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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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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
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配套制度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村民议事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监督。 本办法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五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或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七条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 第八条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21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50%。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两个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规模较小的,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召集人由村党组织书记担任。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集人,从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从本小组议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选举实行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的办法,也可先有村民提名候选人、再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二条选举时,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半数以上的,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十三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选举结果当场公布。选举时,应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由缺额成员所在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选。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本村民小组的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本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的村民议事会成员。罢免当有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有权申辩。 第十七条罢免动议由村党组织受理。村党组织应对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召开村民小组会议,通报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罢免须经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选举、罢免和补选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告。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或强迫他人选举、罢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职责范围内的议题。 (二)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三)就涉及本村(组)利益的事项,向上级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四)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第二十二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会议,遵守议事规则。 (三)保持与村民的密切联系,全面、真实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四)带头执行并教育、引导村民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决定,跟踪了解决议执行情况。 (五)尊重其他议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当固定联系本村小组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掌握村民利益诉求。 第二十四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经常无故缺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村民议事会提议,经其所在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终止其职务,并补选村民议事会成员。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向本村民小组村民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应为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加强对议事会成员的培训,表彰优秀议事会成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每年应分别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执行村民议事会决定,并接受村民议事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议事会应当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群团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民议事会工作。第三十一条本规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议事会议事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和《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应坚持依法办事、民主讨论、公开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组)自治事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议的召集和组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可委托议事会成员中的党员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并主持。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提请、召集人同意,可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经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提议,应召开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须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经村民议事会同意,本村村民、其他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非本村村民但与议题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上述人员列席会议时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九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会议召集人应保证其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得随意干涉。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3天将会议议题通知村民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 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提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其成员。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就会议议题征求村民意见,并在会议讨论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和审查 第十二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10名以上年满18周岁的村民联名,可以向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小组议事会提出议题。 议题必须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下,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或村民以口头方式提出议题的,村党组织应如实记录议题内容、议题提出人,并由议题提出人签名(捺印)。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负责受理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第十四条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审查,讨论决定是否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 经审查不同意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审议的,应通知议题提出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 对重大议题的审查,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十六条提交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议题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村民议事会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清点并报告到会人数。 (二)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通报议题提出和审查情况。 (四)通报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 (五)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六)议题联名人发言。 (七)议事会成员就议题依次发言。 (八)征求列席人员意见。 (九)议事会成员就议题进行讨论。 (十)对议题进行表决。 议题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发言应当简明扼要,明确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不得有人攻击的言行,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言论。第十九条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会议召集人应当提议搁置议题,经实到会半数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表决原则上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结果应公开计票、当场公布。 第二十一条表决议题由村民议事会或村民小组议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成员或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以议题重大为由,提出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动议。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表决前,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可以提出将议题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的动议。经实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议题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第二十四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召开会议时,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议题、各方观点、表决结果等,经到会议事会成员签字(捺印)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予公告。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应报村民议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村民联名,可以要求将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应就相关议题进行审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村民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村民小组议事会通过的决定,由村民小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村民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村民小组议事会负责监督决定执行。对违背决定内容或执行不力的行为,召集人应召集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会议进行讨论,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村务监督小组有权提请村民议事会审议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三十条对村民委员会未按规定程序实施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议事会有权否决并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村民议事会、村民小组议事会应采取设立意见箱、调查走访、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三十三条村民会议应根据本导则制定本村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规则,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村民委员会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还权赋能,村民自治”的新型村级治理机制,促进村民委员会工作方式转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113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承接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研究提出本村产业化项目、规模经营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其中,重大项目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五)调查核实“五保”、“低保”人员资格,提交村民议事会评议;研究提出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发放方案,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议题,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村民意见,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审议的议题。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并有具体方案或建议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应就所提议题内容、理由、政策依据、实施方案等作出说明。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人。 (二)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组织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执行中出现的与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决定出入较大的事项,及时报告村党组织的村民议事会。 (四)向村党组织、村民议事会报告实施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对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实施结果。 (五)公开执行结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承接政府延伸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应了解项目实施要求、及时报告村党组织,并按本导则第七条规定组织实施。 对上级政府要求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要求执行。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执行事项,应集体研究、民主表决,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财务开支需经村务监督小组同意;大额开支需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村务,定期向村民议事会报告村务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和党员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议事会重新审议,或提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对经重新审议后仍维持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村民议事会成员提出的质询,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七条本导则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加强和完善当组织对村民议事会领导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列》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8]36号)、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成组通[2008]11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村党组织除履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推进村民议事会制度,推动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正常运行。 (二)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村级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把关。 (三)对村级组织章程、运行规则进行审查把关。 (四)研究提出涉及本村发展和群众利益的重大议题。 (五)受理并组织审查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议题。 (六)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本村的各项工作,争取支持、指导和帮助。 (七)领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定。 (八)鼓励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联、民兵和其他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参与村民自治。 (九)教育和支持党员积极参与议事会工作,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村党组织提出议题时,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第四条村党组织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提交。必要时,应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村党组织应及时做好议题受理、汇总、整理工作。 第六条村党组织受理议题后,应及时召开村党组织和村务监督小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查。对审查通过的议题应及时提交议事会审议。第七条村党组织无故拖延议题审查或不按规定将议题提交议事会的,议题提出人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八条以下议题不能提交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 (三)不是议题提出人或联名人真是意思表达的。 第九条议题涉及事项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向议题提出人作出说明。经其同意,可不提交议事会。 第十条村党组织应与议题审查结束后3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议题提出人。 第十一条议题审查结束后,应确定召开村民议事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对群众普通关心、关注的重要议题,村党组织在提交议事会议决前,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 第十三条村党组织书记召集主持村民议事会时,应维持讨论秩序,保证村民议事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保证利益相关人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党员议事会成员在议事会讨论中,应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第十五条村党组织应定期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和党员群众代表,就本村重大事务进行民主恳谈。 第十六条村党组织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小组议事会成员和村民,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村党组织应注重在议事会成员中发展党员,鼓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积极参选议事会成员。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的村、涉农社区。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由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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