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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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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 如何定性 文◎敦宁+范秀娜” ? 一、基本案情 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如果不具 备这一性质,便可以直接否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而不 轻 张某,女,23岁,某大学四年级学生。因抑郁症产生 用再考虑其他要件。本案中李某为张某买安眠药的行 生念头。2009年6月5日,张某趁同宿舍同学不在。 在宿舍里上吊自杀,因被及时发现得救。6月15日,同 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 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质(因而并 宿舍同学李某与张某谈心...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如何定性 买安眠药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 如何定性 文◎敦宁+范秀娜” ? 一、基本案情 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质,如果不具 备这一性质,便可以直接否定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而不 轻 张某,女,23岁,某大学四年级学生。因抑郁症产生 用再考虑其他要件。本案中李某为张某买安眠药的行 生念头。2009年6月5日,张某趁同宿舍同学不在。 在宿舍里上吊自杀,因被及时发现得救。6月15日,同 为本身并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性 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杀人”行质(因而并 宿舍同学李某与张某谈心(张某仍然示自己活着没 有意思,不如死了。李某反复劝张某想开点,并说死也 人罪。李某的行 为(故不能成立故意杀 我国 要好好地死。不能采用上吊的方法。得知李某有亲戚在 为充其量属于帮助自杀的行为,但由于 刑法并未明文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 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医院工作,张某再三央求李某帮忙买一些安眠药。李某 知 三、评析意见 点,可以帮忙买两瓶安眠药。张某在道张某自杀的决心很坚决(心想为了让她死得好看 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一种意见,即将这一 遗中对李某的帮 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的直接实行犯(但针对这类案 助表示了感谢。6月17日中午服下安眠药,当日晚11 件的特殊情况。在量刑上一般予以从宽处理。笔者对这 时左右死亡。 二、分歧意见 一作法表示赞同(即对本案的定性在总体上支持第一 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 首先(李某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在刑 法理论中。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 李某为直接实行犯。具体理由是:李某主观上不但明知 张某自杀的决心很坚决,而且希望(或至少是放任)张 用。进而实现犯罪的一类犯罪人。具体可包括以下几种 基本类型: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如,利 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为了让她死得好看点”;客观上 实施了为张某买安眠药的行为。且直接导致张某服下 用幼儿、严重精神病患者的活动实现犯罪的;第二,利 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如,利用他人的反射动 安眠药。引发死亡结果。张某的自杀身亡与李某为其买 作或睡梦中的动作等实现犯罪的;第三,利用失去意志 安眠药的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对张某 选择自由的人的身体活动,如,通过对他人人身实施绝 的死亡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对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第四,利用不知情 李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 者的身体活动,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 某应当成立间接正犯。具体理由是:李某在主观上虽 毒药,以实现杀人的目的。间接正犯,从起源上看是为 然存在致张某死亡的故意心态(但客观上剥夺张某生 命的行为却不是由李某直接实施的。其是利用张某的 了弥补正犯和共犯之间的处罚间隙而创造出来的概 自杀行为进而达到致张某死亡(“让她死的好看点”)的 念,但既然将间接正犯作为正犯处理,就其在本质 上仍然属于正犯(只不过在形式上是正犯的一种特殊 目的。张某属于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进而实现犯罪 的间接正犯。 表现而已。所以,在间接正犯的认定上,首先是要看行 为是否具备正犯的基本特征。而不是考虑其是否与作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 为共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相类似。在行为人利用他人 由是:对案件的定性应当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认 的行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具有正犯的基 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要看行为在客 ?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人民检察院[050100】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450004] 2011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第124期 万方数据 本特征。