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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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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 目录: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非法集资罪1 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
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 目录: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非法集资罪1 非法集资罪2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1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 2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 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 把握四点 防范风险 有的民营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往往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一,集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 第二,集资的用途:应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 第三,集资利率:应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 3 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当然,这是民事法律。但如果民营企业内部集资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增大企业的还贷风险,而且一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资金的进入,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第四,还款期限:明确还款期限,不要设置存取自由的条款,以避免将借款混同于存款。 总之,民营企业在向公民个人借款或进行合法的内部集资过程中,均应十分重视法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非法集资罪1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行为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危及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予以打击。对于某些危害较大的非法集资行为,依靠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手段来规制是不够的,而必须用刑事的手段来予以打击。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 4 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至于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目前并无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一般会参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来理解。该《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 5 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 非法集资罪2 6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7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j32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8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寨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ZI 法[2001]8号) 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 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 9 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10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 非法集资,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 动。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 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司法解释,: 11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l(21 法,2001,8号, 为正确执行刑法~在其他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假币犯罪以外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数额和情节~可参照以下标准掌握: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12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未经 批准的非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又使社会资金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态~严重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该行为实施后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即 构成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些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款投资或用于经营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本罪。要明确几条:,1,数额 很小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本罪,,2,借款用于开发项目、投资酒店、企业经营的~不构成本罪,,3,非法吸收存款往往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联系在一起~其主体的行为特征不同于正常的借款投资~而是为了套取利差。因此~要特别注意“存款”的“存”字这一特征。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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