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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2018-08-22 2页 doc 20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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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法律资料]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8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山、翁慧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翁慧返还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 原告李海、王梅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山是二原告的儿子。1998年2月,二原告在汝南县棉麻公司家属院内购买房产一套,并以原告李海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当时被告李山还在上学)。2002年4月,被告...
[法律资料]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法律资料]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夫妻离婚分割父母房产 老人起诉获法院支持 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竟然把父母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父母知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8月1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李山、翁慧离婚时关于分割父母房产协议的条款无效;被告翁慧返还二原告李海、王梅房屋一套。 原告李海、王梅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山是二原告的儿子。1998年2月,二原告在汝南县棉麻公司家属院内购买房产一套,并以原告李海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当时被告李山还在上学)。2002年4月,被告李山与被告翁慧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该房内。二原告平时住在自己的另一处房屋内,但也常回到棉麻公司家属院内和二被告共同居住。由于二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生气、打架,2007年5月,二被告在汝南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二人协议,家庭所有财产(其中包括居住的房屋)归被告翁慧所有。同年6月,二原告知情后,找被告翁慧要求其返还房产,遭翁慧拒绝。2008年3月,二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庭,要求确认二被告处分原告房产的协议无效,被告翁慧返还原告的房产。被告翁慧辩称:二被告结婚后,就一直住在该房内,且二原告在别处还有房产,说明此房产已属于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二被告有权处分,不同意返还。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侵犯。原、被告争议的房产是二原告出资购买于二被告结婚前,且登记在原告李海名下,被告虽长期在该房内居住,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二被告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的所有权仍然归原告所有;二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二原告的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其行为 1 是违法的,二被告离婚时有关该房产处分的协议是无效的,被告翁慧依据该协议取得上述房产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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