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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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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规范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站含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上海港口客运站的管理,港口客运站的经营活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港口客运站的公共安全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港口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港口范围内客运站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客运站含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的港口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在上海港口范围内提供客船靠泊与离泊服务,并为乘客提供候船与上下船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分为以下五类: (一)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国际客运站; (二)为航行省际、崇明三岛航线的客船提供服务的省际客运站和陆岛客运站(以下统称为国内客运站); (三)为航行市内航线的游览船提供服务的水上游览客运站; (四)为航行于本市范围内江河两岸间的客船提供服务的城市渡口客运站; (五)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形式的客运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上海港口客运站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港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港口客运站的监督管理。 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以及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规划编制)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港口总体规划,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并依法将相关内容纳入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公开征询市民的意见。 第六条 (建设规范) 客运站的建设,应当符合上海港口客运站布局规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港口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和配置) 客运站的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上海港口客运站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的技术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标准。 第八条 (安全评价) 客运站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对客运站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将评审通过后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试运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客运站建设工程试运行完毕,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客运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条 (经营许可) 从事客运站经营(包括客运站试运行)的,应当依法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并依法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 客运站经营人停业、歇业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船舶停靠禁止) 在客运站内,禁止停靠超过码头设计靠泊能力的船舶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 区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海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区域的港口客运站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乘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预案,并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三条 (安全要求)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客运站安全现状评价;在安全现状评价或者日常运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票务代理) 客运站经营人需要从事票务代理的,应当依法取得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航班票务信息)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布班期时刻表;设置售票处的,还应当公布售票时间、票价表和售票情况以及变化情况。 城市渡口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公布开渡、收渡时间。 第十六条 (客船延误和停止航行的处理) 客船不能按时运输乘客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及时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中,客船停止航行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及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对滞留客运站候船的乘客,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采取应急措施,维持候船秩序,及时疏散乘客,并配合承运人做好船期变更和乘客退票换票的工作。 