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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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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word格式]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 明标准 第18卷第4期 vo1.18No.4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JournalofSichu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2008年I1月 N0V2008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杨世超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00) 摘要: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认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的证明标准...
[word格式]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word格式]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 明标准 第18卷第4期 vo1.18No.4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JournalofSichu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 2008年I1月 N0V2008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杨世超 (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00) 摘要: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认定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本文通过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 的证明标准问题进行实证分析,以通过该证明标准的明确达到指引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 亡”.为了便于司法认定和正确追究责任,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应当为:若肇事者采取积极的救助 行为便有可能使被害人免除死亡的结果. 关键词:证明标准;交通肇事;逃逸 中图分类号:D922.2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 号:1672—2094(2008)04-0006-03 证明标准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待证事项的证明所须达 到的要求,也就是说,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进 行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待证事实的真伪,从而卸除 其证明责任.为了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准确而有力地惩治 犯罪,证明标准应当力求明确且应当具有可行性.本文的主 旨就在于探讨如何将我国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中关于”逃逸致 人死亡”情节的应用于司法实践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 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 事的行为人在肇事后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积极报案接 受交警部门处理的义务,但现实中一些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 责任而选择逃逸,致使现场被破坏,伤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 甚至因此而死亡,故刑法将”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 人死亡”作为交通的肇事基本犯的加重情节,在立法上规定 了较重的法定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一步规定: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 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因逃逸 致人死亡”行为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单纯的交通肇事行为.交 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无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具有较大的 社会危害性,也给交通事故的查处和对伤者,死者的赔偿造 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这种行为,法律规定较为严 厉的刑罚加以制裁,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我们的刑法学不仅要关注法条,而 且还要关注法条的适用.川作为一个法律实践者,笔者认为 如何证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1对”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往往伴随着被害 人死亡的结果,对于死亡的结果作为客观事实,现实中不存 在争议,但是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原因却是一个法律问题, 有的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是直接因为交通肇事行为所致,而有 的却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得不到及时救治所致.后者 就是法律上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案件中,正 确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限,是正确适 用法律的前提.在审判实践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 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肇事者逃逸,受害人死亡就属于 “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有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并非当场死亡, 而是救治不及时死亡,且救治不及时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有 直接因果关系,属于这种情况的肇事行为人,其行为才能构 成”因逃逸致人死亡”.在此,因果关系的存在系认定逃逸 致人死亡情节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对死亡的结果的认定 是一种对以往事实的推断和证明,这就面临一个证明的程度 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在实践中,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证 明标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导致被害人 死亡的条件之一便可认定”逃逸致人死亡”.在这种观点看 来,证明标准只需达到肇事者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便有可 能避免死亡结果的出现即可.在这种证明标准下,”逃逸致 人死亡”情节可能包括即使肇事者积极实施救助也可能无法 救治的情况.该观点采取的是一种排除法,即只要能排除积 极救助亦无法使被害人免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便可以认 定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是被害人死亡 的全部原因才能认定”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肇事者能够及 时对被害人采取救助措施便一定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该观点采取的是一种概括法,即只有在证实若肇事者加以积 极救治便可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之下才可认定该情节成 立. 从责任分配上来看,第二种观点无疑要严格于第一种观 点,并且从严格的理论意义上来说,第二种概括式的观点能 更准确的反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2笔者对两种观点的看法 在笔者看来,相对于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和证明标 收稿日期:2008-07-02 作者简介:杨世超(1983--),男,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社会学. ?6? 杨世超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证明标准 准无疑更有利于对逃逸行为做出正确评价,也更具有现实意 义: 首先,对于”逃逸致人死亡”的两种证明标准,其前提 都是对于肇事者不选择逃逸而是选择积极救助的假设.这种 假设又往往需要结合具体的时间空间条件来认定,例如具体 肇事的地点,肇事的时间,医疗条件,医疗人员甚至是被害 人的配合程度都往往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诸多的不确定因素 往往成为影响死亡结果是否出现,在这种条件下要证实只要 肇事者积极救助便一定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出现是过于苛刻 的甚至是不现实的,这种观点对证据证明力的要求超出了相 关证据本身所能达到的程度.若采取这种标准,则在任何交 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都可以通过不确定 因素的举证来使自己免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责任. 其次,从对死亡的医学鉴定上来看,判断”如果及时救 助可能避免死亡”无疑要比判断”如果及时救助便一定避免 死亡”现实可行.