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
律规制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张磊徐悦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上海20008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摘要:本文拟从恶意透支的特点和近年来出现的新 的犯罪手法入手.分析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解读新的立法 规定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并对如何进一步 完善恶意透支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催收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一
,恶意透支及其发展形势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恶意透支行为也在不断发展和变 化着,近年来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数量和金额上大量增加.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 期末应偿信贷总额达2457.58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 信贷总额76.96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 (二)申请欺诈率居高不下大量通过营销人员递交的 办卡申请往往不经严格审核即获得通过.申请人取得的授 信额度常常大于其实际偿还能力这在客观上为申请欺诈 创造了机会:
(三)有组织有共谋的多方套现及循环透支成为主要手 法.
二,新增法律条文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五)》,《关于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的解释》(以 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 (二)》),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和量=J{=Il进行了明确划分,为 实践中办理恶意透支案件的依据和标准带来了如下变化: (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了具体的行为标准 认定持卡人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 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第6条第2款用列 举加概括的方法规定了6种情形.总的说来,这些行为均
现了透支人明知自己对透支的款项没有偿还的能力而透 支,或者对透支款项根本就无偿还意愿.如果这6种情形之 一
出现.即可认定持卡人的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f二)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
本次《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认定采用催收次数与催收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要求既经过2次催收,又超过3个月的时间这样的标准可 能是考虑到恶意透支毕竟是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受 刑法规制的行为.过于苛责这一行为将妨碍经济发展.且恶 意透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要小,因此 《解释》提高了对恶意透支人罪的要求.
(三)恶意透支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缩小,定罪量刑的 标准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有所区别
《刑法修正案(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用卡"正式归人信用卡诈骗罪之中,并将其归类到"使用伪造 的信用卡,'之类.这主要是因为随着信用卡使用的范围愈来 愈广泛.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使用骗领信用卡的现象,包括 虚构不存在的"持卡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
用卡等.这一规定进一步缩小了恶意透支的范围 (四)部分关联犯罪行为有了惩罚依据
如上所述,POS机套现因为能够以"消费"的名义享有 免息期等优惠.逐渐成为恶意透支的主要途径之,部分 POS机商户为了赚取手续费.也乐于配合持卡人的行为.为 查办恶意透支带来很大的难度.《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商 户使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现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查 处.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意透支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关于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思考
理论界一直以来都有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论点.笔者 对这一观点持较为支持的态度,原因有三:
1.恶意透支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的某些特征.但其具有一 定的背信特质.与"冒厢他人信用卡"等典型诈骗犯罪相比 在主体,客观要件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在 处理标准的把握上也应与其有所区别
2.目前的立法趋势表明.立法者虽然还没有采纳独立成 罪的论点.但在实际立法中.已经开始将恶意透支与其他典 型信用卡诈骗罪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3.从国际刑法理论和立法例看来.恶意透支单独成罪有 例可循德国,瑞士和美国部分州都在诈骗罪之外单独设立 了"滥用信用卡罪"
(二)增设遏制"恶意发卡"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内银行为开展业务.往往置潜在风险于不顾.放 松信用卡申请审核条件.这种过于宽松的发放模式.将银行 的责任转嫁给了司法体系因此,对于无视银行业金融秩 序,"恶意发卡"的银行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应增设遏制"恶意发卡"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 少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
(三制定更为灵活的恶意透支认定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恶意透支行为可以制定灵活的 认定标准.包括:对于确实暂时无力偿还,情节轻微的行为 人可采用普通认定标准:对于风险较大的大额透支且显然 无力偿还的行为人.立法上对其认定不应拘于3个月的期 限,以便及时处理,减小损失: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有明显转 移财产,躲避还款行为的.鉴于其表现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 构成要素.对这类行为的认定不需再经过银行催收和3个 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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