遇有乘客严重滞留客运站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疏散乘客。客运站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应当服从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和调度。 城市轮渡因恶劣天气不能按时运输乘客,造成候渡人员不能按时上班的,其所在单位可比照公假处理。 第十七条 (危险物品安全检查) 禁止携带或者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险物品进站上船。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客运站经营人按照规定在客运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客运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进站人员携带物品、托运行李以及机动车等进行安全检查。 进站人员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拒绝其进站上船。 客运站经营人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在实施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进站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八条 (设施和设备安全检查)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其客运站的设施、设备,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对其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作事前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予以排除: (一)汛期和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天气; (二)法定节假日; (三)举办国家或者本市确定的重大活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客运站经营人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服务规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保持候船环境良好; (二)根据乘客、车辆的流量和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人员仪表整洁、文明待客,对行动不方便的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做到重点照顾; (四)提供广播信息服务和问讯、留言等服务项目; (五)设置服务质量投诉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 在客运站内设置餐厅、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的,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条 (客运站内行为规范)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站内乘客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在客运站内公告行为规范。 在客运站内,进站人员除了应当遵守行为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听从客运站工作人员指挥,依次在指定地点候船、上船。 (二)禁止使用明火。 (三)驾驶非机动车和两轮摩托车的,应当下车推行。 (四)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控制刹车;在机动车突然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客运站工作人员。 违反行为规范或者前款规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客运站经营人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联合检验客票制度) 除城市渡口客运站外,客运站经营人和承运人应当实行联合检验客票制度,并在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客船载客人数港航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客运站经营人在检票时,发现上船人数超过船舶核定载客人数的,应当立即报告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告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特殊活动报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在客运站内举行客运服务之外的活动且可能造成人流集聚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制定保障安全和秩序的工作,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举行前款规定活动期间,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备案的工作方案实施,并派员进行现场检查,保障客运站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三条 (客运统计)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按照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客运统计资料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暂停运营) 禁止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 因客运站改扩建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运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提前10日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其中,暂停客运站运营3日以上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因客运站设施和设备受损暂停运营的,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及时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做好疏散乘客的相关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撤销客运站) 禁止擅自撤销客运站。 