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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2017-09-19 2页 doc 15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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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执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责 任 书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全镇卫计服务机构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的管理,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促进全镇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为此,镇党委、政府特与        村(居)签订落实岗位管理责任书。 一、岗位管理目标 1、加...
执行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执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 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责 任 中共XX镇委员会 XX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全镇卫计服务机构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妇女的管理,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促进全镇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为此,镇党委、政府特与        村(居)签订落实岗位管理责任书。 一、岗位管理目标 1、加强对《规定》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舆论宣传和社会教育,大力倡导现代生育观念,形成男女平等的新型生育文化和社会氛围。 2、年内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事例发生。 3、实行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怀孕终止妊娠报告审批。 4、禁止辖区内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药具销售站点等使用B超机、销售流产类药物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5、加强孕情走访,及时上报孕情,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人员,村每月随访一次,对持生育计划流出的,每月联系一次,及时掌握孕情,并做好随访记录。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家庭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每季度回本镇服务站参加孕期保健一次,至生育孕情检查不少于三次。 二、岗位管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的领导 1、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控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工作,把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定期分析研究本辖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 2、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 (二)建立健全各项 实行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怀孕终止妊娠审批报告制度。一是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在终止妊娠前向镇计生办申请,提供医疗保健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镇计生办出具《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育龄夫妇人工终止妊娠证明》后,方可施术。二是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发生自然流产或急症入院终止妊娠的,村(居)计生专职人员必须在发生的24小时以内向镇计生办报告。三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发生自然流产或急症入院终止妊娠的,必须进行社会调查,填写社会调查表,调查组由镇村专职人员组成,不得少于3人。四是和完善审批手续,留存、管理好档案。 (三)严格控制终止妊娠类药物的流通和使用。严禁个人诊所、民营医疗机构、药品药具零售点,使用和销售流产类药物。 (四)完善孕情随访服务 积极开展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服务,对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的育龄妇女实行孕情随访服务制度,对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人员由村级每月随访一次,并做好随访情况记录,发现孕情及时上报,并做好孕情跟踪。加强孕期管理服务,至生育时保健次数不少于3次。 三、违反《规定》的责任 1、违反《规定》私自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规定处罚外,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反《规定》,私自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没收终止妊娠类药物,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审批、报告不及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元的罚款,私做胎儿性别鉴定且私自流引产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300元罚款。 4、孕妇违反《规定》,私自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计划内怀孕违反《规定》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属持《服务手册》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持《生育证》的,不再批准生育申请。 5、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中共XX镇委员会                  负责人: XX镇人民政府                          村(居)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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