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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2017-11-15 42页 doc 78KB 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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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信挂号信拒收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 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
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辞职信挂号信拒收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 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 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2500元人民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 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篇二: 2017年最新辞职信、辞职报告、范文大全 2017年最新辞职信、辞职报告、范文大全 辞职信模板中英文版辞职书范文一(真诚版) 辞职书 (公司职员)范文二辞职申请范文三 辞职信模板(推荐) 篇三: 2017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2017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超市员工辞职报告 要说起本人提出辞职的原因,笼统来说大致可简单归纳为以下两点: 第一点,本人的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确实有必要回家调养生息。 第二点,如今的工作早已今非夕比,工作量太大,公司要求又太高,本人身在此位深感不安、名不符实,难以完成公司和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辜负了党和国家寄予的厚望。 以下具体说明。 10月18号早会,店长问负毛利有没有打出来,我说导出来了还没打,遂问生鲜的价格调完了吗,我说调完了。店长说既然调完了价就可以把负毛利打出来了,打出来要多少时间,店长又说负库存有几天没跟进了,要我们跟进,然后问各部门有什么困难。我问‎‎有好多订单还没入库,负库存还要跟进吗,店长问怎么会有那么多单据没入库,我说事情太多做不完,收银员的长短款也一直没做。他说你有这么多事情要做吗,工作效率太低了,你要是想悠闲地工作不如趁早换工作算了。他还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其他部门也是一样,有谁想要工作轻松就趁早换工作,不然这里早晚是要死的。 我不禁要问: 亲爱的店长,难道您要我们提出问题只是为了找到批判我们的理由吗,既然您开了金口,我也就不能赖着不走了。 也许当店长您看到我上面这段话的时候,并不会表示认同,不过没关系,我写出来不是为了让您同。 上期快讯,店长要我在快讯起动的前一天打完所有促销标识,这本来是应该做的事,没做完是我的错,无可厚非,我承认。但是只把问题归咎到我一个人身上是不公正的。因为在快讯起动前的那天下午,百货部才把快讯表给到我手上,而且该表有一些纰漏的地方,我必须先核对完该表的准确性后才能调价。等到调完价已经快到下班时间了,再加上还有其他零碎的事情要处理,当时根本没有时间再打促销标 冒三丈,质问为什么没打,昨识。第二天早会我说标识一个都没有打,店长顿时火 天就叫你打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打,难道你不知道在快讯起动前一天就要全部做完吗,如果你当时提出来我就可以安排其他同事去做,但是你当时又没有提,现在才跟我说我不接受。好吧这又是我的错,我没有在第一时间提出问题,所以之后我都尽可能在当天提出问题,可是问题也并没有得到解决。 例如: 我提出收银员长短款没时间做,店长只是来看看我在做什么然后就走了,至今没有给出任何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是一味地要求每天要做个这,每天要做那个。 一方面店长说要就事论事,另一方面又把安排工作建立在所谓的“万一”上。万一出现突发情况怎么办,万一有供应商要打单怎么办,万一要调价怎么办,万一??怎么办,他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幻想加猜测的基础上,没有实际指向。如果事情发生在他自己身上,他就会说,遇到特殊情况到时候再特殊解决。 举例: 10月6号和7号是周六和周日,我想连休两天,可是店长非要我调到周日和周一休息,理由是万一供应商要打订单,请注意,这里用的是“万一”,结果周六没有一个供应商来,反而周一的单据特别多。 店长言语之中自相矛盾之处,也让我以及很多员工感到难以接受。某日早会,与会人员都真真切切地听到他说当天要整理仓库,但是直到第二天都没见组织整理,有同事提出疑问,他竟不承认自己说过这句话,实在叫人匪夷所思。他店长整理不整理仓库跟我没有任何直接关联,我拿这件事出来说只是为了举一个例子,想要说明他的自相矛盾之处。 关于调整工作时间,就我本人来说原本没有任何看法,但是店长说如果我八点十分上班就比其他上行政班的同事少上了十分钟,所以要多加十分钟,好吧确实也是,这一点我表示没有异议。但是我到点下班后多上的十分钟是不是也该计入工资,员工在非工作时间付出的劳动是不是也应该计入上班的时间,我说这件事是想表达,如果您非要在某一件事情上算得清清楚楚,是不是在其他事情上也应该算算清楚,如果只要左手不要右手那不是成残废了。 如果说公司对信息部有特殊要求的话,我想知道为什么,信息部没有支援到收银,就应该被开除,可是平心而论信息部需要支援的时候又有谁来支援过,如果你硬要说上级部门来支援了我也无可反驳。有同事以没收过银不会收为理由,被上级反驳回来的说法是,有谁一来就会收的,多收几次就会了。既然这样,就不该有信息部的事情其他部门没有能力支援的说法,有谁一来就会做的,另一方面,为什么当时那么多同事上班你谁都不叫,一定要叫个信息部的人去,关于这个问题,当时店长和我已经有过探讨,在这里不再作他论,我只想说明,把矛盾打压下去并不意味着解决矛盾,而只会让矛盾越积越深,越积越多。其他就不多说了,多说无益。 店长坚持要我一个人上班的理由在我看来就是剥削阶级没有人性的体现。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店长认为上了几个小时班就必须做几个小时事,每一分每一秒都必须在干活,不能有一点喘气的时间。以前信息部还有两个人上班的时候,中午吃完饭有一段时间可以休息,但是这种情况在店长看来是绝对不允许的,他认为完全是浪费人力资源,根本没有那么多工作要做,一个人完全能做得了。在工作中,有时候工作量会非常大,另一些时候工作量会比较小,难道事情少的时候我们也要装出一副忙里忙外热火朝天的模样,为什么信息部能有时间“偷懒”,因为我们想尽快把事情做完,做完之后就可以休息了,如果公司希望看到员工每时每刻都在做事,我们也可以效仿某些部门慢慢吞吞磨磨蹭蹭,这样不仅能给上级部门留下良好印象,还可以减轻自己的工作压力,何乐而不为。不过怎样讨好上级已经不是我该考虑的问题了。 再者,用电脑时间过长容易引发各种职业病,眼睛长时间面对屏幕会导致视疲劳,视力下降,‎‎长时间保持一个姿势会引起肩周炎和颈椎病,相信这一点很多人都深有体会。久坐会大大增加下肢患静脉曲张的机率,长时间暴露在电脑辐射之下甚至还会增加心血管疾病的患病风险。 既然公司要学习沃尔玛,那么我请问一下,难道沃尔玛就是这样没有人性,一个没有人性的企业是怎么发展成全球最大零售商的,这一点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众所周知,信息部两个月前还有三个人,小韦走后小朱因无法承受工作压力曾经和人事谈过,后来信息部不用上晚班,压力才得以缓解。现在信息部只有一个人,在只有一个人的情况下根本不能完成当天的日常工作,况且还要解决其他零时性工作和某些突发状况。店长提出作为管理层每时每刻都应该知道自己的员工在做什么,那么作为上级部门是否也应该了解到下属这些工作上的压力,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员工有所谓大公无私的精神。既然公司不是慈善机构,那么员工也不是慈善工作者,大家打工都是为了挣钱糊口。一个人承担了全部工作量非但得不到理解和鼓励,每天还要承受额外的心理负担,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之下,本人已无法再担任此职位。 本人眼下也就只能想起这么些来,稍微久远的事情已经记不起来了。