客运站经营人需要撤销城市渡口客运站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并征求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客运站经营人需要撤销城市渡口客运站以外的客运站的,应当提前90日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做好撤销客运站的相关工作。 客运站经营人应当于撤销客运站的30日前,在客运站内予以公告,并通过网络、广播、报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站经营人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停靠船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作安全检查和采取相应措施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暂停客运站运营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乡镇渡口的管理) 乡镇渡口的管理办法,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渡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 要害场所 1、各要场所门口必须挂“要害场所、闲人免进”的警示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而进入者,必须持有证件或有本单位派人带领,方可上岗。 2、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本岗位的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 3、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安全,防止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努力搞好本职工作。 4、要害场所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并热爱本职工作,工作时不能干无关的事。 5、要害场所应配备良好的防范设施及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经常检查其可靠性能,当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失去应具备的性能时,必须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 6机电队应加强对管辖范围内要害场所的管理,做好工作人员的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查岗检查工作,严格考核工作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岗位工交接班制度 一、各岗位职工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备运行情况; 2、设备运行时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3、岗位有无事故隐患; 4、工具、备品、备件是否齐全; 5、岗位卫生情况; 6、各种记录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 三、在规定的接班司机缺勤时,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必须得到机电值班的同意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四、交接双方应按照巡回检查路线对主要部位进行交接检查;各部件是否正常,运转有无异状、异响,各包机部位是否清洁。 五、交班司机如发现接班司机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现象时,应拒绝交班并向领导汇报请示。 六、接班司机认为交班司机未按规定要求交代清楚必要的情况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设备有不能接班的情况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七、确认能够正常交接班后,双方共同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交班司机方能离开岗位,并向队值班领导汇报。 八、交班过程中若发生事故,交班人员应与接班人员共同处理,如果所需处理时间过长,必须请示队值班领导,取得值班人员的同意后,交班人员方可与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班。 皮带机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1、司机交接班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作好详细记录。 2、我井胶带输送机现使用的安全保护装置为PZBJ-?型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皮带机综保监控仪。 3、试验时应检查下列传感器是否灵敏可靠: ?防打滑传感器延时5,15秒;?堆煤传感器1,3秒;?跑偏传感器20,40秒;?烟雾传感器;?超温自动洒水装置;?撕裂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整定误差值小于5?;?松弛传感器。 4、当班司机在每次运输任务完成后,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5、运转组维修工每天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时,应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6、试验项目中任意一项不合格,不得开动胶带输送机。 皮带机维修管理制度 1、大倾角皮带的维修工作由运转维修组负责。 2、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按时检查,发现有异响或不转托辊及时更换,将换下来的托辊及时修好,准备再用。 3、分段或整机拆检更换托辊,根据使用经验,确定出检修周期。 4、经常清除托辊间夹杂的煤及杂物,使托辊保持转动灵活。 5、对于缺油的托辊及时注油,以延长托辊的使用寿命。 6、对胶带边部损坏、中部撕裂和脱胶部位及时修补。 7、对于胶带接头严重变形、破裂,金属卡子变形、损坏,要及时重新接头、整形或更换金属卡子。 8、定期检修托辊,检修时密封圈内必须加适量的润滑脂,转动不灵活或损坏的托辊应立即更换。 9、每天检查胶带接头,发现局部损坏要及时修理或更换接头。