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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2017-09-01 9页 doc 22KB 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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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程序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为: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工伤伤残鉴定程序 申请工伤伤残鉴定的程序一般为: 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定。根据工伤鉴定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在申请过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业不同意伤者进行工伤鉴定的,那么伤者必须凭与企业签定的劳动,证明自己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办理工伤鉴定。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应该一式两份,自己手中留一份。这样在出现以外纠纷时,才可以有所依据,通过正当途径切实保障自身的权益。 工伤伤残鉴定具体情况 依据国家标准(GB/T—)《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 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 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级伤残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二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三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 四级伤残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五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 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 ?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六级伤残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 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瘫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七级伤残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 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 2)第?、?对脑神经麻痹; 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 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 6)全身瘢痕面积50,-59,;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 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八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颅骨外露; 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 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 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 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九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 自理者。 1)癫痫轻度; 2)颅骨缺损?25cm2,无功能障碍; 3)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4)第?对脑神经眼支及第?对脑神经麻痹; 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6)鼻或面颊部有明显畸形或,3cm2的增生性瘢痕; 7)颈部瘢痕畸形; 8)全身瘢痕面积30,,39,; 9)鼻再造术后; 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 十级伤残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 理者。 1)颅骨缺损9,24cm2,无功能障碍; 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4)全身瘢痕面积,30,; 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6)双眼矫正视力?0.8; 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期(或轻、中度),或 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 8)晶体脱位; 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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