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矿产法
俄罗斯联邦矿产法:于1995年3月3日首次公布实施,经1996-1999年修改补充,2000年元月2日正式公布现今矿产法。该矿产法是矿产资源利用的法规,规定国家权力机构对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权限,矿产许可证内容及其持有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矿产使用费以及资料等要求。
俄罗斯联邦石油和天然气法(草案):于1995年7月12日杜马通过。该法规定油气资源的所有权、油气开采许可证经营权力,要求和使用权限。对油气田开发、管道运输和操作等方面技术要求。
俄罗斯联邦矿产法
一、总则
第一条俄罗斯邦矿产法规
俄罗斯联邦矿产法规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依据本法制定的其他联邦法规与法律
文件以及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规和法律标准文件组成。
本法在俄罗斯联邦全部领土上有效。根据联邦大陆架法律文件和国际法准则本法亦可用于调节使用俄罗斯联邦大陆架地下资源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1、矿产使用关系的法律调节
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在对矿产使用关系进行国家调节方面的管理对象和权限,应根据俄罗斯宪法以及根据宪法签订的关于划分管理对象和权限的联邦条约和其他条约来进行划分。
2、矿产所有权
在俄罗斯联邦领土范围内,地下资源,包括地下空间、蕴藏在地下的有用矿物、能源和其他资源,均属国家所有。有关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和支
面的问
由俄罗斯联邦和联邦主体共同处理。
不能把矿产区块作为买卖、馈赠、继承、捐献和抵押的对象,或以其他形式放弃矿产使用仅。可以在俄联邦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矿产使用权或将其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根据许可证条款规定,从地下开采出的有用矿物和其他资源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国家,也可能归联邦主体所有,还可能是属于市政所有,私人所有等。
…
第九条矿产使用者
任何所有制形式企业活动的主体,其中包括其他国家的法人和公民,只要俄罗斯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法律赋予其从事相应形式矿产使用的权利,就可以成为矿产使用者。
矿产使用者自拿到矿产使用许可证时起,便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只有国有企业才能成为开采放射性原料以及埋藏放射性废料和有毒物质的矿产使用者。
第十条矿产使用期限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利用矿产资源也可以珍限期使用矿产资源。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矿产资源的情况有:
地质研究--最多为5年;
开采有用矿物和用于与开采无关的目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同时兼有上述各种利用活动--期限可达25年。
应从保证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角度对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此来确定矿产使用期限。无限期地使用矿区是指在矿区建设并经营与采矿无关的地下设施,修建特殊防卫工程项目等。
矿产使用期限从给予使用权之日起计算。在矿产使用者遵守许可证条款的情况下,按矿产使用者的提议,可以将矿产使用期延长至本条上述所指斯限。
第十一条矿产使用许可证
国家以颁发许可证这一特殊审批形式提供矿产使用权。许可证上印有俄罗斯联邦国徽和一定格式的表格,以及文字、图表和其他附件。附件是许可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上面规定了使用矿产资源的基本条件。
许可证是其持有者在遵守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目的和限定的范围使用矿产区块的证明。被授权办证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与许可证持有者签订
,以确定与使用矿产资源有关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二条矿产使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矿产利用者享有以下权利:
(1)利用提供给他的矿产区块从事符合许可证中标明的目的的任何形式的企业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2)独立选择与现行法规不相抵触的经营活动方式;
(3)根据许可证有关规定和现行法规利用自己的经营成果,其辊包括采掘出的矿物原料;
(4)如果许可证中未做其他规定,可以利用自己采矿及矿产加工所产生的废料;
(5)可以在划归给自己的矿产区块范围内修造建筑物;
(6)可以在根据许可证提供给自己的矿区范围内,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矿产的地质研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7)当出现与颁发许可证时截然不同的情况时,可向颁发许可证机关提出修改许可证条款的请求:
矿产利用者必须保证做到:
(1)遵守法律规定以及按一定程序确定的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指标、条例),在矿物原料初加工时也应遵守上述标准;
(2)遵守矿山工:程技术设计、
和发展纲要的要求,不得超标准损耗、掠夺性采掘和有选择地开采:
(3)在使用矿产资源过程中,地质、测量等资料要汇编成册,并妥善保存;
(4)向联邦和有关地区地质信息库呈报地质资料;
(5)向联邦和有关地区地质信息库及国家统计机构呈报有关矿藏的探明储量、已采量和剩余量、矿藏成分发及将矿区用于与开采无关的目的的真实资料:
(6)安全进行与矿产使用有关的各项工作:
(7)遵守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标准(指示、条例)。这些标准详细规定了为使矿产资源、大气,土壤、森林、水源以及房屋和设施不致受到与矿产利用有关的工作有害影响的保护条件;
(8)如在使用矿产时,矿区和其他自然资源受到破坏,要使其恢复到能适合继续使用的状态;
(9)那些在采矿和(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时仍可使用的勘探坑道和钻井,要保证其完好无损;那些无用的勘探坑道和矿井,要按规定的程序以报废;
(10)遵守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按时照章缴纳矿产使用费。
矿产使用者或者被其招来参加矿产使用的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要有国家颁发的证明其具备从事以下活动的专业技能和经验的证件(证明、证书);地质测绘、普查,勘探、各种方式的采矿、建设和经营地下设施以及其他形式的使用矿产活动。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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