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停送电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供电,防止事故发生,电气设备在进行检修、搬迁等作业时,必须遵守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设置栅栏和悬挂警标等规定程序,严禁带电作业。 电气设备在进行各项需停电作业的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专人制,中间不得换人、严禁约时送电。 1、停电:停电时,必须把有关线路的电源开关全部断开,与之有关的变压器,必须断开高、低压两侧开关,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闭锁。井下高压隔离插头脱离电源,操作手把上均应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当部分设备停电时,工作人员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应设置临时栅栏,安全距离不小于0.35米,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验电:停电后,必须用合格的相应电压等级验电器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的设备上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验电时,绝缘棒的验电部分应逐渐接近设备,听其有无放电声,确定是否确无电压,验电工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在有专人监护的情况下对设备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 3、放电、装接地线:经验电证明设备确无电压后,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使剩余电荷放尽。接地线用有接地和短路导线组成的成套接地线,装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接地线应连接可靠,拆除接地线的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的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禁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止将身体其它部位碰触到接地线。 4、送电:当设备检修完毕恢复送电时,必须由原来执行停电并悬挂标示牌的操作人员亲自取下此牌,然后方可合闸送电。 变电所事故处理规定 一、变电所发生事故时,当值班人员要迅速地向机电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再按事故汇报程序逐级汇报。同时,作好下列检查: 1、掉闸的开关名称编号,掉闸的时间及事故象征; 2、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3、电压、电流、潮流变化情况; 4、设备运行异状。 二、线路掉闸,允许强送一次,强送不成,不再试送。 三、变压器掉闸,值班员应立即投运备用变压器,并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若查明系过负荷、外部短路或二次回路故障造成事故,可立即强送一次。 四、发生接地事故,必须立即汇报机电值班领导,并按领导命令进行选盘,保证一小时内查出故障回路,予以解除。 地面变电所巡回检查制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 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 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井下配电所巡回检查检修制度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设备, 按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路线进行定时巡回检查。 2、每班检查下列情况不得少于两次: (1)高爆开关油位、变压器油位; (2)低爆开关声响及配出电缆温度情况; (3)低爆开关符合铭牌对照; (4)检漏继电器指示; (5)变压器运行声响及温升; (6)高低压开关停送电手柄指示;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7)各种停送电牌的数量。 3、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4、每月对硐室内所有设备进行一次检修。 5、各高爆、变压器、低爆、检漏器的接地检查,设备性能检查和完好状况由维修电工负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硬及时汇报处理。 6、每年一次的预防性试验及开关过流、无压释放校对由分管副区长及主管技术员负责。 井下供电系统电气试验制度 1、所有井下电气设备,都应按规程规范要求进行电气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2、井下安装的馈电开关,按技术规范计算整定值,定期整定,定期试验。 3、井下供电应经设计计算并审批后,方可实施。 4、检漏应实行每日就地、每月远距离试验制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5、接地系统每季度测试一次。 6、高压开关(板)、变压器每年取油样化验一次。 7、变压器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8、入井电缆必须经过下列试验以后,方可投入使用: (1)阻燃性试验; (2)进水耐压试验; (3)外观检查有无破损情况。 9、大型电机必须每年对绝缘直流电阻测试一次。 地面变电所检查维修责任制 1、值班人员对运行和备用设备(包括附属设备与周围环境)按 运行规程的规定和巡回检查图路线进行定时巡视检查。 2、遇到下列情况值班员应增加巡视次数: (1)过负荷或负荷由显著增加时; (2)新装、长期停运或检修后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3)设备缺陷有发展、运行中有可疑现象时; (4)遇有大风、雷雨、浓雾、冰冻、大雪等气候变化时; (5)根据领导指示增加的巡视等。 3、巡视后将发现的缺陷记入设备缺陷记录簿,重大缺陷应立即 向值班领导汇报。 4、分管副区长、主管技术员每周应进行一次监督性巡视。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5、巡视中遇有严重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应按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向领导汇报。 6、由维修电工负责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接地保护和漏电保护的检查、实验和整定,保持三大保护完整、灵敏可靠,由问题及时处理。 7、值班员应对运行中的电容器每隔两小时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填入记录本。 8、值班员巡检时若发现电容器外壳变形、漏渗、膨胀,应立即退出运行。