鉴定结论是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 知识对涉及案件的有关问题所作出的判断.这种判断无疑也 要受限制于客观条件和鉴定人的主观认识.在这种前提下, 鉴定人对于”可能避免死亡措施的判断要准确于”一定能 够避免死亡”措施的判断.并且基于假设的条件,以及加入 医疗条件,被害人的配合程度甚至是被害人的意志坚韧程度 等不确定因素的前提下做出确定性的结论是过于苛求的.与 此相反的是,在现行医疗设备以及医疗条件之下得出确定不 能救助的结论却是可能和可行的. 第三,不会扩大对肇事者的惩治面.第一种标准的前提 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并且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该逃逸 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如果对被害者进行及时救助便有 可能免除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种证明标准的选择并不是基 于对交通肇事这种犯罪的打击而加以扩大适用群体的,其选 择的考量是相关证据证明力所能达到的程度的一种合理的认 识,是对法律事实所能达到的标准的可能性探讨,该证明标 准的选择其本质上是加强了对于该类犯罪的认识和认定. 第四,符合立法的本意.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具有 救助被害人,听候处理的义务,在这里作为刑法上的不作为 的逃逸,它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而这 种作为义务既来源于肇事者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而产生的对 被害人的救助义务;也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即《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 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 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为了便于正确的界定 责任和减少交通肇事所带来的损失.但是有的肇事者置法律 规定的义务于不顾,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这种 行为不但是对他人生命健康的不尊重,更不利于交通事故责 任的认定和处理,因此,法律对于逃逸的行为无论是在责任 认定上还是在刑罚处罚上都予以比较严厉的处罚.正如张明 楷教授所言:”刑法之所以仅在交通肇事罪中将逃逸规定为 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是因为在交通肇事的场合,往往有需要 救助的被救助被害人.换言之,刑法将逃逸规定为交通肇事 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是为了促使行为人救助被害人.,,l】 对于”逃逸致人死亡”证明标准的明确化有助于正确的认定 交通肇事的有关情节,也有助于实现立法的原意. 第五,有助于遏制交通肇事逃逸的发生机率.目前由于 对交通肇事司机处罚力度不够,追逃警力有限,车辆流动性 大,机动性大,跨度大,夜间发案后环境条件差等因素,使得 司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能逃就逃.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致 人死亡,我国刑法规定了7年以上的量刑标准,这个量刑标 准在明确的,具有可执行性的证明标准的条件下无疑对肇事 者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3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情节需要注意的因素 3.1被害人是否得到他人的及时救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进,步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 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 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认定该情节的前提 是逃逸行为事实上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如果在肇事 者逃逸之后,被害人被围观群众及时救助,但是仍然发生了 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之下对于肇事者不能认定肇事者有 逃逸致人死亡情节.但是在有的学者看来,”因逃逸致人死 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的重点在 于行为人的义务不履行,亦即只要行为人肇事后能够救助被 害人而没有救助,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均属于该情节适 用的范围之内,至于假设行为人不逃逸实施了救助行为是否 能够阻止被害人死亡,则在所不问.并且举例:甲驾驶汽车 在一村口将一农民撞伤,因害怕被围打而驾车逃逸.被害人 被村民及时送到医院抢救,但因失血过多仍然于次日死亡. 在此种被害人的死亡是确定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行为人 逃逸的,仍然适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情节,理由就 是本情节的处罚重点是义务的不履行,被害人死亡本身是处 于相对次要的地位的.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混淆了逃逸和 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之间的区别,对后者的认定加以夸大, 在因果关系上是存在缺陷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3.2被害人所受伤势是否为目前医疗条件不可救治 就医疗条件而言,其是大部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判断对 被害人能否救助的重要依据.任何地方的医疗条件都是有限 制的,因此被害人的伤势有的是可以救助的,而有的是现有 医疗条件所不可能救助的,也有的救助受具体的时空条件限 制,因此对于被害人的伤势作出医学上的判断标准具有重要 的意义.就目前来看,对于交通肇事被害人死亡的医学鉴定 结论往往只分析死亡的原因和时间,对于是否能够救助以及 救助的条件往往予以忽略.在作者看来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完 善的,其不能正确认定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 关系,因而不利于正确的惩治犯罪行为. 3-3因逃逸所延误的时间 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救助是一种具体的时空性的 行为,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救助的时间往往也是左右能否达 到救治效果的重要方面,而逃逸行为往往会延误救助的时间. 医学上,很多伤势在一定条件之下是可以救助的,但是救助 的时机如果延误也可能带来得不到救助的结果.因此,在医 学鉴定结论上需要有关的鉴定人员根据具体的伤势,作出是 否是因为时间的延误而得不到救治,以及延误时间的范围.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结合逃逸给救助所带来的时间上的延误, ?7? 第18卷第4期 vo1.18No.4 四JII职业技术学院 JournalofSichuanVocationalandT~clmicalCollege 2008年l1月 NOV2008 对二者进行判断,来认定是逃逸行为导致时间上的延误还是 其交通肇事的客观条件导致时间上的延误. 总之,如贝卡里亚所言:”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 就应该把法律制定得明确和通俗.州在现实司法中,交通肇 事案件由于存在”逃逸”以及”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呈 现出比较复杂的特征,特别是对于”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 认定更是困扰着司法界,严重影响着该情节的认定和应用. 在此,作者希望能通过对证明标准的分析深化认识,以求达 到对该情节的明确和通俗. 参考文献: 【l】陈兴良.刑法的格致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94. 【2]张明楷.刑法学IMI.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543. 【3】李晖.290例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尸体检验【J】.刑事技术,2004, (4):41. 【4】赫兴旺.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2007, (10):98,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口.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3.104. TheProbativeStandardof”DeathCausedbyEscape”inTrafficAccidentCrime YGSlli.chao (ThePeople’sProcuratorateofYuhang,HangzhouZhejiang311100) Abstract:Thewaytoprove”Deathcausedbyescape”inTrafficaccidentcrimeisfacingmanyproblems.Basedontheprobative standardof”Deathcausedbyescape”,thethesisfocusesontheanalysistoprovethattheadoptionofthestandardofclearguidelines to{udicialpracticeinhowtoidentifytraf~caccidentinthecrimeof”deathcausedbyescape.”Inordertofacilitateiusticeandthe recognitionoftherightresponsibilityforthecrimeoftraf~caccidentin”death causdebyescape”,thestandardshouldbe:iftheper- petratorstakepositiveaction’s,itwillbepossibletorescuethevictims. Keywords:ProbativefStandard;TlrafileAccident;Escape ?8’ 责任编辑:杜春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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