总之,本人与共事之人的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唯有提交辞呈以缓解紧张局势,避免双边问题进一步恶化。倘若提起对公司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此刻本人已无法言说,因为在过去两年多差不多三年的时间里,我已经把该说的话都说完了。大家的眼睛都是雪亮的,孰是孰非人心各有数。 以上是客观因素,下面再说说主观原因。 本人自打进入公司两年多来,虽然不能说鞠躬尽瘁但也尽心尽力了,也许有时候不能那么令人满意地完成工作,但是从整体上来说本人还是具有职业素质的。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压力的不断增大,本人又开始每晚恶梦缠身,常常梦到与工作有关的人和事,每每半夜惊醒,难以入睡,导致本人睡眠质量受到严重影响,第二天精神萎靡不振,工作效率大打折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长此以往,本人精神已经走向了崩溃的边缘。 近段时间,尤其是最近一两个月,由于工作压力不断增大,抑郁之情无法排解,加之本人身体状况早已处于不健康状态,双重因素导致体重持续升高,速度之快简直让人嗔目结舌,这无疑已经给我敲响了警钟,如不加以重视,恐将求医问药。我虽然不是贪生怕死之人,但是身体的健康乃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 综上所述,本人已身心俱疲,无心恋战,望告老还乡,另谋出路。篇二: 邮寄辞职信 邮政员工辞职信 市邮政局人力资源部: 您好!很遗憾这个时候我向单位提出辞职,并写出这份辞职报告。来到这里也快 四个月了, 单位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同事和领导都对我很好,在这里学了不少东西东西。在这 三个多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很多东西。然而在工作上感觉没什么建树。我开始思索, 我是否适合这份工作。我觉得自己付出太少,不能心安理得地拿这样一份薪水,不过我又向 往得到高薪,一方面缓解未来生活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希望找个离家近一点的公司,照顾 到父母。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单位辞职于单位于自己都是一个考验,单位正值用人之际,目前正 有项目开发中,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单位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也正是考虑到单位今后 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单位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单位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 向单位提出辞职。在目前这个项目中,我做了前期的界面,对于不能参加程序开发,我 表示遗憾。 离开这个单位,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 真诚和友善。但是我还是要决定离开了,我恳请单位原谅我的离开,同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 合同。祝愿单位蒸蒸日上!篇二: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我非常感谢xx公司给我的机遇和帮助!但是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使我只能离开我热 爱的公司,所以在此提出辞职申请。在过去x年的时间里,公司教给了我很多东西,并且给予我很多帮助和锻炼的机会,让 我在这个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也学学到了很多工作以外的,为人 处事等道理,我很感激公司对我的帮助,我相信这也是我一生中最难得的财富,因为这些都 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 如今我将离开公司并且已受聘于另一家企业,我已考虑成熟,并且我有信心能够在新的 工作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希望**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同 时再次感谢**公司让我曾经成为其中一员。篇三: 尊敬领导: 首先,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我怀着忐忑的心情正式提出辞职 申请。从我进入邮政储蓄工作以来,无论是在实习阶段,还是实习后这几年的工作,我都获 益良多,个人综合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一方面,xx邮储给了我一个广阔的平台,让我得 以发挥个人专长,在实践中锻炼了自己,并对各种业务知识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 在各位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各位同事的团结协作下,我在办事能力、为人处世和工作作风方 面日渐成熟,受益匪浅。在此,我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在我工作以来的这段时间里对我篇三: 邮箱发的辞职信有效吗 可否用电子邮件辞职 案 例: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 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 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 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 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 辞职申请只是自己 决定显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 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分 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 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 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 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 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 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 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 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 等内容。篇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 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 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 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 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篇二》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 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 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 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 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 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 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 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 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 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 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 “我已经决定今天辞 职,并希望在6月15日以前将手头的工作移交。”