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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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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07-12-16 07:49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07-12-16 07:49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应当立案连究。所谓非法转让,是指行为人通过出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的规定,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倒卖,是指土地受让者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1 或者不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只等地价上涨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这里的“5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亩。至于基本农田的范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这里的“5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亩。至于基本农田的范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10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10亩。至于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范围,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20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20亩。所谓“其他土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除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之外的土地。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扣除成本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这里的50万元以上,包括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万元。 2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中有关规定,是指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数额、违法所得接近本罪追诉标准第l项至第4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上述标准的80,以上,即“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4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16亩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 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给予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 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行政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威立。只要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6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至于恶劣影响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评定。 本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 3 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l、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埋过户登记。上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 4 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了升官等等。 二、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 5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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