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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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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设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设董事会) (请参照此范本制定章程后重新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 一人公司章程(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公司设董事会) (请参照此制定章程后重新打印,横线不要打印) 为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未规定的,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要求能满足邮寄投递条件)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1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书面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公司股东的姓名和名称为: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1、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以实物(标明具体名称)方式出资 万元; 出资时间:公司设立时首次以货币方式(或其他出资方式)出资 万元,于公司申请登记时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以货币方式(或其他出资方式)缴足。 (非货币出资的应表明是否经评诂并办理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审议批准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十一)对股权转让作出决定;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决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这职权由企业自行决定设置为股东或者董事会的职权,在章程中体现)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企业自行规定)。 股东作出以上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 3 公司的监事)可以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或者董事会成员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股东代表董事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3年,董事任期届满,非职工代表董事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职工代表董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与同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 4 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如果不设副董事长,修改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 5 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自行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企业也可以不设经理,则该条该为 公司不设经理,同时在章程的其他条 款中均删除“经理”)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不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 监事任期 6 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股东代表监事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职工代表监事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派(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或者监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派(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如果不设监事会,删除此条)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7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如果不设监事会,删除该条)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根据《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企业可以自行规定有关职责) 第八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和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 8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解散时,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9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东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盖章、签名:(注: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变更时增加) 年 月 日 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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