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2017-09-25 3页 doc 14KB 50阅读

用户头像

is_482581

暂无简介

举报
[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国银行(下又称“发卡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长城电子借记卡由中国银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
[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长城电子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中国银行(下又称“发卡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持卡人(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长城电子借记卡由中国银行发行,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均可凭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长城电子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长城电子借记卡账户为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透支。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 第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长城电子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后,须在发卡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持卡人未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正式挂失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正式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长城电子借记卡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 第七条 持卡人遗忘长城电子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书面申请密码挂失。 第八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片归还该办理网点。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规定到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 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长城电子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长城电子借记卡和密码,长城电子借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他人而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长城电子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二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三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长城电子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持卡人在申领卡片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如果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五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动柜员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十六条 因供电、通讯等不可抗力导致长城电子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时,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国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发卡银行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的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中国银行电子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
/
本文档为【[整理]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