这家外资贸易公司起先对她的辞职请求未作答复。可在当年7月10日,公司却向周女士 发送了一份接受辞职的电子邮件,内容为: “关于您6月5日的辞职函,经管理部门认真研究, 我们遗憾地接受您辞去本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您在本公司的最后一天将为2017年7月12日, 您的薪金支付到2017年7月15日为止。” 此后,周女士反悔了,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那家外资外贸公司恢 复她的职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但没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继而,周女士打起了劳动官 司,她认为: “在向公司发送辞职的电子邮件后,鉴于公司一再口头挽留,自己被公司的诚意 所感动,决定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公司的邀请。岂料公司方突然后发制人,单 方面终止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司的决定,使自己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对电子邮件进行认证后认为: 原告周女士在邮件中明确表达了辞职的意思,其后她 并未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明确的方式撤回辞职申请。同时,原告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 邮件后,即未再上班。鉴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周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公司终止 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诉讼的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 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 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 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篇三: 辞职时需 要用到的有用信息劳动纠纷通常都会发生在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解除的时候, 无论是企业与员工解除或终 止劳 动合同, 还是员工自己辞职, 在这个时候, 企业与员工双方容易为了各自的利益而 产生分歧, 员工主动辞职(点击进入主动辞职是否有补偿金 )时,与企业的分歧主要出现 在以下四个 方面: 1、违约金 有些人为了得到工作机会,或者为了落户口,与企业签订劳 动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规定 了违约责任,主要的违约责任体现在服务期与违约金上。但于 2017 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规定的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两种情况,是 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想 炒老板鱿鱼的人尽可以“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分血汗 钱” 。 2、培训费 企业如果为劳动者 提供了培训,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如服务期未满即离职,需赔 偿一定数量的培训费。 企业提供的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不管是否脱产, 只要 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 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 送劳动者去进行定 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期限长短可自 行约定,未满服务 期即离职的劳动者是要按约定全额或部分赔偿培训费用。一般来说,企业 会约定 5 年服务 期,劳动者工作每满 1 年即减少 20,的培训费赔偿。 也就是说,假如企业为某员工支付了 5 万元出国培训新生产线的专项使用技能,要求该员 工签订培训协议,规定期限是 5 年, 如果该员工工作满 1 年后离职,就需赔偿企业 80,的 培训费 4 万元,如果满 3 年离职, 就需赔偿企业 40,的培训费 2 万元,以此类推。 应该注意的是: 不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 培训都要与员工签培训协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 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 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也就是说在需要签订培训协议的培训中不包括职 业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地对 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 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的权利。 的劳动者,上 3、身份证、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抵押物 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在员工 离职的时候 ,扣留员工身份证、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个 人资料。员工辞职后,单位必须为员 工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的转移手续,由于各 地的政府办理流程不一,办理方法就 不详细介绍。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想卡住 员工的这些个人资料为难辞职者,或 吓唬留在单位的员工,那么,离职员工完全可以去当地 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 起来非常方便。 4、工资与奖金 有的单位还会把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住不发, 这也不用担心, 在申请仲裁的时候, 通常你只需要提供你的基本工资数额,具体工资数是由单位证明的。当然仲裁的时候,你需 要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如有单位接收你书面辞职的收据, 有单位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的 工作交接清单等。 奖金就不同了,奖金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企业通常有更多的权力自主决定奖金的发 放,如果企业不给离职员工发奖金,劳动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员工辞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才能篇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 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 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 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 能培训的权利。 