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1、在额定条件下运行或备用的设备发生了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达不到一类设备的叫设备的缺陷。 2、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当班值班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消除或采取可靠措施,当班不能消除的缺陷应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汇报,上级领导应指导专人及时消除,并由值班人员监督执行。 3、发现设备一般缺陷可列入正常维修计划进行处理。 5、值班人员在运行中应加强设备缺陷的监视,交接班时应详细进行交代。 6、变电所所长应经常检查设备缺陷记录,了解设备缺陷内容和处理情况,对未消除的缺陷应既安排处理。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7、消除重大设备缺陷有困难时,应及时同当地电业部门联系,请求支援,以免造成中大损失。 压风机检查维护制度 1、定期检查 (1)班检由当班司机按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主要用手摸、目视、耳听等方法,发现问题或事故隐患,应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处理。 (2)月检由机电维修工进行,主要检查检修效果及配件质量,必要时进行调整或更换个别机件;发现重大损坏时,须立即汇报队分管领导,并停机及时处理。 2、每周定期检修 (1)检查油的泄露情况,若有泄露应及时修理。 (2)清洁机组内外部卫生,检查油气分离器滤芯阻力。 (3)检查所有管路,软管和管接头,有无泄露或明显损坏。 3、每季度定期检修 (1)运行500小时后清除表面灰尘,检查冷却器是良好、对轮销松紧是否符要求。 (2)运行500小时后检查并用相应工具吹扫空气滤芯器,检查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电气各部件是否完好。 4、每年定期检修 (1)1000小时检查一次温度计、传感器、电气系统,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的先导阀阀芯,检查其密封是否良好,内孔是否畅通,阀芯是否灵活。 (7)每月至少让二位三通电磁阀、二位两通断油电磁阀受电转换一次,防止阀芯生锈。 (5)初次使用空压机时,运行2000小时应立即更换一次压缩机油,以后每运行3000小时须更换一次与标准相符的压缩机油。 3、日常保养维修 (1)启动前及运行期间检查油位。 (2)每班检查压缩机油与显示温度是否一至。 (3)每班检查曲轴箱、注油器、电动机及滑动轴承油量一次。 (4)每班检查一次汽缸的吸排气阀,必要时缩短检查周期,对安全阀的动作每周检查一次。 矿灯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1、为了保证矿灯及其充电架的安全运行,运转副队长应认真拟定矿灯及其充电架的检修计划和检修内容,并组织实施。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2、矿灯、充电架除岗位上的日常检修外,应组织定期检修。 (1)周检: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自行进行。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对全部矿灯进行外表检查、处理; ?检查矿灯亮度; ?检查充电架接地装置; ?检查和更换不亮的指示灯和无指示的仪表、指示器。 (2)月检:由矿灯房班长组织,运转队派电工配合。主要检修 内容如下: ?处理充电设备的隐患; ?清扫检查整流器,整定过流保护; ?对充电架进行绝缘摇测; ?抽查矿灯的完好状况; ?用标准仪表测试校对充电电路上的仪表。 (3)年检:由运转副队长组织。主要检修内容如下: ?对需要大修的充电架进行大修; ?整流器大修; ?试验充电架接地电阻。 3、定期检修质量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经检修的矿灯,除进 行绝缘电阻、充电电压等测试外,还要在矿灯房内进行不少于11小 时的放电试验,符合标准后方可发放。 矿灯延时延点和红灭灯管理制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一、矿灯工应按规定时间用灯牌到固定窗口领灯和交灯。防止领灯早、交灯晚,造成过放电。在使用矿灯不应过放电,禁止矿灯连班使用,必要时应及时换灯。 二、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超过2小时矿灯仍未交回灯房,灯房值班人员应汇报井区调度并查明原因。凡无故不交灯者,按灯房的规定处理。 三、上井后必须立即将灯交回灯房,如因工作需要连班时,必须换灯,矿灯房作好记录。 四、矿灯不得互换或借用。 五、交回的矿灯应保持完整无缺,没有损伤。 六、领灯时要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有缺陷,可要求灯房修理或更换。 七、领灯后要爱护矿灯,不得敲打乱摔,不准私自打开灯的上盖和灯头,尤其禁止在井下打开或修理矿灯,以免引起井下瓦斯及煤尘爆炸。 八、使用人员发现自己的灯为红灯或灭灯时,应交给灯房人员检查处理。 九、使用中如发生故障,交灯时应主动向灯房人员说明。 十、红灯或灭灯不允许上架充电,并应及时修理。 十一、红灯不发,严禁红灯上架充电,必须填写红灯记录,并进行维修处理后方可上架充电。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矿灯领用、发放、考勤制度 1、对长期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实行专人专灯和灯、牌交换制。 2、用灯人要对自己使用的矿灯负责,凭灯牌领取矿灯,灯牌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借;灯牌丢失,应按规定申请补发,在补发之前,井区调度凭丢失人所在队队长的证明开给有效期为三天的灯条,以便丢失人领用矿灯。 3、不常下井人员可以不设专用灯和灯牌,下井用灯时由井区调度开给一天有效期的灯条发给备用矿灯。 4、用灯者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交回灯房,最迟不得超过交班后2小时,凡无故不交灯者,值班员应及时汇报调度室,追究未按时交回矿灯者的责任和未交灯的原因,按《矿灯损坏赔偿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5、在用灯者交接班前一小时,灯房值班人员应做好矿灯的收发准备工作。 6、发矿灯时要认真执行以下规定: (1) 矿灯亮度不够不发;(2)充电电压不足不发;(3)矿灯失爆不发;(4)安全装置不全不发; (5)无牌无条不发;(6)灯牌、灯号不符不发;(7)非生产用灯不发。(8) 认真检查架号灯号,无错发误发。 7、交回的矿灯值班人员应详细检查,是否有损坏、缺件、 不亮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等情况。发现矿灯损坏,灯房人员有权扣发灯牌,并追究用灯人的责任。对有问题的矿灯要及时修复,不得带“病”上架,矿灯上架前,应进行清洗擦拭,保持灯、架清洁。 8、严格矿灯考勤制度。认真填写矿灯考勤记录,凡在本灯房在籍的常用灯、备用灯 都应进行考勤登记。