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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权利

2017-09-20 3页 doc 16KB 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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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权利山东高院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题解答(征求意见稿) 4.企业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主体问题  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均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注销,均不得再为主体.在诉讼中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 (1)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尚未清算完毕的,以清算组为主体. (2)未经清算也未处理企业财产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未经清算,投资人即处理了企业财产的,以主体混同,列投资人为主体. (3)清算完毕的,未经清算的债权不得再行追要,未经清算的债务,则以清算人侵权成...
公司注销后股东的权利
山东高院商事审判若干实务问解答(征求意见稿) 4.企业被吊销后又被注销的主体问题  我国对企业法人人格消灭或者法人权利能力终止的确认问题上,均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企业被注销后,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注销,均不得再为主体.在诉讼中可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 (1)已经成立清算组但尚未清算完毕的,以清算组为主体. (2)未经清算也未处理企业财产的,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未经清算,投资人即处理了企业财产的,以主体混同,列投资人为主体. (3)清算完毕的,未经清算的债权不得再行追要,未经清算的债务,则以清算人侵权成诉,以清算人为主体. (4)经过工商登记的清算报告具有公示作用,有清算报告的,推定清算完毕. 北京市高院《关于公司注销后公司原股东是否可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遗留债权的答复》 在公司被登记注销、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对清算中未处理的债权主张权利理由如下:    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公司原股东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原公司的遗留债权。原因如下: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以投资方式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因存在投资关系,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享有收益权利,并对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公司股东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全体股东成为权利主体。虽然公司注销后,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公司的债权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公司的原股东仍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应如何处理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沪高法民二[2006]6号) 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股东发现公司在清算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股东能否对相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解散后,股东应当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并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归于消灭。由于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代理晨阳公司起诉山东刘平拖欠垫付的材料款加工费一案,在审查起诉时,通过调阅工商档案,却发现权利人晨阳公司竟然就在最近已经被注销。 晨阳公司2007年8月5日,以股东决定解散为由,向工商部门递交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并于2007年8月15日,向工商部门提供了企业注销清算报告,报告中没有明确本案所讼争的债权。在该公司依法被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后,公司原股东能否讨回这笔债权呢? 参考案例: 近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大网新图灵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公司)支付被注销的嘉慈工贸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及利息。 具体案情:孙某、王某原系在1999年7月成立的嘉慈公司的股东,快递服务是该公司的经营业务之一。2005年6月,嘉慈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注销。因嘉慈公司与浙大网新公司存在快递服务业务关系,在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间,浙大网新公司共拖欠嘉慈公司快递服务费6.6万余元未付。为此,双方于2005年4月10日经对账后,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书写了欠款对账单给嘉慈公司,确认了上述欠款,签字后并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后,嘉慈公司被注销双方即对这笔欠款产生了争议。 2006年11月,孙某、王某以嘉慈公司原股东身份状告浙大网新公司拖欠快递服务费到法院,声称虽然嘉慈公司已依法注销,但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仍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况且浙大网新公司的欠款数额发生在该公司被注销前,自己是合法的诉讼权利主体。 法庭上,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双方公司自2004年8月后就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双方不存在未了结债务。嘉慈公司在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中,债权债务一栏中明确填写了无其他债权债务。对于账单上盖章,浙大网辨称是下属储运部人员所为,加盖的只是公司收货章不能代表企业的行为,收货章只能证明公司曾实施了收货。      法院认为,浙大网新公司储运部人员在欠款对账单上签字,加盖了公司的收货专用章,表明浙大网新公司对欠款数额确认无异。浙大网新公司的员工行为,系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职务行为,浙大网新公司应对员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嘉慈公司在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一栏中填写了“/”字样,并不表示放弃了合法债权。法律规定合法债权的放弃,需向债务人明示,被注销的嘉慈公司原股东孙某、王某有权行使该笔债权。此外,浙大网新公司辨称孙某、王某在企业注销登记时,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债权债务,这笔债权已被消灭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浙大网新公司败诉。  问:我和王三原共同出资注册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但己于去年年底办理了公司清算及注销登记,但现在发现原拖欠我们公司20万元货款的甲又出现了,请问在我们原公司己注销的情况下,我和王三还有 权找甲要回这20万元吗? 荣律师解答:你们有权找甲索要这20万元。其理由为:依照我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之规定,公司在解散清算后未收回的财产(包括债权),其所有权依法仍属原公司股东。因此,你和王三在公司解散后对上述20万元仍享有财产所有权,你们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找甲主张该20万元 的债权。                                                                                                             200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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