3、身份证、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抵押物 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在员工 离职的时候 ,扣留员工身份证、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个 人资料。员工辞职后, 单位必须为员 工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的转移手续,由于各 地的政府办理流程不一,办理方法就 不详细介绍。如果单位不为员工办理相关手续,想卡住 员工的这些个人资料为难辞职者,或 吓唬留在单位的员工,那么,离职员工完全可以去当地 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申请 起来非常方便。 4、工资与奖金 有的单位还会把离职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扣住不发, 这也不用担心, 在申请仲裁的时候, 通常你只需要提供你的基本工资数额,具体工资数是由单位证明的。当然仲裁的时候,你需 要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如有单位接收你书面辞职的收据, 有单位授权人签字或单位盖章的 工作交接清单等。 奖金就不同了,奖金不属于劳动法保护的范围,企业通常有更多的权力自主决定奖金的发 放,如果企业不给离职员工发奖金,劳动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员工辞职,也就是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主动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才能篇四》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篇三: 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 0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 具备了证据的 “客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 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 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 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篇五: 邮件辞职信 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 2017-12-31作者: 未知来源: 劳动争议咨询中心 分享到: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 0 生分歧, 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 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 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 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 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 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那么,电 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 心分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 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 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 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 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日发出批复, 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 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 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 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 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 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 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 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 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 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 10日发出批复, 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 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 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 备的风险。 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 义务、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 人才市场报法规版曾经不止一次说过电子邮件在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中的法律效应。在 上期的法律版也谈到交上去的辞职报告是否能收回的问题。最近,本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一 起用工纠纷时,首次确认原、被告之间往来的电子邮件有效,并根据电子邮件内容判决了此 案。这个案件告诉我们,电子邮件不是弄弄玩玩的,一旦引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当作定案 的依据。 37岁的周女士于去年2月24日就任该公司总经理一职,月薪为12500元人民币。在做 了仅仅几个月,为了一件小事,周女士一赌气决定放弃这份收入不菲的工作,于同年6月5 日向公司发送了一份辞职的电子邮件。在这封电子邮件中,她明确表示》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 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 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在理论界的解释 是,视听资料就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由于电子证据有其特殊的高科技 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 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 这个案例,除了了本人的电子辞职信外,另外的关键是周女士在接到公司方同意辞职的 电子邮件后,即未再上班。这个行为与电子辞职信组成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周女 士确实发出过辞职的信件,也承认了公司同意辞职的通知。在这以后,如果她要对自己的辞 职行为更改,必须得到公司的同意。这也告诉我们,对辞职书的发出,即使是电子邮件,也 必须慎重,“泼”出的水,可收不回来的啊。 