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县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19、20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散采购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
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纳入县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项目虽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亦适用本办法。
,一, 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需另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 县级以上领导部门下达的行政性指令或处理突发事件~必须限期完成或按正常程序采购不能满足用户需要的项目,
,三, 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且采购来源单一的项目,
,四, 采购项目资金性质纯属自筹或集资、代办的项目,
1
,五, 其他由采购单位申报且经县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采购项目。
第四条 分散采购项目必须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手续办理申报并经县财政局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分散采购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获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并明确有关具体委托事宜。
第六条 分散采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即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除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以外~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不得指定货物及其组成部件的品牌和服务、工程的供应商~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一,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在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对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
2
件的供应商公平参加投标。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况: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由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况: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成立谈判小组~就有关采购事项~如价格、技术规格、设计
、服务要求等~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况: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因考虑到必须与原采购项目保持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而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采购方式主要适用情况: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成立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
书~让其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
4
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分散采购活动必须由主管部门纪检人员或本单位纪检人员参加监督。
第十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
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获得县财政部门的批准。
在招标采购中~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者开标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应当报告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5
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采购人终止采购活动或者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的信息应在如东政府采购网或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
公开发布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公告、采购要求及采购结果,
,二,对采购活动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方式、处理结果,
,三,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所需的评审专家应按规定在县级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类评委~应在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随机方式确定评委。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合同的形成。采购活动中应根据事先规定的评标或者成交的标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送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
6
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采购合同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县财政局,采购监管科,备案。
第十五条 对实行定点、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按照定点、协议供货实施办法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
~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应归档的采购文件包括采购申报表、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投标文件、评标标准、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 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
7
当载明原因,
,四, 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有关记录,
,五, 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六,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分散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局现有的工程资金拨付规定办理。
结算采购资金时需提供供应单位的正式发票~采购合同副本和采购人签发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单。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监督检查。分散采购项目都应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预算、采购
、采购程序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标准公开情况~采购结果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四,采购文件保存情况,
,五,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8
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时~有权向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其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人员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加强部门,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县级各部门建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如东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