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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2017-10-06 4页 doc 15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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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 律规制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张磊徐悦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上海20008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摘要:本文拟从恶意透支的特点和近年来出现的新 的犯罪手法入手.分析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解读新的立法 规定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并对如何进一步 完善恶意透支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催收要件 中图分类号...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 律规制的完善 法制与社会经济视角2011年第4期 浅谈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 张磊徐悦 (上海市杨浦公证处,上海20008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90) 摘要:本文拟从恶意透支的特点和近年来出现的新 的犯罪手法入手.分析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解读新的立法 规定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并对如何进一步 完善恶意透支法律规制提出建议 关键词: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催收要件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一 ,恶意透支及其发展形势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恶意透支行为也在不断发展和变 化着,近年来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数量和金额上大量增加.截至2009年末.信用卡 期末应偿信贷总额达2457.58亿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 信贷总额76.96亿元,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3.1%: (二)申请欺诈率居高不下大量通过营销人员递交的 办卡申请往往不经严格审核即获得通过.申请人取得的授 信额度常常大于其实际偿还能力这在客观上为申请欺诈 创造了机会: (三)有组织有共谋的多方套现及循环透支成为主要手 法. 二,新增法律条文对实践中把握恶意透支标准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陆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五)》,《关于妨 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的解释》(以 下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 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 (二)》),对恶意透支的认定标准和量=J{=Il进行了明确划分,为 实践中办理恶意透支案件的依据和标准带来了如下变化: (一)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了具体的行为标准 认定持卡人透支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界定 透支行为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解释》第6条第2款用列 举加概括的方法规定了6种情形.总的说来,这些行为均 现了透支人明知自己对透支的款项没有偿还的能力而透 支,或者对透支款项根本就无偿还意愿.如果这6种情形之 一 出现.即可认定持卡人的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f二)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 本次《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对"经发卡银行催收后 仍不归还"的认定采用催收次数与催收时间相结合的方式. 要求既经过2次催收,又超过3个月的时间这样的标准可 能是考虑到恶意透支毕竟是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转化为受 刑法规制的行为.过于苛责这一行为将妨碍经济发展.且恶 意透支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信用卡诈骗行为要小,因此 《解释》提高了对恶意透支人罪的要求. (三)恶意透支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缩小,定罪量刑的 标准与其他信用卡诈骗罪有所区别 《刑法修正案(五)》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用卡"正式归人信用卡诈骗罪之中,并将其归类到"使用伪造 的信用卡,'之类.这主要是因为随着信用卡使用的范围愈来 愈广泛.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使用骗领信用卡的现象,包括 虚构不存在的"持卡人",冒用他人的名义及身份证件冒领信 用卡等.这一规定进一步缩小了恶意透支的范围 (四)部分关联犯罪行为有了惩罚依据 如上所述,POS机套现因为能够以"消费"的名义享有 免息期等优惠.逐渐成为恶意透支的主要途径之,部分 POS机商户为了赚取手续费.也乐于配合持卡人的行为.为 查办恶意透支带来很大的难度.《解释》第七条规定了对商 户使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现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进行查 处.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恶意透支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关于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思考 理论界一直以来都有恶意透支独立成罪的论点.笔者 对这一观点持较为支持的态度,原因有三: 1.恶意透支行为虽然具有诈骗的某些特征.但其具有一 定的背信特质.与"冒厢他人信用卡"等典型诈骗犯罪相比 在主体,客观要件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在 处理标准的把握上也应与其有所区别 2.目前的立法趋势表明.立法者虽然还没有采纳独立成 罪的论点.但在实际立法中.已经开始将恶意透支与其他典 型信用卡诈骗罪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3.从国际刑法理论和立法例看来.恶意透支单独成罪有 例可循德国,瑞士和美国部分州都在诈骗罪之外单独设立 了"滥用信用卡罪" (二)增设遏制"恶意发卡"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内银行为开展业务.往往置潜在风险于不顾.放 松信用卡申请审核条件.这种过于宽松的发放模式.将银行 的责任转嫁给了司法体系因此,对于无视银行业金融秩 序,"恶意发卡"的银行和工作人员.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应增设遏制"恶意发卡"的法律规定.最大限度从源头上减 少恶意透支现象的发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 (三制定更为灵活的恶意透支认定标准 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恶意透支行为可以制定灵活的 认定标准.包括:对于确实暂时无力偿还,情节轻微的行为 人可采用普通认定标准:对于风险较大的大额透支且显然 无力偿还的行为人.立法上对其认定不应拘于3个月的期 限,以便及时处理,减小损失: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有明显转 移财产,躲避还款行为的.鉴于其表现完全符合恶意透支的 构成要素.对这类行为的认定不需再经过银行催收和3个 月的期限 参考文献: 【11隋卫东,李祥金.恶意透支及其刑法规制【J】_法学论坛, 2009,(07):23. 【21孙玉仁.论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的几个法律问题【J】.商场 现代化,2007,(21):46. I31沈玲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关问题探析IJ】.法 制与经济.2009,(07):56. f41王珂.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单独设罪【J1.长沙铁道 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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