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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规程

2017-09-30 5页 doc 16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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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规程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滴定液配制及标定的规程。 2.范围:适用于滴定液的配制及标定。 3.责任:质检科检验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4.程序 4.1简述 4.1.1滴定液系指在容量分析中用于滴定被测物质含量的标准溶液,具有准确的浓度(取 4位有效数字)。 4.1.2滴定液的浓度以“mol/L”表示,其基本单元应根据2005年版中国药典规定。 4.1.3滴定液的浓度值与其名义值之比,称为“F”值,常用于容量分析中的计算。 4.2仪器与用具 4.2.1分析天平 其分度值应为0.1mg或小于0.1mg;...
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规程
滴定液配制及标定规程 1.目的:建立一个滴定液配制及标定的规程。 2.范围:适用于滴定液的配制及标定。 3.责任:质检科检验员对实施本规程负责。 4.程序 4.1简述 4.1.1滴定液系指在容量分析中用于滴定被测物质含量的标准溶液,具有准确的浓度(取 4位有效数字)。 4.1.2滴定液的浓度以“mol/L”示,其基本单元应根据2005年版中国药典规定。 4.1.3滴定液的浓度值与其名义值之比,称为“F”值,常用于容量分析中的计算。 4.2仪器与用具 4.2.1分析天平 其分度值应为0.1mg或小于0.1mg; 4.2.2滴定管 10ml、25ml和50ml; 4.2.3移液管 10ml、15ml、20ml和25ml。 4.2.4容量瓶 250ml和1000ml,应符合国家A级标准。 4.3试药与试液 4.3.1均应按照2005年版中国药典附录XV F“滴定液”项下的规定取用。 4.3.2基准试剂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与领用。 4.3.3所用溶剂“水”,除另有规定外,系指纯化水。 4.4配制 滴定液的配制方法有间接配制法与直接配制法两种,应根据规定选用,并应遵循下 列有关规定。 4.4.1采用间接配制法时,溶质与溶剂的取用量均应根据规定量进行称取或量取,并使 制成后的滴定液的浓度值应为其名义值的0.95~1.05;如在标定中发现其浓度值超出其 名义值的0.95~1.05范围时,应加入适量的溶质或溶剂予以调整。当配制量大于1000ml时,其溶质与溶剂的取用量均应按比例增加。 4.4.2采用直接配制法时,其溶质应采用“基准试剂”,并按规定条件干燥至恒重后称 取,取用量应为精密称定(精确至4~5位有效数字),并置1000ml容量瓶中,加溶剂溶解并稀释至刻度,摇匀。配制过程中应有复核员,并在记录中签名以示负责。 4.4.3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滴定液时,除另有规定外,应于临用前精密量 取浓度等于或大于0.1mol/L滴定液适量,加新沸过的冷水或规定的溶剂定量稀释制成。 4.4.4配制成的滴定液必须澄清,必要时可滤过;并按药典中各该滴定液项下的贮藏条 件下贮存,经下述标定其浓度后方可使用。 4.5标定 “标定”系指根据规定的方法,用基准物质或已标定的滴定液准确测定滴定液浓度 (mol/L)的操作过程;应严格遵照药典中各该滴定液项下的方法进行标定,并应遵循 下列有关规定。 4.5.1工作中所用分析天平及砝码、滴定管、容量瓶和移液管等,均应经过检定合格; 其校正值与原标示值之比的绝对值大于0.05%时,应在计算中采用校正值予以补偿。 4.5.2标定工作宜在室温(10~30?)下进行,并应在记录中注明标定时的室内温度。 4.5.3所用基准物质应采用“基准试剂”,取用时应先用玛瑙乳钵研细,并按规定条件 干燥,置干燥器中放冷至室温后,精密称取(精确至4~5有效数字);有引湿性的基 准物质采用“减量法”进行称重。如系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作为标准溶液,通过“比 较”进行标定,则该另一已标定的滴定液的取用应为精密量取(精确至0.01ml),用量除另有规定外应等于或大于20ml,其浓度亦应按药典规定准确标定。 4.5.4根据滴定液的消耗量选用适宜容量的滴定管;滴定管应洁净,玻璃活塞应密合、 旋转自如,盛装滴定液前,应先用少量滴定液淋洗3次,盛装滴定液后,宜用小烧杯覆 盖管口。 4.5.5标定中,滴定液宜从滴定管的起始刻度开始;滴定液的消耗量,除另有特殊规定 外,应大于20ml,读数应估计到0.01ml。 4.5.6标定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情况下,按同 法操作和滴定所得的结果。 4.5.7标定工作应由初标者(一般为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3份平行试验;各项原始数据经校正后,根据计算公式分别进行计算: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平均偏 差,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大于0.1%;初标平均值和复标平均值的相对偏差也不得大于 0.1%;标定结果按初、复标的平均值计算,取4位有效数字。 4.5.8直接法配制的滴定液,其浓度应按配制时基准物质的取用量(准确至4~5位有效数字)与容量瓶的容量以及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取4位有效数字。 4.5.9临用前按稀释法配制浓度等于或低于0.02mol/L的滴定液,除另有规定外,其浓 度可按原滴定液(浓度等于或大于0.1mol/L)的标定浓度与取用量(加校正值),以及 最终稀释成的容量(加校正值),计算而得。 4.6贮藏与使用 4.6.1滴定液在配制后应按药典规定得贮藏条件贮存,一般宜采用质量较好得具玻璃塞 的玻瓶。 4.6.2应在滴定液贮瓶外的醒目处贴上标签,注明滴定液名称、其标示浓度、配制日期、 标定日期、室温、浓度或校正因子(“F”值)、有效期限、标定者、复标者等内容, 根据记录填写。 4.6.3滴定液经标定所得的浓度或其“F”值,除另有规定外,可在3个月内应用;过期应重新标定。当标定与使用时的室温相差未超过10?时,除另有规定外,其浓度值可不 加温度补正值;但当室温之差超过10?,应加温度补正值,或按本规程4.5.7的要求进行重新标定。 4.6.4当滴定液用于测定原料药的含量时,为避免操作者个体对判断滴定终点的差异而 引入的误差,必要时可由使用者按本规程4.5.7的要求重新进行标定;其平均值与原标 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0.1%,并以使用者复标的结果为准。 4.6.5取用滴定液时,一般应事先轻摇贮存有大量滴定液的容器,使与粘附于瓶壁的液 滴混合均匀,而后分取略多于需用量的滴定液置于洁净干燥的具塞玻瓶中,用以直接转 移至滴定管内,或用移液管量取,避免因多次取用而反复开启贮存滴定液的大容器;取 出后的滴定液不得倒回原贮存容器中,以避免污染。 4.6.6当滴定液出现浑浊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该滴定液应即弃去,不得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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