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写法遗嘱
立遗嘱人:刘淑芝,女,汉族,1929年1月26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葵园巷1号3-1-1,身份证号:210202************。
本人今年86岁,精神状态良好,神志清晰,由于年纪已大,为避免去世以后,子女对财产分配问题出现纠纷,现自愿就有关坐落在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葵园巷的房屋设立遗嘱。
本人声明:
1、本人神志清晰,精神良好,对事物有正确的判断。
2、设立本遗嘱,完全是本人自愿,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或欺骗。
遗产情况: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葵园巷1号3单元3层1号。房屋面积:68.05平方米。房产...
遗嘱
立遗嘱人:刘淑芝,女,汉族,1929年1月26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葵园巷1号3-1-1,身份证号:210202************。
本人今年86岁,精神状态良好,神志清晰,由于年纪已大,为避免去世以后,子女对财产分配问
出现纠纷,现自愿就有关坐落在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葵园巷的房屋设立遗嘱。
本人声明:
1、本人神志清晰,精神良好,对事物有正确的判断。
2、设立本遗嘱,完全是本人自愿,没有受到任何胁迫或欺骗。
遗产情况:房屋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葵园巷1号3单元3层1号。房屋面积:68.05平方米。房产证
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姚殿爽。房屋性质: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为:大房权证中私字第199********号。该房屋系我和老伴姚殿忠婚后共同财产,老伴姚殿忠于2007年2月26日去世,老伴去世后未就此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和处理。
我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姚军、姚建、姚广、姚媛。自从老伴去世后,我的日常生活起居都是由女儿姚媛照顾,我没有退休金也没有其他收入,所有的花费都是女儿姚媛负担。
因此,我将上述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特立遗嘱:在我去世以后,上述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由我女儿姚媛继承,其他子女就属于我的部分房屋无权继承。
立遗嘱人:
代书人:
见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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