)比邻而居,1999年以来,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刘×多次当中对陈××进行辱骂。陈××到刘×的所在单位反映了刘×的所为,刘×收到了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为此,刘×非常不满,怀恨在心。2003年3月6日早晨,刘×在街上将准备去上班的陈××拦住,用“破鞋”、“养汉子”、“不要脸”等下流语言对陈××辱骂近一个小时,围观行人达数百人;2003年3月10日晚,刘×在住宅附近在此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当中辱骂陈××,引起近百人围观。陈××因次精神受到刺激,心情郁闷,卧床达20余天。同年3月25日,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刘×的刑事责任。 刘×,42岁,××市×××厂工人;住××市××街×好;陈××,40岁,××市××局干部,住××市××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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