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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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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3-4-13信息来源:中国绿色节能环保网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给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能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其核心在于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3-4-13信息来源:中国绿色节能环保网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给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能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的新型节能减排机制。相对于传统的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市场机制,其核心在于达到项目节能减排社会效益目标的同时,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在美国兴起并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在发达国家,尤其在北美和欧洲,已催生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而且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在国内还处于摸索阶段。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的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提供节能服务时主要有以下4种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在项目合同期结束后,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将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2)能源费用托管模式。此种模式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能耗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企业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工作;在项目合同结束后,也要将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3)节能量保证支付模式。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节能服务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4)能源管理服务模式。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节能服务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国外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非常有效的节能模式,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不同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这些政策对于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 借鉴意义。 (1)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美国政府制定了“联邦政府绩效合同”(ESPC)法案,美国能源部还对政府机构进行具体的指导和帮助,制定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实施以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运作的项目资金回收速度加快,减小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风险;合同结束后,联邦政府得到全部的节能效益,经济增速很快。此外,美国政府还制定了很多节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了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也提高了公众对节能服务的认识。 美国除了采取强制性规定外,还制定了各行业节能标准的市场化方法来推动节能服务的发展,并在技术层面上对节能服务行业节能量的验证和测试制定了标准,以便于规范节能服务市场。 (2)加拿大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十分重视,建立了一种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加拿大的6家大银行都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银行对客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评估,并优先给予资金支持。1992年,加拿大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TheFederalBuildingsInitiative,FBI),其中详细制定了政府机构执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方法指南和执行程序,提供了培训、编制指南和合同样本、审查节能服务公司资格、审查合同、提出修改建议、认可设备加速折旧的优惠等,同时联邦政府采用保证节能收益、分享节能收益以及两者相结合的3种合同方式,在通过节能计划后,由各级政府部门与节能服务公司签约,以能源管理合同降低政府的能耗情况。 (3)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纪90年代初期,捷克开始注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在捷克节能中心(SEVEN)的帮助下,美国资助的能效服务(EPS)首先进入捷克市场,接着捷克的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启动,其他国家的节能服务公司也迅速进入。近20年来,捷克的合同能源管理运作得比较好,期间,捷克制定了相应法律来鼓励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并且提出一系列公众鼓励计划,例如:能源部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投资提供补贴,能源价格也在某些情况下得到补贴;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年利率为10%—20%.这与其他转型国家相比是较低的。 (4)法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节能,法国环境能源控制署是该国控制环境污染的国家事业机构,该机构目前用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和企业环境污染收费(或称环境治理收费),其资金的使用中有71%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项目。 (5)日本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日本政府采用强制性手段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发展,2002年,日本政府修改了《节能法》以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其中对所有大型高能耗工业企业和商业楼宇的能效指标提出强制性执行的规定,并要求定期提交能源消费报告,为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发展开拓了市场。同时,政府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方式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事业吸引私营企业和政府部门参与其中,并通过新能源和工作技术开发机构(NEDO)对新能源的使用和节能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持和帮助。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8年开始组建了北京、山东和辽宁3家示范节能服务公司,3家节能服务公司在其承接的工程项目中,仅一期工程就实施了节能项目475个,形成节能能力149万tce/年,碳减排145万t/年;投资总额13.3亿元人民币,节能服务公司获得净收益4.8亿元人民币,客户获得的净收益是节能服务公司收益的8~10倍。2003年12月,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业组织——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注册成立,目前EMCA的会员公司已经有300多家。EMCA 从2004年6月—2009年12月31日开展的二期工程项目,是在项目一期工程已有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中国新兴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并组建项目贷款担保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利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CJEF)提供的2200万美元赠款作为担保资金,为尚缺乏金融资信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帮助他们提高节能项目的融资能力和资信。 从2004年6月一2007年10月,有150多个节能项目得到担保支持,累计担保金额近5亿元人民币。2期项目共实施节能项目1723个,项目寿命期内可节能5814万tce,提高了能效;降低碳排放3751万t,减少了温室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排放。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模式引进中国十几年来,除政府倡导外,在各阶段和各宣传渠道都明确地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理念,很好地推动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其中,北京市节能服务公司的数量在2000年之后迅速发展,企业类型以私营为主,并且已具备了较强的实力,注册资金在1000万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占46%左右。