电邮发送辞职信一般是没有效的,一般电子邮件没有经过公证是不能直接作为证据的, 劳动者辞职,最好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 一份辞职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 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 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 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 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 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 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 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篇二: 可否用电 子邮件辞职 可否用电子邮件辞职 案 例: 王小姐是一家广告公司的销售主管,由于在一笔销售提成款的问题上与公司产生分歧, 她一气之下于2017年4月20日向公司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我决定今天辞职,希望公司 可以安排交接人员于5月19日前将我的工作交接完毕。”人力资源部门直到5月10日才作出 接受辞职的答复。王小姐十分意外,本以为公司会挽留她,没想到公司竟然同意了自己的辞 职请求。深感懊悔的王小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她认为,电子邮件的 辞职申请只是自己一个意向表示,应当是书面申请才能构成正式的辞职信。公司发出的这一 决定显然是单方面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因此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具有法律效力吗?辞职申请以什么形式最合适? 分 析: 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 “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 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 “客 观性”与 “合法性”。具备了 “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 证据使用。本案中,王小姐在邮件中明确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自此意思表示送达 公司时即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王小姐的这封邮件完全可以起到书面辞职申请的效力.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 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 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 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 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 等内容。篇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王小姐的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 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她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因此,即使公司没有在5月10 日发出批复,王小姐的辞职决定也将在5月20日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辞职必须向公司提供纸质书面申请书 或辞职信,那么以收到员工发送的电子邮件就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对用人单位来说 可能会存在辞职手续不完备的风险。另外,作为电子邮件辞职申请这一尚需探讨方可认定其效力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用人 单位应当在收到电子邮件时及时作出反应。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马上决定的,应要求员工提交 纸质并具有亲笔签名的辞职信。在此推荐一种较为稳妥的辞职方式,即要求辞职员工签署公 司制作的辞职协议文本,文本中载明离职流程、离职时员工可领取的全部费用、公司扣除社 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公司有权代扣代缴的费用、员工须遵守的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所有公司物品已交接完毕的承诺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确切日期等内容。篇三》。我可以这样告诉你,一份工作也是一份责任,无论它是大是小,我们都有义务完成它, 任何躲避和放弃的行为,都是很懦弱的。同样的,有一天我也会告诉你的老师,甚至你 的父亲,因为你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错误,只凭自己做事的方式,来对待我这样一 个看好你的老大——也许,你离开办公室的时候,还在嘲笑我的弱智吧。 我在xx五年,没有任何人给我发工资,我请你过来,是因为我需要有人帮忙打 队,这个团队是做什么的,相信你不陌生。工资我会发给你的,请过一理这个团 段时间吧,你可以申 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上诉我,但我必须把这件事讲出来。或许你觉得这只是一份工作,离开了可以再找,但我一直当你是团队中的一员,当你是 这个大家庭里的兄弟姐妹,你这么轻松的就离开了,无疑就是一种抛弃,这是很令人伤感的。 我可以这么告诉你,这些年来,走的人也不少,但加入的人也不少,人嘛,总有自己的选择, 既然你选择了这样,我尊重你的选择。 请尊重一下我所在的公司,虽然我在公司里担当要职,但也不是三教九流的人都接收的。 你的这封辞职信,相信公司的领导看后只会说一句话: “刘宗勇,你团队的人太垃圾了。”是 的,我承认太相信别人,但我觉得没有错,从头到尾,我没有说过一句伤害你,或是伤害某 人的话。至于其它的事,你自己去体会吧。最后一句话: 请你看好脚下的路。 此致 敬礼 你曾经的老大: 刘xx 2017年10月3日3篇四: 超牛的辞职信(经典) 超牛的辞职信(转载) 身在曹营已经两年有余,如今是挥泪告别的时候了,在此就不再感谢各位老板了,因为 我已经用一年无偿加班的实际行动报答过他们的知遇之恩。也希望我们这种雷锋式的义举能 够获得公司和劳动部门的肯定。据说雷锋做好事从不留名,但都记在日记本上,而且后来还 发表了,所以地球人都知道了。可惜我们都没有记日记的习惯。我只希望倘若有一天公司一 统江湖,也记得给我们立一块无名英雄纪念碑。清明重阳的时候再派hr的同 仁们去献献花。至于其他同事,我就不一一表扬了,因为虽然分手了,但还可以做朋友是吧,我想这应 该叫做好心分手。以后在群发搞笑邮件的时候记得把我的email也加在里面。当初人家问我四大怎么样,我说就是找一群毕业生参加龟兔赛跑,留下来并跑到最后的 都是乌龟,因为兔子都跳了(声明: 本人崇拜乌龟)。人家就问我是什么,我说我是另类,被 人家误以为乌龟,当长跑选手培养的,谁知我其实是只螃蟹,跟的忒累~现在终于掉队了~尤其在2017年以后,在四大的生涯就像是一段有爱无性的感情,虽然你不停的对我说着 甜言蜜语,许诺天长地久,但却始终无法满足我,这段感情终究是没有前途的,所以我决定 还是分手吧~ 不过话说回来,经历了两度春秋之后,我确实收获颇多,包括我曾经一窍不通的会计学、 一度充满敬仰的银行业以及不期而遇的肩周炎。这要归功于所有帮助‎‎过我的senior和 manager。但如今本人年老色衰心强体弱,纵然老骥伏枥身残志坚,可干起活来依然是力不从 心,顿生不如归去之心,就不再鸠占鹊巢、忝列门户(记得上次用这个词的时候人家都说我 有学问,所以再用一次)了,但愿从此买菜东 市下,悠然做晚餐,过上幸福的生活。在公司最大的遗憾就是当上了senior,却没亲眼看到它印在我的名片上,可谓人生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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