小班人员负责本班所发的矿灯考勤登记,每月由班长将所有矿灯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逐月累计,作为矿灯运行情况分析资料。 矿灯损坏赔偿制度 1、所有用灯人员应爱惜矿灯。 2、损坏矿灯者一般按损坏件的价值进行赔偿。灯房值班人员收回矿灯时如发现矿灯损坏、缺件情况应当场向交灯人声明,并记下灯号、交灯人姓名、单位及矿灯损坏情况,扣下灯牌。 3、矿灯丢失时,正常情况一般按矿灯原价进行赔偿。 4、个人隐藏或转卖矿灯假报丢失者,查清后按矿灯原价十倍予以罚款。 5、丢失的矿灯不得以其他矿灯顶替。 6、凡偷窃矿灯他人或灯房矿灯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凡无牌无条发出的矿灯,如发出后两天不交回灯房,发灯人又找不到领灯人,由发灯人赔偿,并处以原价两倍罚款。 8、不下井人员不得借故从灯房借灯。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制度 一、检查维修 1、该矿灯为免维护矿灯,无须拆卸外壳进行修理,但仍然应该按照规定定期对矿灯进行检查,以确定矿灯是否还能使用。 2、检查维修周期: (1)运转维修班应每周对所有矿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运转副队长及分管技术员应每月对矿灯进行一次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3、检查维修内容 (1)矿灯主光源及辅助光源是否都能发光且亮度足够; (2)灯泡是否忽明忽暗或是否有主光源与辅助光源交替发光现象; (3)检查矿灯是否具有足够的点灯时间; (4)检查矿灯隔爆外壳是否损坏。 4、检查中发现失爆的矿灯严禁继续使用,不允许自行维修,如需维修,应上报联系厂家协助。 5、检查应作好记录,以作为矿灯安全使用的原始依据。 二、更新制度 1、新领应作好记录,标明领用日期,以便根据矿灯的使用寿命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制定矿灯更新计划,按照规定的时间更新矿灯。 2、使用过程中应对每盏灯的使用情况作好记录和统计,严格按照规定对该更换的矿灯进行更新。 矿灯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证矿灯能够安全合理地使用,特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如下: 1、现我井使用的矿灯为免维护矿灯,严禁打开或更换零配件。 2、确需打开或更换零配件时,必须由专门维修人员或在厂家的指导下进行。 3、矿灯工每班收回矿灯后,应对每盏矿灯进行详细检查,确认矿灯无损坏后方可进行充电。 4、运转维修班应每周对所有矿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5、运转副队长及分管技术员应每月对矿灯进行一次抽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6、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按照矿灯上的处理方法进行维修: (1)灯光发暗; (2)灯泡忽明忽暗; (3)主光源与辅助光源交替发光; (4)点灯时间不够;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5)主灯泡不亮,辅光源亮; (6)打开灯头开关,主、辅光源都不亮。 7、矿灯更换灯泡和其它零件时,必须在地面进行。 水泵检查维修责任制度 1、检查 (1)班检:由当班司机按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进行,主 要用手摸、目视、耳听等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队值班领导。 (2)日检:由机电维修工进行,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 好记录,检修质量按照《煤矿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2、定期重点维修 (1)每半年对轴承对轴承箱内的润滑油清洗更换一次。 (2)每半年校对调整一次对轮间隙。 (3)每半年对水泵及起动装置解体检查维修一次。 (4)每年对水仓、吸水井彻底清理一次。 3、定期试验 (1)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和真空表。 (2)每年测定一次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 (3)每年对电气设备作一次电气试验和继电器保护整定工作。 (4)每年测定一次水泵的技术性能。 4、定期检修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1)检修周期 间隔运转台70142128354249时 秩序检修 0 小00 小00 小00 中00 小00 小00 大 (2)检修质量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修 修 修 修 修 修 修 款执行。 (3)由于故障而进行检修,按实际情况进行,但不得打乱所规定的检修周期。 (4)凡在雨季前,全套水泵设备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 主通风机检查维修制度 一、定期检查与维修保养 1、班检(巡回检查) (1)由当班司机每小时按照巡回检查路线的内容及要求,对设备、线路、周围环境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巡检中主要用手摸、耳听、目视等方法。 (3)巡检重点:温度、声响、振动、电流值、电压值、负压计、机械连接、润滑情况、反风系统的闸门及其它异常情况等,每次检查都必须作好记录。 2、月检 (1)预防性检查必须不间断地进行,每月由分管副队长协同机电维修工共同检查一次备用扇风机。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2)对备用扇风机,每月轮换一次运行。 (3)月检的主要内容 ?叶轮与机壳的间隙,叶轮有无裂纹和变形,螺栓的紧固情况以 及有无锈蚀等; ?主轴、传动轴的锈蚀、键的紧固; ?轴承间隙及磨损情况,轴承温度及油量情况; ?试验检查温度计的可靠性; ?联轴节的水平度、倾斜度、端面间隙和螺栓、垫圈的紧固; ?皮带的松紧程度,沟槽的磨损情况; ?管路、线路及附属设备; ?机壳和闸门、绞车、钢丝绳等; ?反风装置的闸门、绞车、钢丝绳等; ?检查接地系统是否完好。 (4)月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地处理修复,对于处理的问题、 检修的内容要及时填写记录。 (5)检修质量要按照《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 定期倒换风机检查维修制度 为保证全井正常通风,机电队应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每月倒换 一次主扇风机,将原运行风机进行详细检查和维修后,作为备用风机。 1、倒换风机每月一次,由运转副队长组织,主管技术员负责供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电工作。 2、除具有危及矿井安全的原因外,不得以别的任何借口推迟倒换风机检修的工作。 