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类型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节能检测、节能咨询服务、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工程施工、系统运行管理、节能技术推广、节能设备生产、节能设备销售;节能服务公司既能根据自身的特色提供多种多样的节能服务,也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提供施展的空间。 我国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领域以电机系统和建筑节能为主。建筑节能方面以空调系统和采暖系统节能改造为主,这方面累计完成的合同数最多,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些领域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随着北京市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第三产业尤其是建筑节能服务工作将会为全市节能目标的实现做出越来越大的贡献。 据测算,目前我国每年节能服务方面的市场份额大约在1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市场空间十分大。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激励机制不健全。在法律制度方面还没有形成和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激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缺乏具有一定强制性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影响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例如:缺乏行业准入标准、缺乏节能效益和服务水平公允权威的评价标准,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经营不规范和恶性竞争;缺乏与合同能源管理相配套的能耗检测制度,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现行的税收制度下节能服务公司税负过重。 (2)融资渠道不顺畅。由于我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还处于发展阶段,普遍规模小,注册资本少,财务制度不规范,银行资信等级较低,申请贷款及担保程序繁琐,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比较困难。据统计,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融资困难。若能够顺畅融资,我国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速度会提高1倍。 (3)企业的信誉和认知度较低。一方面客户不认可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担心客户能否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所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成功还需要双方真诚的合作。 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措施建议 为推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 (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规定,形成行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每个模式都需要双方的真诚合作。一方面,客户要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用能的真实情况,因为客户违反诚信的行为往往给节能服务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一些节能服务公司只做销售或项目,不管售后服务,导致不能保证所承担的项目节约能源,或提供使用年限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致使所承担的项目在合同期内节能效果较好,在合同期满后节能效果大幅下降,使客户很难享受长期稳定的节能效果。 因此,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对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政府应尽快通过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包括服务标准、合同规范、招投标程序、节能减排效益的测试和验证标准等,同时制定行业最高能耗限额或最低能效标准,建立能耗奖惩制度,加强能耗监测,督促企业将节能落实到位,更好地促进双方的节能合作。 (2)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财政支持。因为节能效益分享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才能实现,加上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所购买的节能设备固定于客户企业内部,所以传统的融资方式已无法满足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要求。这样,金融机构需要在了解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转变其信贷评估部门的资产认定方式,为节能服务公司设计新型的和切实可行的金融产品及融资模式,比如,批准其以自有的节能技术专利权取得质押贷款等,政府应从财政上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以大力支持和帮助;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担保或短缺补贴,使其克服创业初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此外,政府应加大国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项目融资的支持力度,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等项目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制定信用评价等级,提高社会认知度。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并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为金融机构和节能客户筛选合作对象提供参考,并为金融机构按不同的级别实行不同的贷款提供分级依据。 (4)推广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部门的合作。推广节能服务公司与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的合 作是一项对合同双方及整个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的政策。在美国,由于能源政策的推动,节能服务公司的绝大部分客户和业务量集中在公共部门,如中小学校和政府等;而目前国内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的目标客户主要为非公共部门,如办公楼和工厂等。 (5)培养和引进专业性人才。实施ESC项目是系统工程,需要评估审计、设计管理、服务培训、融资洽谈、商务营销策划以及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所以,要更好地实施合同能源,使节能服务公司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方面应该大力开展专业培训来培养相关人才,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外资公司的投资,从技术和管理模式上带动国内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6)加强示范城市和示范项目的作用,带动全社会节能。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核心支持来源于“资金支持”及制度的全面规范,因此,示范效应在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北京市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城市,2009年6月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以推动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北京市人均GDP已突破1万美元,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同时,北京市也是我国第二大能源消费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和能源的大量消耗为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调查分析表明,目前在能源用户中有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所以,北京市应在成功案例的基础上发现和弥补不足,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支持下切实搭建好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具体办理落实扶持政策的工作,利用建立节能服务机构库和节能量检查机构库的方式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量审核单位的管理和认定,落实合同范本和节能量检测审核规程范本,以便更好地规范市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进行。 将合同能源管理示范城市形成的成功模式逐步推广到其他城市,并逐步推广到全社会,是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一种有效的模式。 (7)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初期,大多采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但在实施过程中,在节能效益计量等具体环节上容易存在分歧,导致操作困难。因此,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比如: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在操作上更加明确了目标,也相应地降低了项目风险。另外,还可以尝试一些混合模式,如:既托管又分享、既保证又分享以及融资租赁等多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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