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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_0

2017-09-25 22页 doc 43KB 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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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_0税法基础知识_0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二节 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征税对象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 二、税法的制定(税法的渊源) 12、人大或人大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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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_0 第一章 税法概述 第一节 税收概述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据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第二节 税法 一、税法的分类 1、按基本内容和效力分: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职能作用分: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征税对象分: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资源税法 二、税法的制定(税法的渊源) 12、人大或人大常委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34、地方人大及常委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6、地方政府制定税收地方规章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三)税目 (四)税率 1、比例税率: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关税、契税等。 2、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加成所得等。 3、定额税率:资源税、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4、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环节 (六)纳税期限 (七)纳税地点 (八)加成征税、减免税 (九)罚则(违法处理)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一、主体 1、征税主体:国家税务机关、海关(财政机关) 2、纳税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个人、在华没有机构场所但境内有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 二、客体,即征税对象,是区别税与税的标志。 1 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 模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节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 一般规定 )销售货物 (一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 二、特殊规定 (一)视同销售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纳增值税劳务的行为。 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行业性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生产、批发、零售、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其他行业缴纳营业税。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2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并从高适用税率。 三、免税的规定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用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第四节 增值税的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税率(17%) (二)低税率(13%)适用于: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 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二、小规模纳税人:3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 或=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一)销项税额 1、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也不包括代收的消费税和代垫的运费。 2、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4、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中减除还本支出。 5、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6、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 3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确定 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 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免征收增值税。 8、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或被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确定,按以下顺序: 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 9、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让或销售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让或折让退还给 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 ×扣除率 税额=买价 (4)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入免税废旧物资,且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进项税额;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所含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含进项税额。 (7)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时,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三)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4 销售额比照一般纳税人规定确定。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六节 出口退税 一、三种政策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理解)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第三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消费税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法定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税率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消费品,包括用于生活消费的商品和生产消费的商品。根据我国消费税立法,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范围原来包括十一个方面。1、烟;具 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包括:车用汽油、航空 5 汽油、起动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根据2006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新增税目包括: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10,;高档手,税率20,;游艇,税率10,;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5,;实木地板,税率5,等。护肤护发品,取消原8%的消费税率。调整税目包括:白酒,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小汽车,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从价定率的有9档税率,最高的税率为45%,最低的税率为3%;从量定额的有5档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 × 税率 销售额定义同增值税: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 单位税率 3、从价、从量混合计算(理解即可) 应纳税额=销售额 × 税率 + 销售数量 × 单位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该税率。 4、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理解即可) (1)卷烟 从价+从量。 从价计税依据为计税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由税务总局确定,核定价格由税务机关按零售价?(1+35%)确定。 从量计税依据为每标准箱150元。 (2)纳税人自设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自产商品,按照独立核算部门对外销售价格征税。 (3)纳税人以应税商品入股、抵债、换取生产消费资料的,以该应税商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4)小汽车应纳税额的减征 对生产销售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税额×(1-30%) =消费税税额×70%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三)委托加工消费品 6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的含义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应税消费品 从价: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加格+关税)/(1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从量:应纳税额=数量×单位税额 (五)特殊情况下的计算(理解即可)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购买下列已纳消费税的产品做原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扣除外购应税产品中的税额: 用已税烟丝生产卷烟的; 用已税轮胎生产轮胎的; 用已税化妆品生产化妆品的; 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 用已税鞭炮焰火生产鞭炮焰火的; 用已税摩托车生产摩托车的。 2、委托加工收回应纳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3、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4、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第一,计算出每条烟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为0.6元,消费税税率为30%,这两个数字是税税率) 固定不变的。 第二,根据上述计算出的价格确定进口卷烟适用的税率是45%(?50元)还是 <50元)。 第三,根据上述选择出的税率计算该批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 30%(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7 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免税并退税 , 适用于: (1)外贸企业已纳税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 (2)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 适用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也不退税: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情形 4、退税额: (1)从价: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2)从量:出口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六、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限、地点(理解即可) 1、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在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进口应税产品的,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略) 3、纳税期限(略) 4、纳税地点(略)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一、 营业税的纳税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扣缴义务人:是有义务扣留纳税人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有以下几类: 1.受托人为扣缴义务人 2.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3.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1.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 2.建筑业税率为3%; 3.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 8 4.邮政通信业税率为3%; 5.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6.娱乐业税率为20%; 7.服务业税率为5%; 8.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9.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计算: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四、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时间 1、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根据纳税人具体经营的行业特点,具体规定为: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出售自建建筑物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营业额的当天。 4、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略) 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6、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起征点 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9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范,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位于我国境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但其他非居民企业的税率仍为25%。 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不征收收入 , 免税收入 ) , 扣除项目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10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行收费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四)扣除项目 1、可以扣除项目:(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2、限制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2)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3)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4)符合规定的汇兑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 (5)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2,、2.5,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8)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准予减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部分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9)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10)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准予减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部分后,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11 (5)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0)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成本; (11)境外经营机构的亏损; (1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五)亏损的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六)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某国有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假设2008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设在A国分支机构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00万元。根据以上条件,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500×25%=125(万元) 该企业已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100万元,未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后应纳税额,因此,可以从企业应纳税额中全部扣除。 所得税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额 =1000×25%+500×25%-100=275(万元) 该企业2008年度应缴纳所得税275万元。 五、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免征与减征(略) 3、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开 12 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时间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 基本规定 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 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 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分别设置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表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因此应纳税所得 额应分项分 13 别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乘以适用的各级税率。 分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各分项应纳税额之和 表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4 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 七、个人所得税 ( 的征收管理(略)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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