3、倒换风机必须编制严谨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倒换风机前,必须上报值班领导、调度室、技术部门及通风部门,得到许可后方可进行操作。 5、施工前,供电组首先检查备用风机的供电系统及电气部分,确保正常供电。 6、倒换风机前,运转维修班必须先对备用风机及其它附属设备、附件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备用风机能够正常启动后,方可进行倒换工作。 7、原备用风机启动后经观察能够正常运行后,及时汇报调度室。 8、开动原备用风机,停下原运行风机后,开始对原运行通风机进行检查维修,运转维修班负责设备及附件的检查维修工作;供电组负责供电系统及电气部分的检查维修工作。 9、操作通风机必须由值班司机进行,操作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该通风机的合理操作规程。 10、检查维修工作必须认真仔细,要确保通风机经检修后能够正常运行。 主扇风机检查维修责任制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为保证主扇风机的正常运行,现对主扇风机的检查维护进行明确责任,各专业班组应严格按照该制度进行检查维护工作。 1、主扇风机岗位操作工负责当班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理,巡回检查相关规定如下: (1)巡回检查应每小时进行一次; (2)巡回检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图所示路线进行。 (3)巡回检查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对主扇风机进行检查工作并作好各种记录。 2、运转维修班每天应派专人对主扇风机房各种设备及附件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检查工作应包含备用通风机,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机电队值班领导组织处理,同时作好日常维护记录。 3、分管运转副队长及主管技术员应组织运转维修班及供电组对主扇风机房进行每周一次的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小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设法消除或处理,如小故障不能消除,或发现大故障时,应立即上报井区值班领导及调度室进行检修。 4、对于每月倒换风机的检查维修工作,重点由分管运转的副队长负责组织施工,运转维修班负责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供电组负责电气部分及供电系统的检查维修工作,检修内容严格按照月检的规定执行。 5、经过日常检查维护确定大、中、小修的日程后,运转副队长应列出检修内容和计划,上报井区领导确定检修时间。 6、检修时间确定后,由分管技术员编制各种检修安全技术组织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措施,以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7、检修质量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主管技术员负责检修技术标准的监督工作。 小绞车检查维护制度 1、每班对小绞车至少检查一两次,发现问题,能处理的就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汇报矿调度,由矿调度通知机电部门及时处理。 2、检查内容: ?、检查各部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是否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除,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和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 ?、检查闸带有无裂纹,闸带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mm厚度),拉杆螺栓、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坏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处理和汇报。 ?、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 ?、检查电动机空载起动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起动开关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过高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和更换变质的润滑油。 3、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干净卫生。 钢丝绳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井钢丝绳的使用管理,确保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单位必须随时注意观察钢丝绳的完好情况,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停止运行,并汇报井调度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或更换。 二、当钢丝绳遭受到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如发现严重扭曲变形、损坏或伸长超过0.5%时,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三、提升钢丝绳的有效使用期规定为半年,保险绳的有效使用期规定为3个月。 四、各单位使用的钢丝绳,达不到有效使用期限的:提升钢丝绳按原值剩余值赔偿,保险绳按原价赔偿。造成影响的,按影响时间对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www.fae.cn 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五、全井钢丝绳由机电队专人按《钢丝绳检查制度》每日以0.3m/s的速度检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日报表,经机电技术主管签字后,及时报送井调度及相关部门。 六、日报表未按时报送,每次对机电技术主管罚款50元,对钢丝绳检查员罚款20元。造成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运输队要加强地滚、竖滚的安设及维护管理。 1、提升轨道每50m安设一个地滚,少一个罚款100元。 2、地滚、竖滚必须灵活可靠,发现地滚、竖滚不转,一次罚款100元。 3、钢丝绳不得磨擦道岔,否则,一次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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