关键是看被利用者是否具有“工具”的属性,如 罪,并不意味着不认为这一行为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在 果被利用者具有“工具”的属性。则和行为人使用器物 对具体罪名的规定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个重要 或动物来实现自己犯罪的情形就没有什么差别。而综 的特点是罪名的涵盖性较强(例如对故意杀人行为(我 合间接正犯的以上几种基本类型可以看出。被利用者国刑法只规定了一个故意杀人罪。而在大陆法系国家 之所以能成为利用者的工具。要么是由于责任能力欠 则普遍的将不同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规定为单独的罪 缺等而缺乏分辨和控制能力(要么是有意识但缺乏选 名,如杀婴罪、毒杀罪、自杀参与罪等等。在我国。行为 人出于杀人的意图直接导致或加速被害人死亡的行 择自由,要么是并不知情。但是在本案中,自杀者张某 为。一般都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涵盖范围,帮助自杀行为 不仅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而且对自己的行为和处境 也不例外。 显然也有着清醒的认识。同时也不缺乏意志选择的自 由。这些情况的存在决定了张某并不能成为被利用的 最后。将帮助自杀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键在 “工具”。从而,李某显然也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 于对刑法上行为的正确理解。关于刑法上行为的定义 接正犯。 是一个虽广泛讨论但至今未有定论的问题。在司法实 其次。对犯罪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观罪过,客 践中(我们所接触到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观 第一(行为人利用自身条件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 行为并不能决定犯罪性质。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犯罪形态。所以对案件的定性应当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 况。如,举拳伤人、用言语侮辱人等;第二,行为人利用 外部自然条件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况。如放火、投 过程。而不是相反。第三种意见的最大错误就在于将对犯罪的认识过程与对犯罪的定性过程混为一谈。对犯 毒、持刀杀人等;第三。行为人利用其他人的实行行为 罪的定性。首先应当综合各种情况查明行为人的主观 直接作用于犯罪对象的情况。如教唆犯、帮助犯利用被 罪过。查明了主观罪过即认定了犯罪性质,进而才能确 教唆者、被帮助者的实行行为等。据此,一般认为,刑法 定应当适用何种犯罪构成。在此犯罪构成内才能通过 上的行为应当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客观条件直接作用 于犯罪对象(以使之发生某种变化的情况。而在本案 确定客观行为的样态及其结果进而认定犯罪的既未遂 中。由于行为人李某买安眠药的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形态。所谓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即通过认定客观行为 被害人张某并进而导致其死亡(张某的死亡是其服食的性质,进而确定犯罪性质,再考察主观要素,进而对 全案作出认定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讲是行不通的。例 安眠药的自杀行为所直接导致;因此,李某的行为是否 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以及对其能否以故意杀人罪的既 如。同样是一个致死被害人的行为,单从客观来看根本 遂形态追究刑事责任。不少人便产生了怀疑。笔者以 无法认定行为的性质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而且 为,将刑法上的行为仅仅限制在能够直接作用于犯罪 对于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和未遂行为。单从客观来 对象的范围内未免失之狭隘。特定的个人通过控制包 看也很难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的行为性质。在此情况 括直接行为方式在内的所有客观条件使之作用于一定 下,应当适用何种犯罪构成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考察, 本身就是一个难以决断的问题。如果一概套用故意杀 的人和物,进而引发犯罪结果的,同样属于刑法上行为 的范畴。在本案中。张某自杀的坚决性李某是清楚的意 人罪的犯罪构成。难免会陷入先人为主的逻辑矛盾,其 识到了的。在此情况下李某应张某的请求为其买了足 结论的科学性必然是值得怀疑的。在本案中,第三种意 以致死的大量安眠药(这样便形成了足以导致张某死 见通过认定李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 生命的性质,进而否定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这种在犯 亡的客观条件,在主观罪过(“让她死的好看点”)的支 配下,李某控制这一客观条件作用于张某(李某并未采 罪定性上的纯客观主义结论,笔者是无法赞同的。事实 取任何预防张某死亡的合理措施),合理的导致了张某 上,通过对全案进行分析,李某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的 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已具备了故意杀人 主观罪过。其对自己买安眠药的行为会导致张某服食 身亡的结果是明知的,只不过希望张某“死的好看一 的行为性质(客观上亦导致了张某死亡的结果(对其以 点”。下一步只需要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通过 故意杀人罪(既遂)追究刑事责任是合理的。但是鉴于 分析李某的客观行为及结果进而确定具体的犯罪形态 本案的特殊情况,李某的行为应属于 即可。另外,我 情节较轻。在处罚上应当适当从宽。 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单独的帮助自杀 2011年第5期(经典案例),总第124期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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